环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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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州区2015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2015-10-27 10:01:31   阅读: 3454  
各有关乡镇,各社区,区属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按照《省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甘肃省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精神, 结合我区秋冬季节特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年度目标

1.空气质量优良天数目标

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要求,2015年城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260天以上。

2.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城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控制值较2014年下降5.5%以上,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细颗粒物、一氧化碳、臭氧5项指标年均浓度稳定达到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二、重点工作任务目标

1.集中整治露天烧烤摊点。制定并落实《肃州区整治露天烧烤的通告》,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市区内的街道、广场、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范围内从事露天烧烤;严禁在沿街门店外进行露天烧烤和违规占道经营等。对严重违法违规的烧烤经营业户,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牵头单位:区执法局

配合单位:区食药局、公安分局、社区办、环保局、工商局

完成时限:2015年10月30日

2.加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严格落实《酒泉城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大气污染整治方案》,城市建成区内所有餐饮场所禁止使用燃煤炉灶,全部实施清洁能源改造,改用天然气、液化气、生物质等清洁能源,配套安装高效油烟净化器,减少餐饮油烟污染。

牵头单位:区食药局

配合单位:区环保局

完成时限:2015年12月30日

3.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制定肃州区烟花爆竹禁燃管理规定,开展禁燃烟花爆竹专项治理执法活动,禁止在城区范围内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和容易引发火灾的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牵头单位:区公安分局

配合单位:区安监局、工商局、质监局、社区办、广电局

完成时限:2015年10月30日

4.整治淘汰燃煤小锅炉。严格执行新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13271-2014),制定《肃州区燃煤锅炉整治实施方案》,对城市建成区内燃煤锅炉、立式常压锅炉全部实施清洁能源改造或淘汰。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配合单位:区质监局、建设局

完成时限:2015年10月20日

5.加快锅炉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实施燃煤锅炉准入控制,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容量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鼓励新建项目使用新型工业高效煤粉锅炉,已建成10蒸吨/小时以上在用燃煤锅炉对照新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要求,实施除尘、脱硫、脱硝措施,20蒸吨/小时及以上在用燃煤锅炉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对于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实施“煤改气”、“煤改电”、集中供热或并网等措施,减少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配合单位:区发改局、工信局、建设局、质监局

实施时间:全年

6.加强煤炭治理管理。制定出台煤粉和民用无烟型煤标准,建立可供证明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燃煤采购使用台账,设立一级煤炭市场和二级销售网点,对城区煤炭销售经营场所和周边环境进行集中整治。取缔无证经营的煤炭经营摊点。加强用煤煤质抽检,对煤炭销售单位煤质进行严管严控,禁止销售和使用硫份超过0.8%、灰份超过15%的煤炭,对堆煤场全部进行封闭管理,采取洒水、喷淋等措施,遏制扬尘污染。

牵头单位:区发改局

配合单位:区环保局、商务局、质监局、能源

完成时限:2015年9月30日

7.开展禁烧垃圾、秸秆整治。认真落实《肃州区2015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安排意见》,开展集中整治活动,加大对城区垃圾、落叶及秸秆焚烧等违法行为的监管,全面落实农作物秸秆及农作物收割残留物田间焚烧和荒草禁烧制度,杜绝城区焚烧垃圾和枯枝败叶的行为。

责任单位:区农牧局、社区办、环卫局

完成时限:2015年12月30日(区农牧局负责乡镇秸秆禁烧工作,区社区办负责楼院小区、背街小巷等城区垃圾、落叶禁烧工作,环卫局负责城区主干道等区域垃圾落叶等禁烧工作)

8.加大道路扬尘防治力度。实施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清洗等低尘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2015年城市建成区机扫率达到100%。全方位实施路面保洁,增购道路清洗、洗扫、喷雾车辆,市区主干道每天须实施一次机械化湿式清洗和洗扫,次干道每两天实施一次机械化湿式清洗,并开展道路洒水压尘(监测点1公里范围内道路洒水频次不少于10次),做到全时段保洁保湿。对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河道等处的垃圾加强管理并及时清运。

牵头单位:区建设局

配合单位:区环卫局、社区办、水务局、西洞镇、银达镇、西峰乡、泉湖乡、果园乡、总寨镇

完成时限:2015年10月30日 

9.建立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化示范点。确立2户建筑施工

企业,按照《酒泉市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标准》和《建设工程施工文明规定》建设大气污染防治示范工程,以点带面,全面推进。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完成时限:2015年9月30日

三、保障措施

1.组织领导保障。坚持统一管理、整体推进的原则,区大气污染工作领导小组安排部署、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推进全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实行政府季度调度和冬季采暖期调度会议制度,完善各部门联合执法监管模式,切实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城市空气优良天数控制在省市规定目标范围内,肃州区大气环境质量明显好转。社区办要切实加强网格化管理,严格落实《肃州区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任务,做到监管内容全方位、管理范围全覆盖。其他各牵头和配合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人,明确完成时限和奖惩机制,确保治理措施到位。每项工作任务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于9月23日前报区大气污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法律法规保障。根据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及“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工业污染治理和锅炉淘汰整治项目由企业自筹资金进行治理为主,对拒不治理的企业和单位,采取高限处罚、媒体曝光、企业新改扩建项目限批、取消企业一切评优评先资格,以及将环境违法行为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银监会信息披露系统,限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等最严厉的惩罚措施,强制推进污染治理。

3.政策资金保障。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节能环保投融资环境,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经费投入力度,积极争取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等,对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设备购置及企业进行转型升级改造给予资金优先支持。并督促企业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切实改善人居环境。

4.工作机制保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列入部门年度目标责任书,将空气质量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控制值纳入约束性指标,定期对各部门方案落实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对年度目标月总结、月汇报、月分析,考核结果作为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并向社会公开。区政府将定期对各级各部门治污工作进行督查,督促部门落实责任、落实任务。对责任单位整治工作进度落后的,向牵头和配合单位发出警告;对工作进展缓慢、进度严重滞后于时间要求的,对其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对完不成年度工作任务的,启动问责机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5.舆论宣传保障。在相关网站及主要媒体,及时公布空气质量状况,公示新建项目环评,公开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与治污设施运行信息。积极开展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大力推进国家生态乡镇、绿色学校、绿色企业、绿色社区、绿色家庭等创建活动,倡导文明、低碳、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在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使群众主动参与到市区大气污染整治活动中。

肃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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