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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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普湖县2015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

2015-09-06 15:36:26   阅读: 2823  
岳普湖县2015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

   为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要求,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加快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行动目标

(一)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至2015年,全县大气污染治理初见成效,环境空气质量相比2014年增加10%以上。二氧化硫、可吸入颗粒物相比2014年分别改善10.0%、5%以上。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到2015年,全县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比2014年分别减少15.5%和16%,分别控制在1500吨和600吨以内;工业烟粉尘排放量比2014年减少20%,控制在400吨。(三)大气环境管理目标。健全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县政府有关部门将行动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治理项目分解落实,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具体年度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健全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完善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制度,按规范发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按绝对空气质量和污染物浓度相对改善幅度两个指标排序后向社会公布。

  严格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与标志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喀什地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及配套管理规定,加强环保检验机构监管,强化检测数据质量控制,推进环保检验机构规范化运营。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机制和空气质量保障应急预案制度。
努力提高城乡绿化水平。打造绿色生态保护屏障,构建防风固沙体系,到2015年底, 县城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分别达到40%、35%,全县森林覆盖率达到35%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调整能源结构。

  1、全面推进煤炭清洁利用。全县煤炭主要用于燃烧效率高且污染集中治理措施,鼓励工业锅炉使用清洁能源。到2015年底,没有配套高效脱硫、除尘设施的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禁止燃用含硫量超过0.6%、灰份超过15%的煤炭;居民生活燃煤和其它小型燃煤设施优先使用低硫份低灰份并添加固硫剂的型煤。

  2、加大清洁能源应用力度,推动交通油改气。按照“优先发展城县燃气,积极调整工业燃料结构,加大城区天然气管网建设力度。

  加快推广车用天然气,鼓励选用节能环保车型,加大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在交通运输工具中的运用,大力推广使用天然气汽车和新能源汽车,并逐步完善相关基础配套设施。到2015年,加大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的政府采购力度,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率先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每年新增公交车中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占比要超过60%,到2015年90%的出租车、60%以上公交车采用天然气。积极推广电动公交车和出租车,在农村地区积极推广电动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3、县城建成区内不得新建燃煤锅炉,工业园区、建成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容量小于20吨/小时的燃煤锅炉,其他区禁止新建容量小于10吨/小时的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未覆盖区域不得新建小于20吨/小时燃煤供热锅炉。2015年底前,热力管网覆盖范围内,除保留必要的应急锅炉外,全部淘汰10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

  4、推进新能源产业和分布式能源项目建设。编制全县分布式能源发展规划,2015年底前建成一批光伏发电能源项目。大力发展新能源产业,将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纳入节能专项资金扶持范围。

  5、积极开展节能利用。理顺有利于节能和工业、农业、废弃物循环利用的制度体系,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机关办公建筑、公益性建筑、保障性住房及大型公共建筑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加快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

(二)调整产业结构。

  严格产业环境准入。严格建设项目审批,不再审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炼焦、电石、铁合金等新增产能项目,全县新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以及燃煤锅炉项目,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严格限制钢铁、水泥、石化、化工、有色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项目。本县行政区域内禁止建设燃用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的锅炉及工业炉窑。

  严格实施环境容量控制制度。从严审批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把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以总量和环境容量定项目,新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实行区域污染物排放倍量替代,确保增产减污。

 未通过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新建加油站、储油库和新配置的油罐车,必须同步配备油气回收装置。新建包装印刷项目须使用具有环境标志的油墨。

  (三)深化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治理。

   全面推进二氧化硫治理。强化工业烟粉尘治理,大力削减颗粒物排放。

   全面推进燃煤锅炉烟尘治理。燃煤锅炉烟尘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应立即进行高效除尘改造,确保达到相应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沸腾炉和煤粉炉必须安装高效除尘装置。积极采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使用专用燃烧设备。

  (四)加强扬尘控制,深化面源污染管理。

  1、加强县城扬尘污染综合管理。建立由城建、城管(城管执法)、环保、交通运输等部门组成的协调机构,将扬尘控制纳入城县环境综合整治的重要内容。政府应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各职能部门应切实发挥监督指导作用,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到2015年,城县建成区降尘强度在2014年基础上下降15%以上。

  2、强化施工工地扬尘执法监管。强化施工扬尘源头防范措施,充分发挥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的源头防范作用,进一步明确建设、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在工程施工图设计阶段,明确临时用地、取土场和弃土场排水和防护措施设计;在工程招投标阶段,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应单独计列扬尘防护费用,将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情况作为招投标重要依据。在签订施工承发包合同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防治措施,明确施工单位在施工和运输物料、渣土过程中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将所需经费列入工程预算,单独列支,专款专用。环保部门要将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作为项目环评审查的重要内容,严格审批。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建设项目,建设部门不予发放开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破土动工。在立项、招投标、施工合同备案、渣土处置审批等源头环节,发改、城建、城管、公安等部门要严格把关,不符合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不予办理相关审批、备案手续。城建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建筑信用体系建设,将施工企业扬尘污染控制情况纳入建设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对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的单位实行投标、资质、信贷、评奖受限等惩戒措施。加强施工扬尘执法监管。城建、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加强本行业施工过程中的扬尘管理,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度,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措施。所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作业区、生活区必须进行地面硬化;工地内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和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冲洗干净后出场,并保持出入口通道及道路两侧的整洁;施工中产生的物料堆应采取遮盖、洒水、喷洒覆盖剂或其他防尘措施;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场地内设置临时性密闭堆放设施存放;下水道清理要即清即运。新增建筑工地在开工建设之前要安装视频监控设施,2015年年底前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在建施工工地主要扬尘产生点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实行施工全过程监控,监控数据资料保存1个月以上,并应当与县级管理数据化平台联网,实现施工工地重点环节和部位的精细化管理。城管执法部门应充分利用管理数据化平台、视频监控和现场执法等手段,加大扬尘污染监管执法力度,对扬尘违法行为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行政处罚,对拒不整改的及时移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采取停工整顿措施。城乡建设部门应充分发挥工程监理单位日常驻守全过程监理作用,组织在全县全面推行扬尘污染防治工程监理,督促工程监理单位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2015年底前扬尘污染防治工程监理率达到90%以上。

  3、控制道路扬尘污染。建立道路保洁作业经费正常保障机制,增加道路保洁经费投入,加大道路招标保洁面积,提高机械化清扫率和冲洗保洁频次,科学实施雨中道路冲刷作业,提升道路保洁水平,切实减少道路积尘。到2015年,主城区主次道路机扫率达到70%以上,洒水冲刷率达到95%以上,加强道路施工计划管理,减少道路开挖面积,缩短裸露时间,开挖道路应分段封闭施工,及时整修主次干道、支路和街巷破损路面。

  4、推进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切实加强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的环保审批,城区内新建可能产生油烟排放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依法履行环保审批程序,对可能产生油烟的环节安装相应净化装置或明确油烟污染防治措施,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DB37/597-2006)要求。加强餐饮业油烟污染和无油烟净化设施露天烧烤的执法监管力度,督促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安装高效油烟净化器等净化设施。

  (五)创新环境管理机制。

  1、强化环境信息公开。实时发布县城环境空气质量信息,每月将空气质量按绝对质量和相对改善幅度2个指标排序后定期向社会公布;及时向社会公布严重污染大气环境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和负责人名单。对新建项目要公示环境影响评价情况并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涉及有毒废气排放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披露制度。重点企业要公开污染物排放状况、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定期发布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2、实施重点行业环保核查制度。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对火电、钢铁、水泥、石化、化工等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行业实施环保核查制度。对核查中发现的环保违法企业和未提交核查申请、未通过核查以及弄虚作假的企业,依法处理或处罚,环境保护部门向社会公告企业通过环保核查的情况,作为企业信贷、产品生产、进出口审批的重要依据。

  3、构建环境质量安全保障体系。环保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合作,抓紧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机制和空气质量保障应急预案制度。加强对极端不利气象条件,特别是雾霾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做好污染过程的趋势分析和研判,强化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指导公众做好自我防护。2015年底前,完成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系统建设,各级编制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开,

(六)健全环境管理经济激励政策。
   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2015年底前对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的重点企业实施大气排污许可证管理,并以此作为总量控制、排污收费、环境执法的重要依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排放污染物。

(七)全面加强执法监管能力建设。

  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加强城县空气质量监测点位能力建设,完成2个空气自动监测站。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推进领导小组负责统一协调和指导全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环境空气质量负总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作为惠及民生的最大工程、经济转型升级的最重要抓手,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城乡并举、部门联动、分区负责”的工作机制,明确目标,完善措施,抓好落实,形成各级政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

  (二)分解落实责任。县政府与各有关部门和企业签订目标责任书。政府要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工作举措和步骤时限,并逐一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乡镇、企业,层层落实责任。县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政策、资金和技术支持,加强行业管理,对本行业、本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制定本部门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明确年度完成目标和措施要求。

 (三)强化考核问责。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推进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考核办法,对行动计划进展和完成情况每旬进行调度、每月进行汇总、每季进行通报、半年综合讲评、年终评估考核,评估考核结果纳入县政府有关部门综合考核体系,并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相关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行动计划进展和完成情况以及年终评估考核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有关部门和县属国有企业,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对工作不力、行政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完成任务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四)加强宣传教育。广泛开展环境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大气环境保护知识和在生产生活中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做法,引导企业自觉守法经营、达标治污、绿色发展,引导广大市民革新生活观念,转变生活方式。通过新闻媒体和各种宣传平台进行环保公益宣传和开展社会宣传活动,让“同呼吸、共责任”成为全社会的共同守则,让生态文明观念深入人心。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学校和其他社会团体作用,带动各行各业关注、支持和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建立政务微博等新媒体沟通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环境空气质量情况,维护公众环境知情权;建立部门与公众良性互动机制,健全环境信访舆情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畅通环境信访平台和环保服务热线,及时解决热点难点问题。把握舆论导向,加强环保宣传和监督,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营造良好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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