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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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2015-09-04 12:43:42   阅读: 2989  
邢台市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邢台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确保我市与省政府签订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的各项任务按时完成,实现环境空气质量的持续好转,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巩固工业企业达标治理成果、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细化城区扬尘污染控制、推进机动车污染防治等措施,全面落实《邢台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和《邢台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各项重点工作任务,确保2015年市区PM2.5浓度值比2014年降低5%以上,重污染天气与2014年相比大幅减少,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重点工作
(一)巩固提升工业企业达标治理成果。
1.加强大气治污设施运行监管。加大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日常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已验收的1816家企业稳定达标排放。同时,将自然停产、关停取缔和停产治理企业全面纳入动态监管范围。关停取缔的要严防反弹,停产企业完成治理后,必须经市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或检查后,方可开工生产。〔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政府〕
2.提升五大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强化源头污染防治,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引导五大行业实行清洁生产,采用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改进生产工艺,提升治污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3.实施重点企业治污设施升级。2015年底前,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高炉出铁场完成封闭式改造,确保无组织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积极谋划短流程工艺,逐步取消焦化和烧结工序;国泰发电有限公司完成11#燃煤发电机组除尘改造,烟尘排放浓度达到燃气汽轮机组排放限值(10mg/m3)要求;焦化企业加快干熄焦改造步伐,全行业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清洁生产二级标准以上,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玻璃行业加快煤改气步伐,对不能做到稳定达标排放的要升级改造,开展厂区环境综合整治,推广使用富氧燃烧新技术;水泥行业实施“电改袋”除尘技术,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量。〔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有关县(市、区)政府〕
4.进一步开展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治理。2015年底前,完成制药、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34家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有关县(市、区)政府〕
5.加快推进工业企业料场堆场整治。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粒料入棚、粉料入仓、皮带传输、密闭装卸”的标准,对没有完成料场、堆场封闭式改造的工业企业(含商砼搅拌站、型煤加工厂等),进行停产治理。〔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深化面源污染综合整治。
1.裸露地面扬尘整治。对辖区街道、环城道路和出县(市、区)口道路两侧加油站、门市、企事业单位以及住户门前的裸露地面要全部进行绿化或硬化,原则上以绿化为主,硬化为辅;对建成区及周边裸露土地进行拉网式集中排查,对能够绿化的要全部绿化,对不能绿化的要采取硬化、沙石覆盖或围挡等措施,防止泥土随车辆带入道路产生扬尘污染。〔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道路扬尘整治。市交通运输局加快对破损的干线公路路面进行修复,及时清除干线公路路界内道路两侧积土及垃圾,加强干线公路路界内植树绿化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对城乡结合部,特别是仍是泥土路面的城中村道路要进行改造;对环城道路、国(省)道与分支道路连接部分的裸露土地进行硬化;及时清除干线公路路界外及农村公路道路两侧积土及垃圾,加强植树绿化工作。〔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
进一步提高全市道路机械化清扫水平,增加湿式清扫作业车辆,扩大湿式清扫作业面积,增加湿式清扫频次。市区主要道路每天上午、下午分别要洒水2次以上,每3天冲洗1次(冬季除外);其他道路每天洒水3次以上(冬季除外);外环路全部实施机械化湿式清扫,每天清扫一次。2015年底前,市区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70%;其他县(市、区)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62%。〔责任单位: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
加大对出市口(包括国、省道)、外环道路等交通干道的重型运输车辆的检查力度,运输车辆要全部加盖密闭,渣土、物料盛装不得超过车厢高度。全天候查处运输石灰、煤炭、矿渣、沙石等易抛洒物品车辆不覆盖、覆盖不严、超载等问题,对不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一律不得上路,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3.施工工地扬尘整治。严格按照《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治理15条措施》要求,对所有建筑施工、拆迁工地进行综合治理(桥东区、桥西区许可的工程和推动的“四改”项目等由“两区”负责),全面达到扬尘控制标准要求;所有施工工地实行分包责任制,24小时专人看管;对重点建筑施工现场安装视频、实施监管。对所有达不到15条要求的建筑施工工地,一律依法停止施工。2015年底前,完成1000万平方米施工工地扬尘综合整治。〔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
运输建筑渣土车辆要全部加盖密闭;渣土盛装不得超过车厢高度,禁止道路遗撒和乱倾乱倒。所有车辆驶出工地必须冲洗干净。对不符合规定和不遵守要求的渣土车辆,一律依法查扣处罚。〔责任单位: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
4.物流园区扬尘控制。督促物流园区和经营场所对所属场地实施绿化、硬化和洒水降尘;进出车辆密闭运输,并实施冲洗保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5.加强露天焚烧整治。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树叶等物质;积极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加大禁烧宣传和执法力度,全面禁止秸秆焚烧。严禁城区露天烧烤。〔责任单位: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市委农工委、市农业局、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政府〕
6.加强矿山企业扬尘整治。继续抓好矿山环境治理,对距离铁路、高速公路和城镇周边300米以外环保不达标的20个有证矿山进行治理整顿,在2015年底前,仍达不到环保要求的矿山,一律依法关停;加快全市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三)加快调整产业结构。
严格对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淘汰落后产能,确保完成省定淘汰任务。加大能耗、环保、安全执法力度,建立以提高节能环保标准倒逼“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机制。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完善产能退出机制,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加强燃煤污染控制力度。
1.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一是全面淘汰建成区集中供热及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二是督促工业聚集区和园区加快集中供热建设,实施集中供热替代分散燃煤锅炉。在工业园区内,推广“微煤雾化”等节能技术,减少燃煤使用量。三是督促使用分散燃煤锅炉的单位和企业进行提升改造,对无法实现达标的燃煤锅炉,予以淘汰。2015年9月底前,完成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达标治理工作,确保满足最新燃煤锅炉排放标准要求。〔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
2.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加大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供应,逐步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比重。新增天然气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2015年底前,完成集中供热面积达到150万平方米的燃煤锅炉“煤改气”工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局)
3.严格控制煤炭质量。(1)各县(市、区)全面取缔辖区内的非法散煤销售摊点。(2)实行重点用煤单位报检为主和抽检为辅的煤质检测制度,进一步加强重点燃煤企业煤质检测力度,确保用煤单位和企业使用优质低硫煤。(3)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也要加快建设,2015年底前,原煤入洗率达到70%以上。禁止进口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禁止使用石油焦。(4)加快建设洁净型煤配送网络。在市主城区及周边地区、其他县(市)城镇及城乡结合部率先实现洁净型煤替代的基础上,推广新型清洁高效燃烧炉具,在各县(市、区)农村地区加快推动以多种新能源替代民用、农用散煤。〔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农业局、各县(市、区)政府〕
4.大力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快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在有条件的地区,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取消以面积计价收费方式,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加快热力管网建设和改造。2015年底前,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74%;市区住宅计量收费面积达到本市住宅集中供热面积的50%,其他县(市、区)住宅计量收费面积达到本市住宅集中供热面积的25%;实施建筑节能改造75万平方米。〔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
(五)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
1.强力淘汰“黄标车”。2015年底,全市淘汰26987辆“黄标车”。包括:(1)2000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或燃气的微/小型载客汽车和微型货车;(2)2001年10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或燃气的轻型货车;(3)2003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4)2008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轻型载客汽车;(5)2009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轻型载货汽车;(6)2008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2.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继续按照《邢台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要求,加强机动车尾气监测工作,凡尾气不达标的车辆一律不准通过年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
3.提升燃油品质。在2015年底前,全市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各加油站点不得销售和供应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对油品质量及油气回收装置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行为,并确保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4.大力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率先推广使用纯电动新能源汽车。全市范围内,每年新增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的比例达到100%,城市环卫新增或更新的机动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达到40%及以上,城市其他公共服务领域新增或更新的机动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达到30%及以上。〔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各县(市、区)政府〕
(六)加强城市绿化建设。
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通过实施密植增绿、拆违建绿、立体造绿等中心城区增绿工程,围绕城市景观,对节点部位进行绿化改造,增加景观树种、花卉,以点带面提升整体绿化效果。通过继续推进道路绿化、绿道绿廊等工程,增加市区绿化面积。2015年底前,全市绿地率要达到36%;绿化覆盖率要达到41%;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2平方米。(责任单位:市城管行政执法局)
(七)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阶梯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综合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在传统产业比较集中的区域,推行循环经济试点县建设。大力发展机电产品再制造,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八)组织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严格按照《邢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当发生重污染天气时,按照预警级别,分别采取工业企业限产或停产、工地停工、车辆限行等强制措施,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气象局、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市建设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是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辖区内各项工作任务的推进实施。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安排部署、亲自组织调度、亲自解决问题,务求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确保按要求质量和工作时限完成目标任务。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邢台市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制定落实方案,将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到各责任部门、乡镇(办事处)和工业企业,明确责任人、细化工作进度,确保列入本《方案》的各项目标任务按期完成。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强化督导检查。由市政府督查室、市大气办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单位参加,组成联合督查组,每月对全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和重点任务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并将重点项目和重点任务进展情况通报全市。
  (四)强化执法力度。严格落实新《环境保护法》的要求,把环境执法作为一种新常态。强化依法行政,严格依法查处偷排偷放、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始终保持环保执法的高压态势。
(五)加大资金投入。各县(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央和省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千方百计为企业污染治理提供资金支持。在筹措建设资金上,一方面要采用BOT的方式,吸纳社会资金;另一方面要采用企业自筹、政府补贴的方式筹措。
(六)加强宣传教育。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互联网、大屏幕等多种媒体,利用上街宣传、发放明白纸、播放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宣传工作,提高群众环境意识,动员广大群众自觉参与大气污染防治,鼓励公众监督企业偷排偷放、焚烧秸秆等环境违法行为。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弘扬先进,鞭策后进,在全社会营造共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附件:

1.邢台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职责分工表

2.邢台市2015年度燃煤锅炉综合整治清单

3.邢台市2015年度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清单

4.邢台市2015年度工业企业综合整治项目清单

下载附件1:附件2 邢台市2015年度燃煤锅炉综合整治清单.xls

下载附件2:附件3邢台市2015年度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清单修改后.xls

下载附件3:附件4邢台市2015年度工业企业综合整治项目清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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