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政策

文章分类1

《东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2014-2017年)》

2015-08-28 22:33:25   阅读: 2753  
关于印发《东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
(2014-2017年)》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2014-2017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30日


东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2014~2017年)

  为持续有效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更好地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省政府下发的《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粤府〔2014〕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东莞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第二阶段(2013年-2015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东环〔2013〕141号)等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空气环境质量目标

        到2017年,全市空气质量明显好转,重污染天气进一步减少, 优良天数逐年提高,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年均浓度达标,全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 年均浓度比2013年下降10%;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比2013年下降20%,或达到国家二级标准要求;臭氧(O3)污染形势较大改善。

(二)污染防治管理目标

实施严格的管理措施,落实目标管理和层次管理,提高大气污染治理和监管执行力,严格目标量化管理制度,严格督查督办制度,严格执法监管制度,严格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强化工业源综合整治,推进脱硫脱硝工作落实

  1. 深入推进电厂污染减排

        推进电厂脱硫减排工程。严格落实电厂二氧化硫减排,2014年底前现役燃煤机组脱硫设施全部取消烟气旁路;推动炉内脱硫工艺燃煤机组改造,更新改造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脱硫设施,到2015年所有12.5万千瓦以上燃煤火电机组综合脱硫率达到95%以上。

  推进电厂降氮脱硝工程。推广燃气机组干式低氮燃烧技术,2014年底前12.5万千瓦以上现役燃煤火电机组(不含循环流化床锅炉发电机组)全部完成低氮燃烧和烟气脱硝改造,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循环流化床锅炉发电机组要增加烟气脱硝设施,综合脱硝效率达到85%以上。

        推进高效除尘设施建设。开展区域内燃煤机组配套高效除尘设施建设,不能稳定达标的应对除尘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确保稳定达标排放。从2014年7月1日起,全市所有燃煤机组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烟尘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供电局、市质监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2. 全面推动锅炉污染治理

        分类推进工业锅炉综合治理。严格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二五”后半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府办〔2013〕47号)等要求,实施在用锅炉烟气污染综合治理,确保在用工业锅炉稳定达标排放。10蒸吨/小时以上工业锅炉要改进燃烧方式、改燃清洁能源或建设烟气治理设施,2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工业锅炉要实施烟气脱硝改造,3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工业锅炉(循环流化床锅炉除外)要进行低氮燃烧改造。2014年底前,完成20蒸吨/小时(含)以下工业锅炉烟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2015年底前,10蒸吨/小时以上工业锅炉要改进燃烧方式或建设烟气治理设施;以煤、水煤浆、重油等为燃料20蒸吨/小时以上工业锅炉要完成烟气脱硫改造;2016年底前,以煤、水煤浆、重油等为燃料的35蒸吨/小时以上工业锅炉要进行低氮燃烧改造(循环硫化床锅炉除外)和烟气脱硝工程建设,并同步配套完善在线中控(DCS系统)。脱硫和脱硝工艺应选取符合国家污染减排认可的工艺,脱硫工艺采用石灰-石膏法、烟气循环流化床法、氨法、氧化镁法和双碱法等;烟气脱硝工艺采用SCR或SNCR技术。鼓励使用高效环保工业锅炉燃烧技术,重点推广高效层燃锅炉、循环流化床锅炉、电锅炉等新型环保锅炉。

        全面实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控。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烧原(散)煤、洗选煤、水煤浆、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可燃废物,禁止直接燃用生物质等高污染燃料,禁止燃用污染物含量超标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燃料,禁止新、改、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和导热油炉等燃烧设施。2014年9月30日前,禁燃区内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依法进行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外现有规模10蒸吨/小时以下使用非清洁能源的工业锅炉,2015年底前淘汰或改燃清洁能源。集中供热范围使用非清洁能源的工业锅炉,待所在区域实现集中供热后按要求淘汰或拆除,纳入集中供热范围。

        加强工业锅炉准入管理。新建、扩建、改建工业锅炉(包括我市各种容量用于生产、经营的热水锅炉、蒸汽锅炉、热载体炉、热风炉和烘干炉)鼓励优先使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有条件使用煤、水煤浆、重油、生物质成型燃料、柴油等燃料。其中:全市区域内10蒸吨/小时以下的工业锅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工业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非集中供热锅炉必须要求使用清洁能源。当城市燃气供应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过渡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柴油等非高污染燃料。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非集中供热锅炉以及规模小于10蒸吨/小时的工业锅炉必须使用清洁能源;在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定的集中供热锅炉、热电联供锅炉以及位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以外,规模大于或等于35蒸吨/小时锅炉可以使用煤、水煤浆、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规模小于35蒸吨/小时的燃用煤、水煤浆、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的工业锅炉。

        加强工业锅炉燃料管理。不鼓励使用煤为工业锅炉燃料。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从严控制燃煤工业锅炉增量,落实存量削减。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锅炉必须实现煤炭减量替代、主要大气污染物现役源两倍替代,严禁新建、扩建燃煤燃油的发电项目及企业自备电站。工业锅炉所用燃料必须符合下面要求:煤含硫量≤0.6%、含灰分量≤15%;水煤浆含硫量<0.35%、含灰分量<6%;重油含硫量≤0.8%。火电及燃煤、燃水煤浆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加强在用锅炉台帐管理。建立包括工业锅炉环评批复、“三同时”验收批复、燃料第三方质量检测报告、燃料进货或购销合同、工业锅炉污染防治方案以及锅炉烟气检测报告等工业锅炉环保管理信息库,实现工业锅炉环保台账管理的信息化。按照《东莞市重点锅炉综合整治台账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全面开展重点锅炉综合整治台账建设工作。2014年4月15日前,完成全市30蒸吨/小时以上(含30蒸吨/小时)的燃煤、燃水煤浆锅炉(含电厂锅炉)综合整治台账建设;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全市10蒸吨/小时至30蒸吨/小时(不含30蒸吨/小时)的燃煤、燃水煤浆、燃重油、燃生物质成型颗粒锅炉(含相应的电厂锅炉)和使用不足8年的4蒸吨/小时(不含)~10蒸吨/小时(不含)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台账建设。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经信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积极推行工(产)业园区集中供热,取消集中供热范围内在用的高污染燃料锅炉,按照省的要求,加快实现有用热需求的工(产) 业园区集中供热;2017年底前,有用热需求的产业集聚区全部实现集中供热。麻涌镇要在2015年完成集中供热改造项目建设。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3. 强化其他行业污染综合治理

  2015年底前,平板玻璃生产企业必须改用清洁能源或安装烟气脱硫及高效除尘设施。实施钢铁烧结机、球团设备及石油石化催化裂化装置等设备设施烟气脱硫,综合脱硫效率达到85%以上;2014年底前所有石油催化裂化装置完成脱硫,2015年底前所有钢铁烧结机完成脱硫,2017年底前所有钢铁烧结机完成脱硝。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二)全面削减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加大PM2.5和臭氧污染控制力度

        1. 严格VOCs的新、改、扩建项目环评审批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要求,对新、改、扩建项目从原辅材料、生产工艺、废气治理工艺等方面提出要求。新建汽车制造、家具及其他工业涂装项目必须采取有效的VOCs削减和控制措施,水性或低排放VOCs含量的涂料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新建机动车制造涂装项目,其水性涂料等低排放VOCs含量涂料占总涂料使用量比例不得低于80%,所有排放VOCs的车间必须安装废气收集、回收净化装置,收集率应大于90%。新建印刷行业推行使用低VOCs或无VOCs的环保油墨、胶粘剂以及清洗剂等原辅材料,要建立印刷、烘干和复合工序废气收集系统。新建室内装修装饰用涂料以及溶剂型木器家具涂料生产企业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环境标志产品要求。在重点或典型行业逐步实施“点对点”总量调剂的方式,明确VOCs排放总量指标的来源,实施“等量替代”或“减量替代”,确保不增加区域内工业VOCs的总量排放。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2. 加强重点行业VOCs治理

      按照《东莞市木质家具制造和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污染治理方案》要求, 2014年底前,完成全市399家木质家具制造和制鞋行业重点治理企业的VOCs排放治理工作。其中:不符合广东省家具制造及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01、804-2010)附录A中有关要求的企业,要完成VOCs集中收集和处理治理的家具制造企业45家、制鞋企业132家;要完成位于居民区、污染严重、群众反复投诉治理的家具制造企业109家、制鞋企业17家;要对治理设施效率低(一般指仅设置水喷淋治理设施)的家具制造企业84家、制鞋企业12家进行综合整治。

  进一步加大石油炼制与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 的综合治理力度,全面推广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 技术,2015年底前所有石油炼制企业应用LDAR技术,2017年底前有机化工和医药化工等重点企业全面应用LDAR技术。强化石油炼制有机废气综合治理,工艺排气、储罐、废气燃烧塔(火炬)、废水处理等生产工艺单元应安装废气回收或末端治理装置。2015年底前石油炼制与化工企业完成有机废气综合治理。

  2015年底前完成深化印刷、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集装箱制造、电子设备制造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达标治理工作, 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生产企业应采用密闭一体化生产技术,统一收集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并净化处理,净化效率应大于90%。鼓励生产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水基型、非有机溶剂型、低有机溶剂型产品,提高环保型涂料使用比例。实行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胶水使用申报制度。切实保障工业有机溶剂原辅材料和产品的密闭储存以及排放VOCs生产工序在固定车间内进行。

  2014年底前,全面完成落实VOCs排放治理措施的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优先治理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根据省的工作要求,完成 VOCs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试点示范项目建设。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3.加强油气回收工程运行监管

        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强对全市油气污染治理设施的现场检查(每月一次)和监督性抽测(年抽测数量不低于30%)工作,对检查或抽测不合格的应督促企业进行改正,促使污染治理设施的规范运行和稳定达标排放。要对油品企业实行岗前培训制度,规范操作人员熟练掌握操作程序和动作要领,防止人为泄漏油气和关闭运行设施,确保油气回收装备正常运行。督促各镇街(园区)环保部门加强油气污染治理监管,各环保分局每月应对辖区内企业运行情况1次以上的执法检查,并做好监管台帐记录,发现违法行为的,及时依法查处。每半年各环保分局应将检查和执法情况上报市环保产业中心备查。2014年底前,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以及化工企业储罐区全部完成油气回收在线监控系统建设。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局、市交通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4.开展生活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

  在建筑装饰装修行业推广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水性或低挥发性建筑涂料、木器漆和胶粘剂,逐步减少有机溶剂型涂料的使用。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环保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建立涂料产品政府绿色采购清单,涉及使用涂料、油漆和有机溶剂的市政工程、政府投资的房屋建设和维修工程等,优先采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政府主导的建设工程应优先选用“绿色施工”企业。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城建工程管理局、市机关事务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强化干洗行业环评项目审批和监管。服装干洗行业应提高干洗用溶剂冷凝回收率。推广使用配备制冷溶剂回收系统的封闭式干洗机。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必须采用具有净化回收干洗溶剂功能的全封闭式干洗机,不再新增开启式干洗机。干洗溶剂储存、使用、回收场所应具备防渗漏条件,并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

        严格餐饮服务业项目审批。按照《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的要求指导饮食行业准入。对新、改、扩建项目从燃料、油烟治理工艺、油烟去除率、在线监控设施建设等方面提出要求,助推使用管道煤气、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

  推进餐饮服务业油烟综合整治。按照《东莞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在城市建成区内所有排放油烟的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须安装高效油烟净化器等净化设施,设施正常使用率不低于95%。在2014年4月底前,各镇街要建立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单位名录。2014年12月底前,完成城市建成区内大中型(大型:≥250个餐位或≥6个基准炉头;中型:75<餐位数<250或3≤基准炉头数<6)餐饮服务单位和各镇街餐饮业集聚经营区内及油烟污染严重、群众反复投诉的餐饮服务单位的油烟治理。各镇(街)油烟治理要试点先行,自选有代表性“一条街”作为示范项目,取得经验,全面推进,确保工作任务完成。2015年12月底前,完成城市建成区内小型(≤75个餐位或各1≤基准炉头数<3)餐饮服务单位和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的油烟治理任务。

  按照省的工作要求,完成一个以上典型区域开展规模化餐饮企业在线监控试点工作,逐步推广,加强监管,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城市建成区内不得从事露天烧烤或有油烟产生的露天餐饮加工。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三)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加强交通行业污染控制

  1.加强城市交通管理

  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优化布设公交线网,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提高公共交通、步行、自行车出行比例,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大力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工程,到2014年底,新能源和洁净能源公交车占比达到50%以上,各镇(园区)基本建成一座以上的LNG、CNG加气站。2015年底前,新能源和洁净能源公交车占比达到60%以上,2016年底前达到70%以上。加快各行业老旧车辆更新,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大力发展绿色货运,推广甩挂运输,根据省的统一部署,从2015年1月1日起,物流园区和货物流转集散地使用符合国Ⅲ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进行货物运输。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规划局、市公安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2.提高新车环保准入门槛

  加强新车登记注册和外地车辆转入管理,严格按现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进行新车登记和外地转入登记。按照省部署逐步提高新车排放标准,按照省部署提前实施国V轻型汽油车排放标准,提前实施国V柴油车排放标准。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全面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和准入制度,不符合限值标准的新购车辆不得进入道路运输市场。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3.加强在用车辆污染防治

  加强机动车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全面落实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与维护制度,建立完善机动车环保检测监管信息系统,机动车环保管理数据须与省环境保护厅联网。2014年底前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应达到80%以上。加大机动车停放地抽检、道路抽检力度,对道路抽检不合格的,由公安交警暂扣车辆行驶证直到车辆维修合格后返还。加快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工作,2014年底前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率应达到90%以上,未取得环保合格标志的车辆以及排气超标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2014年底前对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经告知仍不来办理机动车检测的,依法予以强制报废。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4.加快“黄标车” 淘汰进程

        对达到强制报废年限而未办理报废手续的车辆依法强制注销并公告牌证作废。严格落实《东莞市黄标车淘汰更新实施方案》(东府办〔2012〕95号)和《东莞市黄标车淘汰更新鼓励补贴方案》(东府办〔2013〕9号)的要求,大力推进“黄标车”淘汰更新工作,到2014年底,完成淘汰2003年之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 共淘汰40000台黄标车及老旧车辆,到2015年底,基本淘汰黄标车(111586辆)。进一步推行“黄标车”限行管理,加大对违规冲禁区车辆的查处力度。2014年黄标车限行范围要扩大到环城路(含)以及各镇中心区,力争2015年底在全市范围内实现“黄标车”限行。通过经济激励与限制使用相结合的方式,引导广大车主、企业自愿提前淘汰更新“黄标车”。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5.加快油品质量升级

  从2014年起,全面供应粤Ⅳ车用汽油和国Ⅳ车用柴油;根据省部署2014年底前全面供应粤V车用汽油;2015年6月底前,全面供应粤V车用汽油和国V车用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加油站不得销售和供应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大力度对流通领域车用成品油质量开展执法检查。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6.推进船舶、港口及其他机械设备减排

  新建邮轮码头须配套建设岸电设施,新建10万吨级以上的集装箱码头须配套建设岸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岸电设施的空间和容量。

        责任单位: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改善港口用能结构,加快流动机械、运输车辆和港口内拖车“油改电”、“油改气” 进程,鼓励开展船舶液化天然气(LNG) 燃料动力改造试点。2017年底前,原油、成品油码头完成油气综合治理,基本完成沿海和内河主要港口轮胎式门式起重机(RTG) 的“油改电” 工作。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海事局、市海洋渔业局、市环保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根据省的部署,从2014年1月1日实施国Ⅰ船用发动机排放标准,2017年底前工作船和港务管理船舶基本实现靠港使用岸电。

        责任单位:市海事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管理,开展施工机械环保治理,推进大气污染物后处理装置安装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海洋局、海洋与渔业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四)强化面源污染综合整治,遏制扬尘和有毒气体排放

        1.推进扬尘污染控制区建设

        2014年底前,扬尘污染控制区应达到市区和镇街中心区面积的80%以上,扬尘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环保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2. 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控制

        全市建筑施工场所必须按照如下要求:市区主要街道两侧和其它人流量较大的路段、广场、车站四周建筑工地的围挡不得低于 2.5米;其余区域施工工地围挡不得低于 1.8米。建筑工地场地内临时道路及材料场地应进行硬化,其他裸露地面必须采用有效的抑尘措施。建筑工地车辆进出口必须设置洗车槽及沉淀池,配备洗车设施,并安排专人清洗,所有出场车辆均须将轮胎清洗干净,未清洗干净的车辆禁止出工地大门;沉淀池污水排放渠道畅通,工地门口道路清洁卫生。对暂不开发场地进行绿化。拆迁工地要实行不间断喷水压尘。对施工工地内、道路两侧及工业企业内堆积工程材料、沙石、土方、建筑垃圾、废弃渣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场所要采用封闭、喷淋及表面凝结等防尘措施。道路施工要贯彻分段推进、分时挖掘、交通高峰错时的原则,采取沥青填补等方法及时回填开挖路面。对道路破损的路缘石进行整修和重新铺设,明晰马路和路缘界限,减少路缘石破损后车辆特别是大型装载车通行时产生的二次扬尘。大型施工工地(建筑总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设用地面积≥20万平方米的建设工程工地及建设用地面积≥5万平方米的房屋拆除改造工地,公路施工场地除外)要全部建设视频监控系统。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规划局、市城建工程管理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3. 加强道路交通扬尘污染控制。

        在城区拉运渣土的车辆必须为厢式车或经过加盖改装的密闭式车辆,并按要求办理“准运证”,严禁未进行加盖改装、不密闭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和散装物料,所有渣土清运车辆出工地必须保持车身整洁,严密覆盖,不得遗洒。全面加强道路运输监管,坚持“三不准”原则,凡房地产工程和市政工程未按规定办理《东莞市市区余泥渣土排放受纳证》不准运;出入口的冲洗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置不准运;在恶劣天气下施工,未征得主管部门的许可,以及在造成污染后未按要求整改不准运。进一步强化渣土运输单位主体责任,完善运输公司资质认证、车辆密闭运输备案、运输遗撒治理资金保障以及年检复查制度。重点整治无证运输工程渣土,随意倾倒和擅自消纳工程渣土,工程渣土及其他物料在运输途中抛、洒、滴、漏,建筑施工工地出入口污染及未按规定实施围护等违法行为。扩大“吸、扫、冲、收”组合式道路保洁设备比重,增加城市道路冲洗保洁频次,每日对重点地区、主要道路进行冲洗作业,切实降低道路扬尘负荷。在全面做好日常道路清扫保洁的基础上,对重点扬尘污染区域及道路进行重点动态监管与强化作业。加强垃圾清运管理,全面推行使用密闭容器进行生活垃圾收集作业,全面加强对垃圾集中堆放地,特别是露天垃圾场的管理,垃圾清运做到日产日清,垃圾清运车辆车体保持洁净,蓬布盖严,严防二次污染。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公安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4. 加强整治工业扬尘污染控制

  对全市所有工业企业煤堆、料堆、灰堆以及水泥搅拌站、沥青生产企业等易产生扬尘的点源污染进行专项整治。对长期堆放的废弃物,应采取覆绿、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尘剂或稳定剂等措施,积极推进粉煤灰、炉渣、矿渣的综合利用,减少堆放量。散货物料堆场应封闭存储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1000吨级以下(不含本数)码头使用干雾抑尘、喷淋除尘等技术降低粉尘飘散率,1000吨以上码头要建设防风抑尘网和改造密闭运输系统。2015年底前重点港区完成扬尘污染综合治理任务,2017年其他港区完成扬尘污染综合治理任务。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5. 加强裸露土地扬尘控制

        按照“易绿则绿、易盖则盖、分类实施、多策并举”的原则,采取绿化、硬化、洒水、覆盖等措施,加强裸露地面,特别是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治和耕地开发中扬尘污染控制工作。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6.严控有毒气体排放

  按要求分阶段对再生有色金属生产、炼钢生产、废弃物焚烧和遗体火化等重点行业实施二噁英减排示范工程,2014年底前基本完成废弃物焚烧行业二噁英减排工程,2015年完成遗体火化行业二噁英减排工程。对垃圾焚烧发电厂每年定期开展二噁英监督性监测。把有毒空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重要内容。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民政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禁止露天焚烧园林废物、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生物质燃料以及布碎、塑胶、海绵等工业企业废弃垃圾等;全面禁止将废弃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及其他焚烧后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的物质作为燃料使用。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环保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五)严格准入制度,有效控制大气污染物增量

  1.严格实施环评制度

  健全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联动机制,严格重大项目环评管理,将细颗粒物和臭氧达标情况纳入规划环评和相关项目环评内容。未通过环评审查的项目,严禁开工建设和运营。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2.强化污染物总量控制

  完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办法,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未完成大气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除民生工程外,一律暂停审批排放相应大气污染物的项目。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3.实行污染物削减替代

  对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建设项目,实行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对排放可吸入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建设项目,逐步实行减量替代。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4.提高重点行业大气排放标准

  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2013年第14号) 要求,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行业及燃煤锅炉建设项目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六)强化产业优化布局,引导产业集聚发展

  1.调整产业发展格局

  制订区域性产业发展指引,建立健全适应主体功能分区的重点行业准入机制,实施差别化产业政策,科学引导全市产业合理发展和布局。重点加强对钢铁、石化、火电等重污染企业规划选址的科学论证。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环保局、市经信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对环境敏感地区及建成区内已建的钢铁、石化、化工、水泥、平板玻璃、有色金属冶炼等重污染企业和污染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其他企业,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环保搬迁和提升改造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2.推进产业集聚发展

  坚持集聚发展和区域统筹协调,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严格落实产业园区项目准入和投资强度要求,积极促进产业向园区集中。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七)强化发展绿色经济,淘汰压缩污染产能

  1.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着力推进特色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工业体系。推动钢铁、水泥等工业炉窑、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推进再生资源利用产业发展。到2017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以上,加快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促进主要有色金属品种以及钢铁的循环再生。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局、市环保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2.全面推行清洁生产

  对钢铁、水泥、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实施清洁生产先进技术改造。推进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和农药等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积极开发缓释肥料新品种,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氨的排放。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3.培育绿色环保产业

  建立健全有利于环保产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加强节能环保和绿色低碳技术国际交流合作,大力推动环保技术、产业发展,积极发展以节能降耗、污染治理和环境监测为重点的环保装备制造业。推进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推行环境监测社会化,推进大气污染第三方治理,积极培育环保上市公司和骨干企业。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环保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4.严控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

        严格限制“两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禁止新、扩建钢铁、石化、水泥(以处理城市废弃物为目的的除外)、平板玻璃(特殊品种的优质浮法玻璃项目除外)和有色金属冶炼等重污染项目,禁止新、扩建燃煤燃油火电机组和企业自备电站。实施严格的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新、改、扩建项目必须通过节能审查方能准予建设。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5.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进一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对不能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予以强制关停。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镇(街)、园区,暂停办理该镇(街)、园区的火电、钢铁、水泥、石化等项目的立项手续。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局、市环保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6.压缩治理过剩产能

  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 行业过剩产能退出,制订扶持政策推动“两高” 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转型发展,鼓励行业优强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形式兼并重组,进一步压缩过剩产能。抓紧清理产能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公布违规企业名单,制订限期整改方案。尚未开工的违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正在建设的要责令立即停止建设。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八)强化优化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1.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实行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责任管理,到2017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比重下降到36%以下。实施新建项目与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挂钩机制,耗煤建设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通过燃用洁净煤、改用清洁能源、提高燃煤燃烧效率等措施,削减重点行业煤炭消费总量。加强外受电通道能力建设,完善电网空间布局,逐步提高接受外输电比例。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局、市供电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2.扩大天然气供应范围

  按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全覆盖、重点工业园基本气化的目标,加快推进气源工程建设。完善燃气管网规划,加快天然气管道项目建设,2015年底前天然气管网通达有用气需求的工业园区,2017年底前通达产业集聚区,形成多源多向的燃气供应输配体系。到2017年底,基本完成燃煤锅炉、工业窑炉、单机10万千瓦以下自备燃煤电站的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改造任务。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锅炉、窑炉,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高效利用项目,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3.推广使用其他清洁能源

  完善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政策体系,大力发展天然气多联供,推广应用太阳能光伏和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建设高环保标准的垃圾焚烧发电设施。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4.提升工业燃料品质

  严格控制煤炭硫分灰分,火电厂燃料煤含硫量应控制在0.7%以下,没有配套高效脱硫、除尘设施的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禁止燃用含硫量超过0.6%、灰份超过15%的煤炭,燃油含硫量控制在0.8%以下。提高洗选煤在煤炭消费中的比例。禁止进口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限制进口高硫石油焦。应用推广煤炭清洁利用技术。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九)强化环境监管,提升环保执法监管效能

  1.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完善环境监管体系,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建设,提升环境监管能力。2014年底前,完成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建设任务,强化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将20蒸吨以上锅炉、典型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等纳入监督性监测范畴,实施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试点。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2.从严整治环境违法行为

  完善现场巡查、交叉执法、联合执法、抽查稽查等环保执法方式,加强相关部门的执法联动和信息共享,健全环境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协作机制。突出监管重点,对重点环境问题进行挂牌督办,下大力气整治大气污染。坚决取缔小炼油、小锅炉等无证经营企业,重点打击重污染企业超标排放、施工扬尘污染严重、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等行为。探索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完善环保信用体系建设。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工商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质监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3.完善执法衔接机制

  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完善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执法联动机制,完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移送、受理、立案及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依法加大对重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综合惩处力度,严惩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 进一步增强环境执法的震慑力。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十)加强监测体系建设

        优化完善我市大气环境监测网络。2017年底前,推动各中心镇建设1座或以上大气环境自动监测站,并纳入全市监测网络;建成至少1-2个自动站点开展VOCs监测、1-2个空气质量路边监测站。

        加强大气重污染应急监测能力建设。配合省环保厅做好《珠三角区域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工作方案》和《广东省空气质量监测与预报预警系统建设方案》的落实工作,由市环保局会同市气象局共同做好预测预报和大气重污染预警应急工作。根据省的安排,加强大气重污染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气象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十一)完善联防联控和应急协调机制

        1.强化协调工作机制

        加强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东莞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联席会议制度作用,重大问题和难于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联席会议领导小组请示和报告,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解决实际问题。日常管理和督查督办工作由东莞市大气污染治理办公室牵头,定期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工作会议,专项研究解决落实本方案所遇到的一般困难和实际问题,并予以协调解决。

        各镇街也要参考市做法,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确保能及时解决实施方案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2.强化工作责任机制

        各镇街结合本方案部署,要研究制定本镇街行动实施方案,将工作任务层层分解,逐级细化,将工作任务落实到个人。各镇街行动实施方案于2014年9月30日前将报送到市大气污染治理办公室。并于每年2月底向市大气污染治理办公室报送上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

        3.强化督查督办机制

        落实《东莞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督查方案》,加强对各部门和镇街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制定督查计划,定期组织对重点任务开展督查。各镇街要加强对相关具体任务责任单位的督查督办,并每季度一次向市大气治理办公室报送工作任务进展情况。

        同时,对没有完成大气污染治理任务且空气质量状况恶化的地区实施区域限批,将各镇(街道)完成治理任务的情况作为对镇街环保责任考核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考核依据。对工作落实不力或推诿扯皮,对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由市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4.强化应急协调机制

        制定《大气重污染应急演练实施方案》,重点明确演练组织准备、应急实施、应急保障等工作内容,建立完善监测预报—专家会商—上报审批—响应执行的区域大气污染预测预警机制,并在2014年内组织开展一次全市范围的大气重污染应急演练,根据进一步完善《东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暂行)》。各相关职能部门和镇街要分别制定《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实施细则,并根据需要自行开展演练,根据演练结果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实施细则。

  (十二)完善强化技术支撑

  加强对灰霾形成机理、来源解析等的基础研究。加快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重点实验室建设。大力发展脱硫、脱硝、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等相关技术产业。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技术人才与队伍建设。

  (十三)完善环境经济补偿政策

  1.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加大我市节能减排财政资金投入力度,综合利用以奖代补、以奖促防、以奖促治、贷款贴息、风险补偿、过桥资金、融资租赁、环保基金等多种方式,实现财政资金和金融信贷资金的有效对接,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积极投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贯彻落实集中供热工程财政奖励政策落实、黄标车淘汰更新鼓励补贴政策等。根据省统一部署,逐步开征挥发性有机物、工地扬尘、加油站、经营性餐饮油烟排污费。

  2.创新环保金融政策

  建立绿色信贷、绿色证券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制度,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银行征信系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获得贷款或上市融资。

  (十四)完善全社会参与和监督机制

  1.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健全信息公开制度,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实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空气质量信息。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及时主动公布新建项目环评审批、排污收费、监督执法处罚、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等信息,定期发布重点污染源环保信用评级结果。

  2.开展宣传教育

  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用培训、科普、论坛、座谈和下发宣传手册等多种方式,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和防范措施,增强产生排放大气污染的企业或单位自觉履行环保责任,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提高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发挥各新闻媒体监督作用,健全和完善环保志愿者和环保社会组织监督机制,形成全社会重视大气环境质量的良好氛围。

  附件:1.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程治理工作目标

     2. 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目标

     3. 各单位需完善和制定的主要文件

     4. 清洁能源治理工程完成时限和任务分工表

     5. 重点工业园区集中供热改造工程完成时限和任务分工表

     6. 燃煤电厂降氮脱硝项目完成时限和任务分工表

     7. 燃煤电厂高效除尘改造项目完成时限和任务分工表

     8. 自备电厂锅炉机组二氧化硫治理项目完成时限和任务分工表

     9. 燃气和自备电厂锅炉氮氧化物治理工程项目完成时限和任务分工表

     10. 燃煤锅炉治理项目表

     11. 平板玻璃、陶瓷行业污染整治完成时限和任务分工表

     12. 典型行业VOCs控制任务表

     13. 移动机械排放源污染防治完成时限和任务分工表

     14. 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改造项目完成时限和任务分工表

     15. 饮食服务业污染控制和治理项目完成时限和任务分工表

     16. 干散货码头扬尘治理工程项目完成时限和任务分工表

     17. 重点企业扬尘治理工作项目完成时限和任务分工表

        查看更多资料请访问:郑州市大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http://www.zgdlhb.com


在线咨询
点击联大力环保
点击联大力环保
点击联大力环保
点击联大力环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