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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特别防护期工作方案》

2015-11-30 23:23:09   阅读: 3483  

长沙市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特别防护期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2015-10-26
    
备注:广大市民可在2015年10月29日前,通过传真、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反馈书面意见:传真:0731-88667859,市环境保护局污染防治处;电子邮箱:wfc166@126.com;邮寄地址:长沙市岳麓区岳华路279号,长沙市环保局污染防治处收。
 


长沙市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特别防护期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长沙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长政办发〔2013〕58号)、《长沙市应对霾天气全社会联动方案》(长政办函〔2014〕16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株潭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85号)等法律规定及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将2015年10月至2016年2月确定为长沙市大气污染防治特别防护期(以下简称“特护期”)。特护期内,在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常态化工作的基础上,从影响空气环境质量最直接、最严重的问题入手,细化工作措施,强化工作责任,加大工作力度,形成全年常态抓、特护期重点抓、年年持续抓的工作机制,努力减少秋冬季节重污染天气出现的频次,降低空气污染程度,最大程度控制和减缓大范围、长时间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切实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特护期工作的首要任务,建立预测、预警机制,采取有力有效措施预防出现重污染天气,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二)属地为主,部门联动。建立健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的特护期工作机制,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湘江新区、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实施辖区内特护期工作,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市直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特护期工作。
(三)防治结合,突出重点。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着力减少污染物排放,以燃煤设施、涉气工业企业、机动车船、建筑工地及道路扬尘、农业源为重点,落实特护期工作措施,最大程度改善特护期大气环境质量。
三、工作措施
全力支持省人民政府构建长株潭三市联动、合力攻坚的工作格局,推进区域大气污染的联合防治,切实加强燃煤、工业企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源的重点整治,有效控制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努力营造市级全面统筹、区县(市)扎实推进、企业自觉履责、公众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
(一)严格控制燃煤污染
1、严格落实禁燃区要求。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长政发〔2014〕41号)规定,禁燃区范围内应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禁止燃烧原煤、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湘江新区、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及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查处、关停禁燃区内仍在使用的燃煤设施。
2、严格控制煤炭质量。市经信委牵头,市国土局、市环保局配合,限制开采、销售、使用灰份高于15%、硫份高于1%的散煤。特护期内,在优质煤炭供应有保障的前提下,各燃煤企业应使用含硫量低于0.7%、灰分低于15%的优质煤炭,确保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达不到排放标准的燃煤锅炉一律停用。
3、积极推广清洁能源利用。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政府组织实施,年底前分别完成2个以上老社区天然气改造工作。望城区人民政府推进铜官循环工业基地集中供热供冷工程,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组织实施燃煤锅炉集中整治,年底前完成51家单位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
(二)严格控制涉气工业企业污染
1、加强工业企业废气排放监管。市环保局加大环境执法监管频次和力度,确保水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涉气重点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进一步强化环保与公安联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加强天宁热电、菲达宏宇和长沙电厂的现场监管,在保障电网安全稳定和可靠供电、供热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2、强化工业污染排放治理。市经信委牵头、市环保局配合,推进落后产能淘汰工作。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污染严重的各类小作坊和造纸基地的落后设备;制定特护期重污染天气涉气工业企业限产停产名单,引导企业加大投入,对火电、水泥、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实施除尘、脱硫、脱销深度治理。
3、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石油、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应在密闭空间中进行,并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和宁乡县人民政府年底前完成辖区内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新建加油站、加气站须同步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确保正常运行。
(三)强化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
1、加强油品质量管控。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严格把控油品供应质量关,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车用油品的违法行为和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规行为,确保油品质量达标,提升国Ⅳ标准油品的供应能力;加大对加油站、加气站和储油库的抽查抽测频次,确保油气回收设施正常使用。
2、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市环保局加大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力度,2015年排气应检车定期检测率达到100%(国家免检车除外)。市环保局和市公安局联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工作,市公安局采取电子抓拍和人工取证的方式,对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进入限行区域的行为严格依规处理;对冒黑烟车辆上路行驶行为,市公安局暂扣行驶证、市环保局下达机动车排气污染限期维修治理通知书;维修后仍不符合《长沙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市公安局予以强制报废处理。
(四)严格控制扬尘污染
1、强化建筑工地扬尘监管。市住建委组织实施最严格的监管措施,做到“五个100%”控制施工工地扬尘,对城区所有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做到100%围挡、工地物料堆放100%覆盖、施工现场路面100%硬化、驶出工地车辆100%冲洗、拆迁工地100%湿法作业。对削山造地等工程实行专人包抓、现场值守,全面督促落实洒水喷雾、防尘覆盖等措施,对不符合规定的工地严格停工整改,按标准审核验收后方可开工、复工。市住建委组织实施裸露地块专项整治,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裸露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必须进行绿化或覆盖。城市控制区内建筑工地全部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2、严格控制道路扬尘。市城管局组织实施对主次干道实行人机结合清洗、机械化洗扫、精细化保洁、地毯式吸尘、洒水降尘“五位一体”精细化除尘措施,特别是区分不同道路情况(主干道与次干道、城区道路与郊区道路、干道与背街小巷、机动车道路与人行道路),合理安排清洗时间、频次和强度,采取上喷下洒相结合的方法,强化道路保洁水平;整体提升城市精细化清扫保洁水平,抓好背街小巷、城乡结合部的市容环境整改提质,做好工地出入口和运输线路的保洁,减少道路二次扬尘。
3、强化渣土运输和消纳管理。市城管局加大推广新型智能环保渣土车辆力度,加快黄标渣土车淘汰进度,引导老旧车主动退市;渣土运输车辆须采取密闭措施并按规定路线行驶,严禁带泥上路、沿途撒落等行为。严格执行渣土处置行政审批制度,加快渣土消纳场建设,加大非法运输、消纳行为的整治打击力度,积极推进消纳场规范化、常态化管理。
(五)严格控制其他污染
1、做好秋季秸秆禁烧工作。市农委切实加大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力度,着力推动形成市、县(区市)、乡镇、村四级控制秸秆禁烧责任体系和考核体系;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乡镇、村、组为单元的网格化管理体系,层层签订责任书,一级一级抓落实,确保禁烧管控到位。市爱卫办加大巡查考核力度,将秸秆禁烧工作作为全市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十佳”“十差”乡镇、村评比的约束性指标,对禁烧工作落实不力、造成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恶化的,在考核评比时实行“一票否决”。
2、加大餐饮油烟整治和垃圾焚烧力度。内五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餐饮油烟专项整治,督促餐饮门店使用清洁能源、安装油烟净化器等净化设施并正常运行,餐饮油烟须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后高空排放,对不按规定使用或者拆除净化设备的责令整改。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建立巡查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严厉查处垃圾焚烧行为。
3、做好烟花爆竹禁放、限放工作。特护期内特别是春节期间,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做好表率,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各级安监、公安、消防、交通运输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通过日常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强化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燃放、运输等环节的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内五区政府负责划定辖区内烟花爆竹禁放地点、禁放时段并进行巡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特护期内,除重大节日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要活动(遇重度污染天气时,重大节日或重要活动取消燃放)外,市旅游局停止每周六晚橘子洲烟花燃放活动。
(六)加大环保宣教引导力度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相关市直部门应高度重视环保宣教工作,把提高舆论引导能力放在突出位置,主动在政府网站上开设专栏专题,及时宣传市委、市人民政府对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作出的决策部署、有力措施和工作成效。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和监督作用,对群众投诉强烈、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定期曝光,提高企业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意识。
加强环境宣传和普及力度,引导市民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当“150<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200”时,市环保局联合市气象局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信息,引导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倡导公众选择绿色绿色、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尽量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不燃放烟花爆竹,不焚烧垃圾、秸秆,不露天烧烤;提醒中小学生、儿童、老年人和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采取健康防护等措施,降低污染天气对人民群众健康的影响。
四、应急措施
根据特护期工作实际,在执行《长沙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有关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暂停渣土运输、重点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限行禁行等应急相应措施,加强应急响应。
(一)预警分级
根据空气质量指数(AQI),对空气重污染的预警和应急响应分为三级,Ⅲ级(黄色)、Ⅱ级(橙色)、Ⅰ级(红色)预警,Ⅰ级(红色)为最高级别。
1、Ⅲ级预警(黄色):连续72小时空气重度污染(200<AQI≤300),预测未来48小时空气将持续重度污染,发布Ⅲ级预警(黄色)。 
2、Ⅱ级预警(橙色):连续48小时空气严重污染(300<AQI<500),预测未来48小时空气将持续严重污染,发布Ⅱ级预警(橙色)。
3、Ⅰ级预警(红色):连续24小时空气严重污染(AQI≥500),预测未来24小时空气将持续严重污染,发布Ⅰ级预警(红色)。
(二)预警发布
1、监测预警
市环保局、市气象局积极做好环境空气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加大污染过程的趋势分析和研判力度,及时准确把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进行空气质量预警预报。
2、预警发布
Ⅲ级(黄色)预警信息经市人民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批准,Ⅱ级(橙色)、Ⅰ级(红色)预警信息经市人民政府市长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发布。
(三)应急响应
1、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1)当发布Ⅲ级(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2)当发布Ⅱ级(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3)当发布Ⅰ级(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2、响应启动
预警信息一经发布,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迅速组织落实,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微信、微博、短信等方式向公众发布信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健康防护措施。Ⅰ级(红色)预警在采取以上措施的基础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专人24小时值守,确保通讯畅通,及时掌握重污染天气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等情况,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的频次。
3、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建议性污染防控措施和强制性污染控制措施。建议性污染防控措施由市政府新闻办通过电视、电台、网络、报纸等媒体发布,强制性污染控制措施由各责任单位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落实。
(1)Ⅲ级响应措施
建议性污染防控措施
①提醒中小学生、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②建议中小学校、幼儿园减少体育课等户外活动。
③倡导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④倡导司机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强制性污染控制措施
①市公安局牵头、市环保局、市交通局配合,开展机动车上路执法,对尾气排放超标的机动车进行查处;停驶20%公务车;二环线内禁行黄标车(特种车辆除外);对二环线内大型货车进行远引分流,控制二环线内的大型货车数量。市交通局加大运力保障力度。
②市经信委牵头、市环保局配合,按特护期内工业企业限产停产的要求,对重点涉气企业采取限产措施,确保工业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20%以上。
③市住建委牵头、市城管局配合,停止二环线内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工程渣土运输。
④市住建委牵头、市环保局配合,二环线内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站内堆放的散体物料全部覆盖,每日增加1次洒水降尘。
⑤市城管局牵头,扬尘污染重点控制区道路增加洒水不少于每日2次;其他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道路每日清扫保洁增加1次。
⑥市城管局牵头,全市禁止烟花爆竹燃放和露天烧烤,严禁焚烧垃圾、沥青、塑料、橡胶、油毡、皮草等。
(2)Ⅱ级响应措施
建议性污染防控措施
①提醒中小学生、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尽量避免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
②倡导企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
③建议中小学校、幼儿园停止体育课等户外活动。
④建议减少景观灯光开放时间,缩短商场、超市等公众聚集场所的营业时间。
⑤倡导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⑥倡导司机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强制性污染控制措施
①市公安局牵头、市环保局、市交通局配合,开展机动车上路执法,暂扣尾气排放超标的机动车;停驶40%公务车,对三环线内大型货车进行远引分流,从严控制三环线内的大型货车数量;三环线内禁行黄标车(特种车辆除外);市交通局加大运力保障力度;
②市经信委牵头、市环保局配合,按特护期内工业企业停产限产的要求,对重点涉气企业分别实施限产、停产措施,确保工业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40%以上。
③市住建委牵头、市城管局配合,停止三环线内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工程渣土运输。
④市住建委牵头、市环保局配合,三环线内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站内堆放的散体物料全部覆盖,每日增加2次洒水降尘。
⑤市城管局牵头,扬尘污染重点控制区道路增加洒水不少于每日3次;其他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道路每日清扫保洁2次,并加强水洗作业。
⑥市气象局、市环保局加强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的频次,积极开展污染过程的趋势分析和研判,根据气象条件适时启动人工增雨。
⑦市城管局牵头,全市禁止烟花爆竹燃放和露天烧烤,严禁焚烧垃圾、沥青、塑料、橡胶、油毡、皮草等。
(3)Ⅰ级响应措施
建议性污染防控措施
①提醒中小学生、儿童、老年人和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避免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
②建议企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
③建议减少景观灯光开放时间,严格控制商场、超市等公众聚集场所的营业时间。
④倡导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⑤倡导司机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强制性污染控制措施
①市公安局牵头、市环保局、市交通局配合,开展机动车上路执法,暂扣尾气排放超标的机动车;全市停驶60%公务车,对城区内大型货车进行远引分流,从严控制城区内的大型货车数量;城区内禁行黄标车(特种车辆除外);实行机动车单双号限行(特种车辆除外),市交通局加大运力保障力度;
②市经信委牵头、市环保局配合,按特护期内工业企业停产限产的要求,对重点涉气企业分别实施限产、停产措施,确保工业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60%以上。
③市住建委牵头,停止全市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生产活动。
④市城管局牵头,扩大水洗作业范围,城区道路洒水不少于每日3次;其他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道路每日清扫保洁3次。
⑤市教育局牵头,对全市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停课。
⑥市卫计委牵头,指导和督促各级医疗机构做好受污染天气影响群众的医疗救治与健康教育工作。
⑦市气象局牵头,根据气象条件实施高炮、火箭等人工增雨作业。
⑧市城管局牵头,全市禁止烟花爆竹燃放和露天烧烤,严禁焚烧垃圾、沥青、塑料、橡胶、油毡、皮草等。
4、响应措施的监督
应急指挥部建立监督机制,采用巡查、抽查的方式对各成员单位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应对不及时、措施不力的单位,督促整改落实并向社会公开。
启动Ⅲ级响应24小时后,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带队,对各成员单位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启动Ⅱ级和Ⅰ级响应24小时后,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带队,对各成员单位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响应终止
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专家进行会商,分析、评估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根据未来24小时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或解除预警并向社会发布。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通知采取响应措施的单位终止响应。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职责。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环委会牵头建立和完善特护期空气质量保障工作机制,各市直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确保各项任务完成。湘江新区、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及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制定并实施辖区特护期工作方案,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把城区内所有企业、主次干道、建筑工地等全部纳入网格管理,做到横向到边、竖向到底、不留空白、不留死角。
(二)加强督查力度。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围绕特护期重点工作任务开展督查,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专项督查与综合督查相结合等方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共同做好特护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格局,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务求取得扎实成效。
(三)严格考核奖惩。把特护期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市环委会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辖区空气环境质量恶化的,由监察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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