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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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嘉兴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

2015-09-06 19:40:04   阅读: 2831  
2015年嘉兴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

为扎实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嘉兴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7年)》(嘉政发〔2014〕37号,简称“大气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主要目标

坚持重点突出,重拳出击,重典治污,务求实效,建立健全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治气体制机制。深入实施六大专项行动方案,市区及各县(市)空气优良率同比上升,空气质量考核合格以上;年度市区PM2.5年均浓度比2013年下降8.75%,各县(市)PM2.5年均浓度在2014年基础上下降5%。重污染天气明显减少,全市环境空气质量逐步改善。

二、主要任务

(一)调整能源结构

1.控制非电煤炭消费总量。严格控制地方煤炭消费总量,2015年,除统调燃煤电厂用煤外,力争地方煤炭消费总量较2012年负增长。严把涉煤新建项目准入,严格要求新增煤炭消费项目通过能源结构优化与淘汰落后产能等削减煤炭消费存量措施,实施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除集中供热热电联产和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系统(IGCC)外,禁止审批国家禁止的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实施低硫、低灰分配煤工程。

2.创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全市县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禁燃区内不再审批燃烧高污染燃料工业锅炉。

3.加快淘汰燃煤锅炉窑炉,推进工业园区集中供热和煤改气。加快推进全市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建设方案,建设和完善热网工程,全市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基本完成集中供热。全市力争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全市淘汰燃煤锅炉和窑炉1091台(约1290蒸吨)。加大燃煤锅炉天然气改造力度,在城区或禁燃区自备机组改为天然气机组或其他方式供热,其他进行清洁排放改造或关停。禁燃区燃煤锅炉、工业窑炉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燃煤(重油)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8号)要求推进淘汰改造工作。

4.发展清洁能源。实施天然气开发利用方案,加快推进天然气管网设施、汽车加气站建设,新建然气管路121公里以上,天然气年供应量8亿方左右,全市实现管输天然气供应全覆盖。全市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3%左右。

5.严格节能措施。严格执行节能评估审查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相关节能政策和法律法规,从工艺技术、主要用能设备、节能措施等方面切实加强项目单耗先进性审查;严格执行新上高耗能项目用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切实加强项目能评审查的事后监管。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

(二)防治机动车污染

1.加强机动车管理。在生产、销售、注册登记等环节开展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新生产柴油车环保不达标行为;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对违规检验机构依法进行处罚。建立完善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完成机动车环境监管信息联网报送。严格新车和转入机动车环保准入,强化机动车登记、检测、维修和报废全过程管理和环保标志管理。加快推进机动车环保检测和信息管理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公安、环保部门信息共享。加大黄标车限行执法力度,禁止黄标车转移登记,加快淘汰黄标车,全市淘汰在用黄标车17500辆,强制注销状态的黄标车完成注销手续,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黄标车全部淘汰。

2.提升燃油品质。2015年底全市全面供应国V标准车用汽、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禁止销售达不到国家阶段性标准的车用汽、柴油,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行为。加强油气回收装置长效监管,启动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3.大力发展绿色交通。采取财政补贴等措施,推广应用节能环保交通运输装备,新增或更新公共汽车中节能环保型汽车的比例达到50%以上。继续严格实行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准入制度,增加清洁能源和新能源车船的使用。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积极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油品提升,港口移动机械清洁能源替代等工作。

4.实施道路畅通工程。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公交专用道等大容量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推行城市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的城市交通模式。加快公交优先战略,全市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提高2个百分点。

(三)治理工业污染

1.实施脱硫脱硝工程。加快推进脱硫脱硝工程和大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清洁化改造,制定燃煤电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三年行动方案。推进电力绿色调度,按照绿色电力优先的原则,加强区域电力调配,积极化解因负荷不足导致脱硝运行效率低的问题。

2.完成四大行业大气污染限期治理。根据环境保护部《长三角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限期治理方案》(环发〔2014〕59号)的要求,对全市电力、钢铁、水泥、玻璃四大行业的企业、生产线或机组实施限期治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等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均较2013年下降30%以上。确保所有省统调燃煤机组完成脱硫设施旁路改造,所有钢铁企业完成脱硫设施改造,所有火电机组(含热电)、水泥回转窑完成烟气脱硝治理或低氮燃烧技术改造设施建设并投运,达到国家规定的浓度限值。

3.治理工业烟粉尘。钢铁、石化、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行业企业全面完成烟粉尘深度治理,达到新标准要求,全面完成无组织排放烟粉尘封闭式管理或抑尘设施的建设。水泥行业以及非禁燃区10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工业窑炉除尘设施提标改造全面完成并通过验收,全面消除烟囱黑烟现象。水泥企业要在2015年6月30日前按照《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要求实现达标排放,10蒸吨/小时以上蒸汽锅炉要在2015年10月1日前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要求。火电、钢铁、水泥、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等行业国控、省控重点企业与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烟气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4.实施挥发性有机废气(VOCs)治理。加快实施《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南湖区、嘉善县制定完成重点行业的整治规范、最佳可行技术和环境管理指南编制。开展全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基础调查与重点源筛选,完成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合成革等重点行业的VOCs排放清单编制。全市所有石化企业开展一轮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改造;化工行业全面VOCs污染治理;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60%。其他连续密闭生产的化工等主要VOCs污染行业逐步推广LDAR技术,有序推进13个主要VOCs污染重点行业整治工作,建成一批VOCs治理示范工程。

(四)调整产业布局与结构

1.严格产业准入。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全市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禁止新建直接燃用非压缩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城市建成区以外,鼓励以压缩成型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项目建设。

2.优化区域布局。加快实施城市建成区内大气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提升方案,县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完成大气重污染企业关停或搬迁工作。

3.淘汰落后产能。加快制订实施减量置换方案,实施差别电价、水价和排污费等政策,引导落后产能有序退出。继续推进印染、造纸、制革、化工、电镀等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整治提升,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全年淘汰低效落后产能设备8000台套。

4.推行清洁生产。鼓励开展自愿清洁生产审核,力争完成72家清洁生产企业审核, 创建绿色企业4家。全面完成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推进重点工业企业采用先进成熟适用清洁生产技术实施改造。

5.发展循环经济。以工业循环经济“733”工程为示范,在化工、印染、医药、造纸、冶金、建材等行业全面推进示范园区和企业创建工作,构建循环产业链。同时,逐步建立和完善工业循环经济考核评价体系。全市50%以上的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

6.化解过剩产能。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产能过剩行业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者减量置换。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配套政策,“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过剩产能。

7.实施工业领域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行动计划。以焦化、煤化工、工业锅炉和工业炉窑等领域为重点,推动相关企业提升技术水平、优化产品结构、加强产业融合,综合提升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水平,实现控煤、减煤,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五)整治城市扬尘和烟尘

1.控制施工扬尘。积极创建绿色工地,实施施工工地封闭管理,做到施工现场围挡、工地砂土覆盖、工地路面硬化、拆除工程洒水、出工地运输车辆冲净且密闭、暂不开发的场地绿化、外脚手架密目式安全网安装“七个100%”落实。建立健全对违法违规企业的长效制约机制,因扬尘受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在浙江省建设信息港予以公示。

2.控制道路扬尘。健全环卫收运体系,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全部实现密闭运输,建筑垃圾运输车100%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强化道路扬尘治理,逐步减少城区裸露地面积,探索建立城乡一体的道路路面保洁机制,着力提高城镇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全市县以上城市主干路(含)以上机械化清扫率达到100%,力争城市建成区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50%以上。

3.控制餐饮油烟。推进实施《浙江省餐饮油烟管理(暂行)办法》。建立餐饮油烟监管联动机制,县以上城市全面完成有排污许可证的餐饮单位的油烟治理,建立健全定期清洗和长效监管制度。

4.控制城市烟尘污染。巩固提升烟尘控制区建设,禁止露天焚烧生活垃圾、工业边角料。严格控制露天烧烤。加大烟花爆竹禁燃力度,严禁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外燃放烟花爆竹。推进码头、堆场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的料仓和传送装置密闭化改造。

5.控制装修和干洗废气污染。严格执行挥发性有机溶剂含量限值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民用建筑内外墙体涂料强制使用水性涂料,家庭装修倡导使用水性涂料,限制淘汰涂料,严禁使用溶剂型涂料。全市民用建筑内外墙体水性涂料使用率达75%。开展干洗业废气污染整治,强制回收干洗溶剂,基本完成干洗业废气治理。(六)控制农村废气污染

1.全面禁止秸秆焚烧。实行全行政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建立健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长效监管机制,总结推广秸秆禁烧先进经验,力争区域着火点进一步下降。

2.大力推进秸秆资源化利用。以秸秆还田为重点,创新耕作制度、改进收割方式、推进秸秆肥料化利用,因地制宜开展能源化、饲料化、原料化等多元化利用,加快推进收储服务体系建设,总结推广试点县秸秆综合利用长效机制。全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6%,试点县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2%。

3.控制农业氨污染。积极推行测土配方施肥和减量增效技术,大力推广有机肥,着力提高肥料利用率,减少农田化肥使用量和氨挥发量,完成测土配方施肥375万亩,推广商品有机肥9万吨。

4实施采矿粉尘和废弃矿山治理。深入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巩固创建成果。全面实施矿山粉尘防治管理制度,50%的在采矿山达到《浙江省矿山粉尘防治技术规范(暂行)》要求。

5.实施绿化造林工程。推动绿化造林工程,全年计划实施平原绿化面积2.5万亩。扎实开展防护林体系建设,完成重点沿海防护林造林1.1万亩。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区域联防、单位施治、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完善大气污染防治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部门联动。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责任目标,严格奖惩措施,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二)严格督查考核。开展黄标车和燃煤锅炉淘汰专项督查,按照《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及配套实施细则,加强环境空气质量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健全信息报送制度,各县(市、区)、各专项行动牵头部门做好专项工作进展情况总结,每月向市环保局报送工作进展情况,每年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期评估,对年度计划中的重点任务和重点项目进行督查,对措施不力的地区进行督办。

(三)强化激励机制。创新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价格、信贷、用地等政策措施,实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烟粉尘减排电价,有效推进节能环保和清洁能源利用。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对黄标车淘汰、燃煤锅炉淘汰、有机废气污染治理、机动车油改气、高污染高耗能行业企业退出等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

(四)强化监管执法。配合省、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专项督查。开展《环境保护法》实施专项执法月活动以及各项环保专项执法行动,加大对废气污染企业的执法监管力度,严惩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重点企业以及生活源污染源的监管,对未达到废气提标改造要求的企业,要严格依法查处;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预警应急。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建立常态化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机制。开展城市市区环境空气PM2.5年均浓度任务目标预警,必要时采取区域减排停排行动。继续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制定工作制度、开展应急演练、明确工作流程,确保应急响应及时、有效。依据大气重污染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大气重污染信息报告工作,定期汇总大气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总结应对经验,及时报送月报和季报信息。

(六)加强区域协作。落实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与周边省市的协作,组织实施联合检查执法、资源信息共享、监测预警应急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协调解决跨区域大气环境突出问题,及时通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提高跨区域大气污染应急联动、协作处置的能力。

(七)强化科技支撑。深入开展大气复合污染防治重大科技攻关,加强区域大气复合污染特征、形成机制、来源分析、健康影响、大气污染预报和治理技术等方面的基础性研究,并提出操作性高、针对性强的对策措施。大力引进培养新兴产业、生态环保产业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和团队。发展环保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积极开发推广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等关键技术,创新发展清洁能源,大力发展环保产业,以重点示范工程建设带动重点行业节能环保水平提升。

附件:

1. 2015年黄标车淘汰任务

2. 2015年燃煤锅炉淘汰任务

3. 2015年控制农村废气污染重点任务指标

4. 2015年城市扬尘防治任务指标

5. 2015年重点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

6. 2015年工业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项目

7.2015年化工(含石化)行业LDAR技术改造计划

8. 2015年燃煤锅炉烟粉尘治理项目(10至20蒸吨/小时,不含10蒸吨/小时)

9. 2015年石化行业烟粉尘治理项目

10. 2015年省统调燃煤电厂清洁排放改造项目

11. 2015年电力企业大气污染限期治理名单

12.2015年水泥企业大气污染限期治理名单

13. 2015年平板玻璃企业大气污染限期治理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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