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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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2015-09-06 10:02:08   阅读: 3111  
宿迁市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切实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群众身心健康,根据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宿迁实际,特制定《宿迁市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5年,实现全市大气污染天数持续减少,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确保主要污染物PM2.5平均浓度比2013年下降10%,力争下降13%。其中,沭阳县、泗阳县和泗洪县PM2.5年平均浓度要低于市区。

二、工作任务

(一)工业节能减排工程

1. 淘汰落后产能和重点节能技术改造。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提前完成大气污染重点行业的“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再淘汰一批落后和低端产能。年内全面完成省下达我市的2015年淘汰落后产能计划任务。开展重点节能技术改造,从源头减少废气排放,年内完成40个重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牵头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2. 重污染企业关闭及搬迁改造。对市区大气重污染企业结合产业布局调整实施“退城进园”,促进各工业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6月底前完成宿迁市民生供热有限公司关闭任务,年内完成江苏澳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搬迁改造任务,按计划实施宿迁华毅镀膜玻璃有限公司搬迁改造工作。(牵头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宿城区政府)

3. 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废气深度治理。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新标准施行为契机,继续推进我市电力、水泥、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废气深度治理,进一步削减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宿豫高新区、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钢铁冶炼、玻璃制造等重点区域企业废气治理,严格落实相关标准,实现达标排放。6月底前完成宿迁三明热电有限公司、宿迁华毅镀膜玻璃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14项废气深度治理任务(名单详见附件2)。(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4.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全面排查并确定化工、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全面开展重点行业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年底前,重点监管企业累计完成率不低于50%。加强化工园区废气排放企业环境监管,强化治污设施运行管理,实现达标排放。开展小塑料行业专项整治,推进宿城耿车片区、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小塑料加工企业规范整合,实现入园进区、转型升级。按照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5〕19号)要求,年内全面完成34家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任务,8月底前完成全年任务的60%(名单详见附件3)。(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5. 工业企业无组织扬尘控制。严格落实工业企业无组织扬尘控制要求:一是建设防风抑尘网、围挡或全封闭储料库,细灰料必须建设密闭的仓库、储存罐或封闭堆场储存。围挡应由金属复合材料或混凝土、塑料等硬质材料制作。无法全封闭的物料堆场要根据物料类别使用防尘网(布)等材料覆盖,场内料堆高度须低于挡风墙的20%。二是建设喷淋抑尘设备,喷淋范围要覆盖所有作业面,未进行全封闭的需同时配套建设固定或移动式抑尘剂自动喷淋装置,定期对料堆喷洒抑尘剂。三是运输物料的道路地面要全部进行硬化,并设立车辆冲洗装置。四是装卸、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应采取遮盖、封闭、洒水等措施,密闭输送物料应当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措施。五是对厂区内道路要进行冲洗或湿式清扫,每天洒水不少于2次。(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二)燃煤管控工程

6. 加强燃煤锅炉源头管控。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禁止新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在燃气管网和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煤炭、重油、渣油的设施。(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开展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调查摸底,提供燃煤锅炉清单(包括使用单位名称、地址、所属区域、锅炉型号、额定出力、燃料种类、使用状态等)。对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拟新建的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锅炉、其他区域内拟新建的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不予办理燃煤锅炉使用证。(牵头部门:市质监局)

7. 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扩大市区及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6月底前,市区中心城市建成区及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建成区实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全覆盖,市洋河新区、市湖滨新区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8. 扩大集中供热范围。市区及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要建设和完善供热系统,对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用热单位实行集中供热,并逐步扩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年内市区完成集中供热管网铺设10公里。(牵头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9. 提高天然气供应能力。加快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居民生活用能结构,年底前实现全市老小区燃气设施配套率100%,居民可通气率100%。加大非民用天然气供应,年内完成42公里管线建设,形成日供气400万立方米的供应能力。(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0.燃煤小锅炉治理。认真落实全省燃煤锅炉大气污染整治工作方案,全市年内完成330家燃煤锅炉整治任务,8月底前完成全年任务的60%(名单详见附件4)。城市建成区、省级以下各类开发区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实现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热电联产机组替代或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重点通过高效脱硫除尘、低氮燃烧、烟气脱硝等技术全面实施提标改造或推进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替代。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名单详见附件5)。加强对生态红线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省级(含)以上开发区内已完成整治锅炉的督查力度,防止死灰复燃。(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11. 加强煤炭经营监管。煤炭经营单位要销售经洗选的优质煤炭,禁止销售高灰分、高硫分劣质煤炭。在煤炭装卸、储存、加工和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尘措施,减少无组织粉尘排放。违反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向社会公示。(牵头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12. 加强煤质管控。全市年用煤量1万吨以上的重点燃煤企业,除实现烟气超低排放外,一律使用含硫率低于0.7%、灰分低于15%的优质煤炭(名单详见附件6)。(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13. 餐饮行业清洁能源改造。对市区、县城建成区范围内现有燃用煤炭的餐饮饭店进行清理整顿,分期分批限期整改,推广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对未落实清洁能源改造且又未使用经洗选的优质煤炭的餐饮饭店,将依法进行查处。(牵头部门:市城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14. 粘土砖瓦窑业燃煤控制。贯彻落实《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在全市禁止生产粘土实心砖,在城镇范围内禁止生产粘土空心砖。结合开展“禁粘”城区创建和“禁粘”乡镇试点工作,逐步淘汰以粘土为主要生产原料的砖瓦窑厂,减少砖瓦窑业燃煤用量,年内各县区淘汰不少于2家。(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机动车、船尾气达标工程

15. 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严控不达标车辆登记,对达不到国Ⅳ标准的车辆,不予办理转入手续。2015年年底前,淘汰2000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微型、轻型客车和中型、重型汽油车,淘汰2005年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以及2007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中型、重型柴油车,实现黄标车全面淘汰。(牵头部门:市公安局)

16.加强无绿色环保标志限行区管理。加大路检、抽检力度,对在限行区域内行驶的无绿色环保标志车辆依法进行处罚。对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予以收缴,强制报废。(牵头部门:市公安局)

17.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督促检测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方法和技术规范进行检测,加强对环保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管。2015年,全市机动车环保检验率达到85%以上,环保标志核发率达到85%以上。(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18. 开展“冒黑烟”机动车专项整治。制定“冒黑烟”机动车专项整治方案,依法对 “冒黑烟”机动车进行查处。(牵头部门:市公安局)

19.提升燃油品质。严格成品油流通企业的市场准入,加强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资质的检查,保障高品质燃油供应。全市所有油库、加油站点和重点沿运河岸线船舶燃油供应点,严禁销售未达到国IV标准的汽、柴油;年底前,按照省有关规定要求供应符合第五阶段标准的汽、柴油。对加油站点的购销台帐制度、油品来源情况、证书有效期限及基础设施等是否符合有关规范加强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牵头部门:市商务局)

加强对市场车用燃油质量监管力度,对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加油站点依法予以处罚。(牵头部门:市工商局)

加强对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加大检查频次,对不合格的经营企业依法予以严处。(牵头部门:市质监局)

年底前,指导各地按照省有关规定要求供应符合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20.船舶大气污染治理。开展船舶尾气治理,大力推进船型标准化建设工作,年内完成50艘老旧船舶拆解任务,完成220艘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改造任务。按照省有关部门工作要求,推广港口岸电,选择条件具备的港口率先启动岸电设施建设,年内推进24项港口岸电系统项目建设,实现港口岸电技术标准、船舶受电设施和相关接口技术标准统一、规范(名单详见附件7)。加大对运河市区段行驶的燃用劣质油品船舶查处力度,督促使用符合国IV标准的燃油,减少船舶尾气污染。(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

21.加强油气回收治理。完成中石化黑鱼汪油库油气回收改造工程和其他未完成改造任务的加油站油气回收工作(名单详见附件8)。加强日常监管,确保回收装置稳定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更改油气回收装置。(牵头部门:市商务局)

22. 发展绿色公交。大力推进超标准排放尾气的柴油车辆更新淘汰步伐,新增100辆清洁能源或新能源公交汽车,年内市区更新淘汰20辆公共客运车辆,并要求其不在城市核心区内运行。(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

23. 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倡导绿色出行,推进公共自行车系统建设,年内市区新增40个站点,投放公共自行车1000辆。市区开展公共场所停车收费试点,划定停车收费区域,通过停车收费,减少机动车上路,倒逼绿色出行。(牵头部门:市城管局)

24. 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在市域范围区内施工作业的所有非道路移动机械要使用符合国Ⅳ标准的燃油;加强对市区及县城主城区范围内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产生的扬尘管理,达到相关规范管理要求,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机局)

(四)城市扬尘管控工程

25.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整治。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扬尘污染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宿政办发〔2014〕217号)要求,继续开展建筑工地、房屋征收拆除工地、市政工地、园林绿化建设及管养施工工地等各类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将扬尘治理措施费用纳入工程造价,全面推行建筑施工标准化,扬尘控制措施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不得开工。新开工建筑工地安装视频监控装置进行实时监控,建立扬尘控制工作台账。(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6.预拌混凝土企业扬尘整治。对全市现有预拌混凝土企业开展整治,严格落实“一硬化两干净三封闭”的管理要求。6月底前,全市完成40家预拌混凝土企业整治任务;11月底前,全市63家预拌混凝土企业全部整治到位,整治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关闭(名单详见附件9)。(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7.土地裸露扬尘治理。所有储备土地的裸露表土按要求落实扬尘管控措施,进行覆盖、临时绿化或铺装。(牵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市区建成区范围内的单位庭院、居住小区、市政道路、河道沿线、公共绿地以及未利用地块的裸露表土、水利工程等责任主体要实施绿化、生态型硬化或透水性铺装覆盖等措施。(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

28.码头及货物堆场扬尘整治。制定《京杭运河宿迁市区段港口码头整治方案》,年内完成13家码头的规范提升和19家不符合规定码头的整治拆除任务。(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

开展码头货物堆场扬尘治理。对渣土、黄沙、石子等易扬尘的货物堆场、料场、码头装卸点要按照“三有一规范”的标准进行集中整治,规范管理码头装卸作业活动,减少码头装卸作业扬尘污染。(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

29.易扬尘货物运输治理。凡“车身不洁净、货物未严密覆盖、车厢有滴漏”的运输易扬尘货物车辆一律不得上路运输。在市区主城区主要出入口设立固定卡点,对不符合扬尘管控要求的货物运输车辆一律不准进入城区,开展机动巡查,依法进行查扣和处罚。(牵头部门:市公安局)

30.渣土清运处置扬尘治理。严格执行准运证、密闭运输和按规定时间、线路、倾倒地点进行运输、倾倒等制度;严禁车身不洁、带泥上路、超高超限超载、沿途抛洒、私拉乱运、随意倾倒等行为;落实出入口保洁制度,及时清扫、冲洗污染的路面;加大夜间巡查力度,对不符合要求上路的渣土车和车辆所属单位依法进行查处。(牵头部门:市城管局)

31.道路保洁作业扬尘整治。全面建立湿式清扫、机械化清扫模式,严格落实定期冲洗去污和定时洒水降尘的道路保洁制度,做到全方位、全时段路面保洁。市、县建成区范围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每天洒水不少于2次;主要交通干道及其两侧绿化带,每周至少清洗一次,降低道路扬尘污染。(牵头部门:市城管局)

市区六个空气自动监测站点半径1公里范围内的道路,每天上午、下午各洒水2次,包括:珠江路、长江路、江山大道、黄浦江路、洪泽湖东路、井冈山路、韶山路、项王东路、五台山路、杨公路、思虞路、下项路、花园路、饮马堤路、公园路、太湖路、洞庭湖路、微山湖路、青海湖路、黄海路、东海路、红海路、成子湖路、青海路、北海路、通湖大道、环城东路及环城南路、黄山路。(牵头部门:市城管局)

32. 全面征收扬尘排污费。建立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定期会商制度,全面开征扬尘排污费。住建、城市管理、园林、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扬尘排污的管理与监督,督促建设单位如实进行排污申报和落实控尘措施。环保部门应加大抽查与通报力度,并依法核定征缴排污费。财政部门设立专项账户,所征收费用专项用于扬尘治理。(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五)林业生态增容减污工程

33. 构建绿色生态屏障。市区六个空气自动站点周围2.5公里范围内,补植常绿乔木树种。开展企事业单位厂区庭院绿化达标考核活动,结合“四城一山”景观城市建设,不断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全面增强降尘功能。年内中心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41.5%以上,绿地率达到38.5%以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2.8平方米以上。完成成片造林5.12万亩,实施森林抚育19.3万亩,新增重点公益林面积1.61万亩,增长到37.58万亩,林木覆盖率达到30%,创建省级绿化示范村88个。(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林业局)

(六)空气清新工程

34.餐饮行业油烟排放控制。制定宿迁市餐饮服务业布局规划,强化对餐饮行业源头管理。(牵头部门:市商务局)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新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项目。禁止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以及公园、绿地内管理维护单位制定的烧烤区域外露天烧烤食品。餐饮经营单位按照规范设置专用烟道,安装油烟净化器等净化装置,并定期进行清洗维护,保持正常运行。(牵头部门:市城管局)

35.加强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切实加大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力度,积极做好夏、秋两季秸秆禁烧工作,严格行政管控,严惩“第一把火”。落实秸秆禁烧巡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力争实现国家、省卫星监控和现场巡查“零火点”目标。年内建成完善的秸秆收贮体系,秸秆综合利用率达90%以上,稻麦秸秆机械化还田率达50%左右。(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36. 加大垃圾露天焚烧管理力度。规范城乡垃圾收集、转运、处置体系运作,加大对市区、城郊、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垃圾露天焚烧行为的管理力度。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垃圾、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在城市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牵头部门:市城管局)

37.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修改完善市政府《关于市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因烟花爆竹燃放对空气质量的影响。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相关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规定。(牵头部门:市公安局)

38. 推进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2015年底,2个国家级开发区和50%以上的省级开发区实施循环化改造。(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39. 深化“绿色汽修”创建。按省交通厅《关于开展“绿色汽修”创建工作的意见》,指导机动车维修企业建立健全“绿色汽修”生产管理体系,全面提升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水平。12月20日前,市区建成区范围内的三类及以上汽修企业和业户要完成整治工作;年底前,全市二类及以上汽修企业和业户创建率达8%以上。(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

(七)能力建设工程

40. 加快源清单和源解析工作。开展全市污染源调查,编制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深入推进环境空气源解析进程,进一步摸清市区环境空气主要污染物成分、性质、污染途径、规律和特点,为治理大气污染提供技术支撑。(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41. 增强环卫养护能力建设。按标准配足配齐环卫、养护人员,添置新型洒水降尘的环卫设备,市区道路机扫率达到75%以上,不断增强市区道路环卫保洁和冲洗、洒水降尘能力。(牵头部门:市城管局)

42. 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增强环境自动监测能力。(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43. 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规范重点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体系第三方运营,提高设施数据传输有效率;建设宿迁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园自动监控体系保障平台,实现全天候全程监管。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增强执法技术力量,加强人员培训,提升执法装备等硬件配置水平。(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44. 建立污染天气研判会商机制。组建大气污染预报预警中心,根据气象变化情况和大气污染物监测数据,对雾霾发展趋势提前进行会商研判,并向社会每日发布雾霾天气预报,建立大气污染预报预警机制。(牵头部门:市气象局)

完善宿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成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平台,建立区域应急联动机制,开展应急演练工作,并适时启动实施。(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八)临时管控工程

45. 实施临时管控措施。

措施一:在非区域性污染情况下,当空气质量指数AQI连续三天高于100且可能出现持续污染趋势时,启动以下临时管控措施:

(1)全市空气自动监测站点(其中市区6个)半径1公里范围内的工地(产生扬尘的工段)依法予以停工。(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全市钢铁、水泥、化工、平板玻璃、铸造、混凝土企业依法限产10%。全市钢铁、水泥、化工、平板玻璃、铸造企业限产由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全市混凝土企业限产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

措施二:在非区域性污染情况下,当空气质量指数AQI连续三天高于150且可能出现持续污染趋势时,启动以下临时管控措施:

(1)全市空气自动监测站点(其中市区6个)半径2公里范围内的工地(产生扬尘的工段)依法予以停工。(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全市钢铁、水泥、化工、平板玻璃、铸造、混凝土企业依法限产20%。全市钢铁、水泥、化工、平板玻璃、铸造企业限产由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全市混凝土企业限产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

措施三:当临时管控措施启动后,对市区6个空气自动监测站点半径2公里范围内的主要道路及其行道树进行一次全面清洗。除清洗当日外,每天上午、下午各洒水2次。(牵头部门:市城管局)

措施四:在临时管控措施启动后,若气象条件许可,要适时采取人工增雨措施。(牵头部门:市气象局)

解除条件:临时管控措施启动后,当空气质量指数AQI连续三天低于100时,予以解除。

三、工作步骤

(一)任务实施。各地、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任务分解要求,迅速制定计划,细化目标任务,全力组织实施,确保达到序时进度要求。

(二)分季度总结考核。各地、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分季度总结工作完成情况,以月保季,以季保年,年终市政府将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宿迁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市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分管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市领导任副总指挥,副总指挥根据市领导职责分工,统筹指挥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市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兼任,市环保局长兼任副主任,负责办公室组织计划、督查督办、考核通报等日常工作,并从住房城乡建设、城管、交通运输、公安、环保、质监等部门抽调执法人员,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推进工作落实,同时设立专项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各地要强化组织领导,参照市里成立相应机构,制定工作方案,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将大气污染防治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重视宣传引导。市委宣传部要统筹安排市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宣传媒体,开设专题专栏,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正面报道和反面曝光,原则上每周不少于一次。市直相关部门要公开设立有奖举报电话,对经查证属实的大气污染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引导全社会关心、关注大气污染防治,倡导低碳环保生活,自觉抵制污染,形成公众参与大气整治的良好氛围。实行环境质量信息公开,在政府网站和主要媒体每周公布县区PM2.5浓度,每月公布空气质量状况及地区排名,对连续两次排名末位的,由市领导约谈县区主要领导。县区要在当地媒体及时发布本地区空气质量状况。

(三)强化督查问责。各地、市直各职能部门要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严格依法予以处罚,促进问题整改,巩固治理成果,固化行业规范。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每月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度、通报,并通过组织召开推进会、会办会、现场会、督办会等方式,推动工程建设,推动问题整改;要加大督查指导力度,对交办问题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单位,点名通报牵头部门和具体责任单位;对同一问题经二次交办,逾期整改仍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将移交市监察局进行行政问责;对任务严重滞后的,将由市委、市政府约谈相关地区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要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列为今年重点督查事项,每2个月组织一次督查,对工作不力、进度落后、偷报瞒报的地区、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各地和市直各牵头部门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督查并通报,共同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深入开展。

(四)严格目标考核。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将会同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对各地、市直各牵头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分别在第二、第三季度末进行一次考核并通报,在第四季度最后一个月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列入年度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目标考核内容。

(五)落实长效管理。坚持标本兼治,着眼长远,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推进基础设施建设,从根本上解决大气污染问题。坚持常态化管理模式,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日常检查巡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整治一起、达标一起,不断巩固大气污染整治成果,健全长效管理制度。坚持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治理大气污染,推进重点工程建设,不断健全环保信用体系,扩大企业环境信用评级范围,规范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实现联动监管、齐抓共管,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附件:

1. 宿迁市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分解表

2. 宿迁市2015年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废气深度治理项目

3. 宿迁市2015年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项目

4. 宿迁市2015年燃煤锅炉整治项目

5. 宿迁市20蒸吨以上需联网锅炉清单

6. 宿迁市2015年重点煤质管控企业名单

7. 宿迁市2015年港口岸电系统工程名单

8. 宿迁市2015年加油站油气回收改造项目

9. 宿迁市2015年预拌混凝土企业整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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