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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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蓝天行动”实施方案》

2015-08-30 10:13:13   阅读: 5805  
重庆市“蓝天行动”实施方案
(2013-2017年)
一、工作回顾及面临的形势

(一)近年来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的成效

空气质量作为政府提供给社会公众的重要环境公共产品,历来备受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近年来,我市以主城区大气污染防治为重点,先后实施了清洁能源工程、“五管齐下”净空工程、进一步控制尘污染、主城“蓝天行动”、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等举措;同时在其他区县实施了推广清洁燃料、烟尘控制区、基本无煤区建设等举措。通过实施清洁能源工程、蓝天行动、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等环保举措,完成重钢集团公司、重庆天原化工厂等206户企业环保搬迁,关闭取缔重庆地王水泥厂、重庆前进化工厂等56家污染企业,淘汰水泥行业落后产能370万吨、火电机组35万千瓦。燃煤锅炉改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4059台(2700蒸吨/小时),主力电厂每年外购低硫电煤500万吨以上,创建基本无煤街镇152个、无煤社区634个,关闭采(碎)石场623家。建成14座机动车简易工况法检测站(48条检测线),检测汽车69万辆,发放环保标志61万张,鼓励淘汰黄标车和老旧公交车3749辆,推广天然气汽车6万辆(建站73座),1.2万辆出租车和1万辆公交车全部使用天然气,发展纯电动车100辆。市政府印发了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方案、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处置工作预案,11个部门制定了行业控制扬尘技术规范,开展冬春季联合执法、实施人工增雨作业41次,安装重点路段和工地电子视频扬尘监控系统61个,建成扬尘控制示范区180个,铺设沥青路面843万平方米。通过采取一系列重点工程项目和有力监管措施,实现了产业布局调整和结构升级,清洁能源使用比例大幅上升,污染企业实现达标排放,空气质量得到显著改善,圆满实现了国家下达的总量减排和空气质量达标的“双目标”,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和市民的认同。

主城区空气质量全面改善。2012年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90 μg/m3,较2004年下降36.6%;二氧化硫年均浓度为37μg/m3,较2004年下降67.3%;二氧化氮年均浓度为35 μg/m3,较2004年下降47.8%。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评价,2011年主城区空气质量首次全面达标,2012年空气质量为优良等级的天数达340天,较2004年增加97天,较2000年增加153天,空气质量在全国47个环保重点城市中排名第23位,较2004年上升19位。主城区雾天从20年前的多年平均124天下降到目前的约50天,基本上摘掉了雾都的帽子。

其他区县空气质量首次全部达标。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评价,2012年主城区外的29个区县(自治县)城区首次实现空气质量全部达标。区县城区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首次实现年均值全部达标;其中,二氧化硫年均值为38μg/m3,比2011年下降15.6%;二氧化氮年均值为32μg/m3,与2011年持平;可吸入颗粒物年均值为79μg/m3,比2011年下降4.8%。

(二)面临的形势和挑战

虽然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已经取得成效,但是仅仅处于低水平的达标,距离国家的新标准、我市的新要求、社会的新期待、市民的新愿景还有较大差距,主要存在四方面问题。

一是实施国家空气质量新标准后,多数区县空气质量评价结果将由达标变为不达标。按照国家要求,主城区将从2013年起、其他区县从2016年起将执行国家新颁布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而新标准将主要污染物考核指标在原有3项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基础上新增加3项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同时,新标准对原有2项污染物考核指标限值加严,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二级标准限值由100μg/m3加严到70μg/m3,二氧化氮由80μg/m3加严到40μg/m3。按新标准评价,主城区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已经由达标变为不达标,2012年可吸入颗粒物超标28.6%,二氧化氮日均值及臭氧8小时浓度值也处于临近超标的水平,随着机动车保有量快速上升,未来主城区二氧化氮达标压力将越来越大。其他区县城区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有20个区县不达标,二氧化氮浓度有6个区县不达标。新标准实施后,给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带来新的挑战。

二是因地理气象条件不利,我市空气质量的改善仍然受限。我市地处四川盆地边缘的丘陵低山地貌,主城区位于“两江”(长江、嘉陵江)和“四山”(缙云山、中梁山、铜锣山、明月山)之间的槽谷地带,静风和逆温频率高,年均风速仅1.2米/秒,地理气象条件不利于大气污染物的扩散,组团式发展模式增加了大气污染集中治理的难度,加之传统的重工业城市和资源禀赋较差,我市的空气质量一直受到广泛关注。通量测算、区域传输模拟等研究结论表明,影响主城区的主要空气污染输送通道为东北、西北和西南方向。由于条件受限,要取得好的空气质量,我市需要比兄弟城市付出多倍的努力。

三是当前主要污染物的削减压力明显加大。我市尚处于欠发达地区,经济总量和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全国排名靠后。“十二五”期间,全市仍将处于经济增长快速期,工业化、城镇化面临快速推进的压力,同时空气质量面临达标的压力,城市建设特别是主城区21个大型聚居区还在建设,全市有8000余个施工工地和拆迁工地(其中1000亩以上的土石方和拆迁工地超过100个),机动车保有量每年以20%以上的比例快速上升,我市电力缺口仍然很大,资源、能源消耗量及污染物排放总量将大幅增加,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PM2.5)达标压力空前加大。主城区2012年机动车保有量比2011年增长21.5%,在不加控制情形下,预测到2015年左右保有量将翻一番;工业氮氧化物治理尚未全面开展,加上受到上风向合川能源基地发电厂、广安发电厂发展的影响,未来两年二氧化氮浓度将呈上升趋势。受雾霾影响,我市大气污染控制难度进一步加大。

四是区域性、复合型污染变化导致控制难度增加。目前,城市扬尘污染、煤烟型污染、机动车排气污染问题正在解决中,而由细颗粒物(PM2.5)、臭氧污染造成的雾霾问题又亟需加以解决,在控制传统的一次污染物的同时,需要向一次污染物和二次污染物协同控制转变;管理对象由以工业企业为主向全社会污染源转变;对污染源解析、排放源清单、污染物排放控制策略、环境综合政策等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污染物排放控制与环境质量改善两者挂钩的要求更加刚性。特别是PM2.5、PM10、NO2的浓度现状和达标差距,表明大气污染区域性、复合型特征增强,开展综合控制难度加大,工作任务艰巨。尘源解析研究显示,细颗粒物(PM2.5)的主要来源为二次粒子占30.1%、尾气尘占27.9%、扬尘占13.9%,生物质燃烧占5.1%,燃煤尘占4.6%,油烟尘占3.6%,土壤尘占1.4%,水泥尘占0.5%,其他占12.9%。可吸入颗粒物的主要来源为扬尘占23.9%、二次粒子占23.5%、尾气尘占23.4%,生物质燃烧占5.9%,燃煤尘占5.0%,建材尘占2.4%,土壤尘占2.4%,油烟尘占2.0%,其他占11.5%。二氧化硫主要来源为工业源占78.1%,交通源占15.5%,民用源占6.4%;其中,工业源以火电、工业炉窑及燃煤锅炉排放为主。二氧化氮主要来源为交通源占63.6%、工业源占34.9%,民用源占1.5%;其中工业源以电力和建材排放为主,交通源以机动车船尾气、船舶排放为主。挥发性有机物主要来源为工业源占29.7%,民用源占27.0%,自然源占23.0%,交通源占19.9%,其他占0.4%;其中工业源中交通运输设备制造、汽油储运和化工医药生产行业排放较大,民用源中餐饮油烟和建筑装修排放较大。氨主要来源为农业源占46.4%、工业源占28.2%、民用源占22.1%,其他占3.3%;其中农业源中农药化肥施用、畜禽养殖排量大,工业源主要来自化肥生产过程排放。

综上所述,传统大气污染控制思路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亟需在大力集中治理传统3项污染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存量的同时,增添新手段、控制新增量,下决心有针对性地开展多污染物协同控制(PM2.5、挥发性有机物、氨),做到一次污染与二次污染控制并重,强化多污染源综合管理。同时,以主城区及区县城区为重点加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实施大工程、集中大整治、开展大协同、严格大执法,做到推进同步、城乡同步、减污同步,确保空气质量逐年改善。

二、总则
(一)指导思想

以践行科学发展观、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市委全委会精神。全面实施国务院批复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和即将出台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保障和改善民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根本出发点,以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为目标,以削减污染物存量和控制增量为主线,深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及污染结构调整,实施污染因子协同控制,用好政策组合拳,建立健全大气复合污染防治体系,实现空气质量逐年改善。

(二)基本原则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从实际状况出发,建立科研、标准、政策、法规体系,摸清现状、建立清单,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立足于传统的污染源控制,同时着眼于综合防治复合型污染特别是雾霾天气治理工作。

整体推进、重点突破。整体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管理对象由以工业企业为主向全社会污染源转变;开展一次污染物、二次污染物的协同控制,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的精细化控制,机动车排气和提升油品的综合控制,以主城区和其他区县城区为重点的集中防控。

优化发展、控制增量。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改变能源结构,淘汰落后产能,建立绿色经济发展体系,控制污染物增量,严格环境准入、区域限批制度。

联防联动、落实责任。开展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强化部门监管责任,落实区县政府对辖区空气质量负责制,用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舆论的综合手段督促排污主体落实减排社会责任,健全考评体系。

(三)实施范围

重庆市“蓝天行动”(2013-2017年)实施范围为全市市域范围,包括38个区县行政区划(含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总面积约8.24万平方公里;重点为主城区(含北部新区)、其他区县(自治县)城区。“蓝天行动”实施范围见附图。
1. 主城区“蓝天行动”实施范围

主城区“蓝天行动”实施范围包括主城九区(含北部新区)行政区划,总计面积5473平方公里,包括155个街道、镇。根据污染源分布和控制重点不同,将实施范围分为一类控制区(包括主城区125个街道、镇,面积为2737平方公里)、二类控制区(主城区除一类控制区之外的其它区域,包括30个街道、镇,面积为2736平方公里)。

(1)一类控制区具体范围

渝中区:七星岗街道、解放碑街道、两路口街道、上清寺街道、菜园坝街道、南纪门街道、望龙门街道、朝天门街道、大溪沟街道、大坪街道、化龙桥街道、石油路街道

大渡口区:新山村街道、跃进村街道、九宫庙街道、茄子溪街道、春晖路街道、八桥镇、建胜镇、跳蹬镇

江北区:观音桥街道、华新街街道、大石坝街道、五里店街道、石马河街道、江北城街道、寸滩街道、铁山坪街道、郭家沱街道、鱼嘴镇、复盛镇、五宝镇

沙坪坝区:沙坪坝街道、小龙坎街道、渝碚路街道、磁器口街道、童家桥街道、石井坡街道、詹家溪街道、歌乐山街道、山洞街道、新桥街道、天星桥街道、土湾街道、覃家岗街道、井口街道、西永街道、陈家桥街道、虎溪街道、联芳街道、井口镇、歌乐山镇、中梁镇、凤凰镇、回龙坝镇、曾家镇、土主镇、青木关镇

九龙坡区:杨家坪街道、谢家湾街道、石坪桥街道、黄桷坪街道、中梁山街道、石桥铺街道、渝州路街道、九龙镇、华岩镇、西彭镇、白市驿镇、铜罐驿镇、陶家镇、巴福镇、石板镇、含谷镇、金凤镇、走马镇

南岸区:南坪街道、花园路街道、龙门浩街道、海棠溪街道、铜元局街道、弹子石街道、南山街道、南坪镇、涂山镇、鸡冠石镇、长生桥镇、峡口镇、迎龙镇、广阳镇

北碚区:天生街道、朝阳街道、北温泉街道、东阳街道、龙凤桥街道、童家溪镇、施家梁镇、歇马镇、蔡家岗镇

渝北区:龙溪街道、回兴街道、双凤桥街道、两路街道、双龙湖街道、龙山街道、龙塔街道、王家街道、悦来街道、玉峰山镇、木耳镇

巴南区:龙洲湾街道、李家沱街道、鱼洞街道、花溪街道、南泉街道、一品街道、南彭街道、惠民街道、界石镇
北部新区:天宫殿街道、人和街道、大竹林街道、鸳鸯街道、翠云街道、礼嘉街道

(2)二类控制区具体范围

北碚区:澄江镇、天府镇、水土镇、静观镇、复兴镇、三圣镇、柳荫镇、金刀峡镇
渝北区:龙兴镇、石船镇、古路镇、兴隆镇、茨竹镇、大湾镇、大盛镇、统景镇、洛碛镇
巴南区:接龙镇、东泉镇、木洞镇、跳石镇、安澜镇、石龙镇、姜家镇、麻柳嘴镇、丰盛镇、二圣镇、双河口镇、石滩镇、天星寺镇

2. 主城区的影响区“蓝天行动”实施范围

主城区的影响区“蓝天行动”实施范围包括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南川区、綦江区、璧山县和万盛经开区等7个地区,面积约1.31万平方公里。根据污染源分布、控制重点和居民投诉,分为重点控制区(包括区县现有建成区涉及的街道、镇)、一般控制区(包括区县规划建成区涉及的街道、镇,市级工业园区,钢铁、火电、水泥、化工企业及重点燃煤企业)及其他区域。

3. 其他23个区县“蓝天行动”实施范围

其他23个区县“蓝天行动”实施范围包括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永川区、大足区、潼南县、铜梁县、荣昌县、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23个区县行政区划,面积约6.38万平方公里。根据污染源分布、控制重点和居民投诉,分为重点控制区(包括区县现有建成区涉及的街道、镇)、一般控制区(包括区县规划建成区涉及的街道、镇,市级工业园区,钢铁、火电、水泥、化工企业及重点燃煤企业)及其他区域。

(四)工作目标

1. 空气中主要污染物浓度

主城区总体目标:2013年起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并按新标准开展监测和评价。到2017年,空气质量中PM2.5年均浓度比2013年下降16%;PM10年均浓度比2012年下降12%;SO2、NO2、CO、O3浓度达标,且SO2、NO2浓度不高于2012年水平。

主城九区及北部新区:2013年起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并按新标准开展监测和评价。到2017年,主城各区空气中PM2.5年均浓度比2013年下降16.5%;PM10年均浓度比2012年下降12.5%;SO2、NO2浓度达标且不高于2012年水平;CO、O3浓度达标。

其他区县城区:2013-2015年,其他区县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2015年PM10浓度分别比2012年下降6μg/m3或不高于70μg/m3,区县城区空气中SO2、NO2浓度稳定达标且不高于2012年水平。2016年起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并按新标准开展监测和评价,到2017年,其他区县城区空气中PM2.5浓度比2016年下降3μg/m3;PM10浓度比2015年下降4μg/m3或保持达标;SO2、NO2浓度稳定达标且不高于2015年水平,CO、O3浓度达标。万盛经开区2013-2017年SO2浓度逐年下降3μg/m3直至达标,其他5项指标控制目标与主城区外的29个区县一致。

2. 空气质量满足优良的天数

主城区总体目标:2013年起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并按新标准开展监测和评价。到2017年,主城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2013年增加40天以上。

主城九区及北部新区:2013年起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并按新标准开展监测和评价。到2017年,主城各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均比2013年增加40天以上。

其他区县城区:2013-2015年,其他区县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区县城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320天以上或逐年增加5天。2016年起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并按新标准开展监测和评价,到2017年,其他区县及万盛经开区城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均比2016年增加10天以上。

重庆市“蓝天行动”(2013-2017年)工作目标见附件1、附件2。

(五)实施阶段

2013-2017年重庆市“蓝天行动”分四个阶段实施:2013年完成“蓝天行动”第一阶段目标任务;2014年完成“蓝天行动”第二阶段目标任务;2015年完成“蓝天行动”第三阶段目标任务;2016-2017年完成“蓝天行动”第四阶段目标任务。

三、主要任务

(一)主城区“蓝天行动”主要任务

主城区“蓝天行动”(2013-2017年)完成五项主要任务。

1.控制燃煤及工业废气污染

(1)强化现有燃煤设施监管,强化污染治理

深化电力行业燃煤设施监管和废气治理。加强主城区及影响区现有燃煤火电机组烟气脱硫设施建设、修护和改造,大力推进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全面配套建设脱硝设施。同时,通过铅封旁路、提高煤质、优化工艺参数等措施,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投运率和污染物去除效率,保障治理设施及在线监测设备的高效、稳定运行且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按照节能、环保的原则,合理调度电力资源。

深化水泥行业燃煤设施监管和废气治理。对主城区及影响区内所有新型干法水泥窑逐步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及脱硝设施建设。逐步对控制区和影响区烟粉尘、二氧化硫等废气排放不达标的水泥企业实施技术改造,进一步提高除尘、脱硫效率。
加强其它燃煤设施废气治理。结合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总量减排,严格控制火电企业、大吨位燃煤锅炉、工业炉窑大气污染,推进完成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或关闭燃煤设施。强化其它燃煤锅炉、炉窑环境监管,确保现有脱硫、除尘设施和在线监测设备稳定运行,提高脱硫、除尘效率。逐步开展10蒸吨/小时以上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技术改造或烟气脱硝工程建设。

(2)大力实施污染企业环保搬迁及关闭,调整产业布局

关停、搬迁重污染企业。加快搬迁控制区内的大型火电企业,关停控制区及影响区内的小火电机组。分批逐步关停或搬迁一类控制区烧结砖瓦窑。继续关停影响区水泥企业的机械化立窑生产线。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完成21个重点行业的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推进主城区环境污染隐患企业环保搬迁。加快推进市政府第六批大气污染和环境安全隐患企业搬迁计划,落实优惠政策,统筹安排、分门别类实施“退城进园”,坚持“搬大、搬强、搬发展、消除污染”的原则,确保搬迁后清洁生产得到加强,生产工艺水平和环境绩效得以提升。

(3)严格执行环境准入,严控新污染源

实施严格的环境准入规定。主城区新建项目原则采用清洁能源,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使用燃煤等高污染燃料设施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改建水泥、钢铁、烧结砖瓦窑企业。在影响区新建的大气污染类工业项目,应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并达到《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的资源环境绩效水平。

把污染源排放总量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以总量定项目。新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实行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实现增产减污;对未通过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

(4)加强煤炭质量监管和电煤供应调配

加强对煤炭开采、运输和使用环节的煤质监控并定期公布。加强电煤供应调配和煤质监控,合理调配煤炭资源。主力电厂必须储备足量的精煤和低硫煤,确保主城区冬春季节和重污染时段储备和使用的低硫煤。制定电厂高硫煤替代方案,逐步增加引进陕西、山西、内蒙古等地低硫煤供应主力电厂,严控高硫煤和劣质煤入渝。

(5)巩固扩大无煤区域和基本无煤场镇

在巩固现有无煤区域的基础上继续扩大创建范围。在城市建成区内以社区为单位创建无煤社区,禁止销售和使用煤炭。在已建成连片无煤社区的条件下,以街道办事处辖区为单位整体创建无煤街道,禁止销售和使用煤炭,使用清洁能源;以建制镇场镇区域为单位创建基本无煤场镇,要求经营性场所不能使用煤炭,包括餐馆、单位食堂、学校、宾馆、菜市场等经营场所使用天然气、液化气、电、柴油等低污染燃料,鼓励居民减少使用煤炭,推广清洁能源。

(6)加强小型企业环境综合整治。

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小作坊开展全面排查,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实施分类治理,改造提升一批、集约布局一批、关停并转一批。

到2017年,煤炭消耗总量比2012年下降5个百分点,洁净煤使用率达到90%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钢铁、水泥、化工、石化、冶炼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下降30%以上。

2. 控制城市扬尘污染

(1)控制施工扬尘

强化施工扬尘监督管理。加强对工地的现场监督执法,确保扬尘控制经费落实、措施落实、责任落实,并利用视频监控等科技手段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对达不到控尘规范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或停工整改。建立对违法违规企业的长效制约机制和施工单位扬尘控制“黑名单”,因尘污染受到行政处罚的,当年不得评为安全文明施工单位,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一年内不得参与主城区域内的工程投标。

强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控制扬尘污染的主体责任意识。建设单位要在项目预算中单列扬尘控制经费,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重庆市主城尘污染防治办法》及各行业控尘规范的规定编报控尘方案,落实经费,明确责任,采取有效控尘措施,开展扬尘污染控制工作。逐步建立扬尘污染防治保证金制度。

创建和巩固扬尘控制示范工地。施工单位要建立制度、落实专人、安排资金,严格执行控制扬尘七项强制性规定,包括设编制控尘方案、置施工围挡、施工场地硬化、渣土密闭运输、设置冲洗设施、落实湿法作业、建筑材料覆盖强制规定,还要求落实预警应急措施等内容。

(2)控制道路扬尘

严防运渣车辆冒装撒漏。分期推行使用具备全密闭功能的运渣车并在车上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强化《重庆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运输)》核发。市政部门在核发许可证时,必须核实运输车辆是否具备密闭功能,并明确规定运行时间、行驶路线和倾倒地点。强化对运渣车辆运输环节的执法检查,对冒装撒漏、带泥上路、无证运输及不按规定线路行驶和倾倒的一律依法实施处罚。
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市政部门要对环卫作业机构定期进行检查、考核,督促落实冲洗清扫保洁频次和质量,确保道路、护栏、绿化带植物无积尘、积泥。

加强道路建设和养护。加强主次干道沥青路面建设和改造。加强道路养护的日常巡查,及时覆盖或修复破损道路,减轻道路扬尘污染。

创建和巩固扬尘控制示范街道。相关单位要建立制度、落实专人、安排资金,严格控制城市道路扬尘六项要求,包括编制控尘方案、道路铺装沥青路面、购置洒水机具、严查运渣车撒漏、人行道及绿化带干净整洁、落实预警应急冲洗等内容。

(3)控制建筑渣土消纳场扬尘

合理设置消纳场并加强监管。市政部门在进行建筑渣土运输审批时,必须征得消纳场所在区和途经区同意。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时,责任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范设置围墙(围挡)和出口,硬化场内道路并洒水保湿,对驶出的车辆进行冲洗,在倾倒点湿法作业。开展联合执法,严格落实“定车辆、定线路、定渣场”管理,从严管理建筑渣土准运证管理,关闭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建筑渣土消纳场。

(4)控制生产经营中的扬尘、粉尘、烟尘

加强生活经营活动中的尘污染。生产经营单位有固定排放口排放扬尘、粉尘、烟尘的,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进行管理,严防超过许可证规定排放或无证排放。强化扬尘、粉尘、烟尘散排单位的监管。两江四岸码头和工业企业露天存放易扬散物质的堆场,要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密闭围栏并予以覆盖,货物装卸处要配备降尘设施。

加强混凝土搅拌站粉尘排放监管。合理规划混凝土搅拌站布局,主城区内环以内禁止新建、扩建混凝土搅拌站,内环与二环之间禁止扩建,出台混凝土搅拌站地方防控标准和绿色生产管理规程,加强对已有混凝土搅拌站监管,督促其落实降尘措施,粉尘达标排放;对尘污染超标的,实施停产治理或关闭;对批准临时建设的,其许可到期后予以关闭。

(5)减少城市裸露土地

整治采碎石矿山。主城区二环以内及两江新区范围内禁止新建采碎石场,已有的在其许可证有效期满后关闭;二环及两江新区以外的区域内不得新建、扩建采碎石场。现有采碎石场要落实扬尘、粉尘控制措施。已关闭采石场要开展矸石山和危岩治理,并进行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

控制城区大面积裸露地。土地整治项目、土石方施工工地、房屋拆迁现场3个月内未建设的要采取覆盖或简易绿化措施。以主城区“两江四岸”为重点继续增加城市绿地。实施裸地绿化和植树种草,重点开展裸地绿化、拆违绿化、荒山绿化、组团隔离带绿化、屋顶绿化等。

到2017年,主城区降尘强度在2012年基础上下降15%以上;建成区人均绿地面积达到15平方米以上。

3. 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

(1)强化新车管理

加强车辆生产、出厂、销售环节管理。对汽车生产和出厂环节强化型式核准和生产一致性检查制度;加强汽车销售环节管理,凡是未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各阶段要求的,一律禁止入境销售和注册登记。

(2)加强在用车监管

完善在用机动车检测、维护制度。进一步提高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和检测质量,加强机动车路检和抽检工作,提高检测频率和检测数量。开展冒黑烟车辆专项整治行动,禁止冒黑烟车辆进入一类控制区并逐步治理或淘汰。

全面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信息要纳入电子车牌信息中,对排放不合格的车辆,责令限期修理、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加强车辆环保年检,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和安全合格标志。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淘汰达到使用年限以及经修理、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缩短公交车、出租车的报废年限,出租车定期强制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

加快实施黄标车限行,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制定黄标车限行方案,主城区分时段、分路段禁止黄标车通行,逐步推进全天候限行。推进大型运输场站和大型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出台黄标车淘汰经济鼓励政策,制定《重庆市黄标车淘汰奖励补贴方案》,设立服务受理点,开展确认审核、付兑工作。

(3)提高燃油品质,推广清洁能源

加快推进油品提升。加快车用燃料低硫化步伐,严格按照国家要求推进国家第IV阶段、第V阶段标准车用汽油、柴油投用。提高船舶、工程机械的油品质量。加强油品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行为。

大力开发和使用清洁燃料机动车。鼓励和推广混合动力汽车、CNG汽车、LNG汽车、电动汽车等清洁能源车,推进配套充电站、加气站建设,扩大公共交通电动汽车运营试点范围。新增公交车、短距离区间大巴车、出租车全部使用清洁能源车辆。采取直接上牌、减免车辆购置税、财政补贴等综合措施鼓励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

大力推动公交出行。提高公交出行比例,中心城区达到50%以上,轨道交通通车里程达到160公里,做好与公交车的驳接和换乘优惠工作。
4. 控制餐饮油烟及挥发性有机物污染

(1)控制餐饮业油烟扰民污染

治理餐饮业油烟污染。加强餐饮业油烟排放监管和专项治理工作,取缔露天烧烤。禁止在居民区、居民楼和有居住、办公功能的综合楼内从事产生油烟等污染扰民的活动;禁止在城市建成区无公共烟道的综合楼、住宅楼内新建、扩建产生烟尘、油烟污染的餐饮项目。新建、扩建、改建餐饮项目必须通过环保审查后才办理行政许可,餐饮油烟净化器等治理设施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鼓励创建餐饮油烟整治示范街。

(2)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污染

治理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油气污染。完成主城区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工作,加强治理设施维护和监管。新建、改建、扩建储油库和加油站,要同步建设油气回收及治理设施。

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示范。开展主城区及影响区石化、有机化工、溶剂使用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实现排气筒排放浓度和厂界达标。新、改、扩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必须同步建设挥发性有机物的回收、治理设施。

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新产品。严格执行有机溶剂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建筑内外墙涂饰推广使用水性涂料。控制区干洗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洗染业管理办法》,新开洗染店或新购洗染设备的,必须为全封闭式干洗机并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强制回收干洗溶剂。

(3)控制氨污染

控制涉氨生产企业氨排放。针对涉氨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工艺技术改造,降低生产工艺过程及含氨产品储存、运输过程氨排放量。

控制烟气脱硝过程氨排放。加强电力、水泥等行业工业脱硝过程氨排放控制。重视工业脱硝系统的优化设计,加强氨的制备、储存和使用环节中的排放控制,降低氨泄漏环境风险,提高氨利用效率。

控制农业领域氨排放。开展化肥农药污染防治,科学使用农药、化肥。积极推行测土配方施肥和减量增效技术,引导农民科学施肥,提高肥效和肥料利用率,减少农田化肥施用量,减少氨的逸出和挥发。

(4)控制其他废气污染

治理城市污水处理厂废气。采取措施对一类控制区内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处理设施排放恶臭废气进行治理。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鼓励采用好氧工艺,现有处理设施厌氧工艺或厌氧段应采取措施对废气进行回收和净化。

开展垃圾处理场废气治理。城市垃圾填埋气必须进行气体导排、焚烧或治理,实现达标排放,鼓励对填埋气进行回收利用。采用焚烧工艺处置城市垃圾的,垃圾焚烧设施的废气治理设施需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并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城市垃圾转运站要加强管理,提高垃圾转运频率,减少垃圾滞留时间,同时开展好转运站及垃圾运输车冲洗保洁。

控制废物及生物质燃烧废气。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树叶、枯枝、有机生活垃圾等,鼓励综合利用。

5. 增强大气污染监管能力

(1)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督查考核机制。继续成立市政府蓝天行动督查组,由市政府督查室主任兼任组长,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委、市市政委、市国土房管局、市交委等有关部门落实专人为成员,常年实施蓝天行动专项巡查、督查、督办,并结合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专项考核并纳入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和综合目标考核内容。

建立健全联防联动机制。在主城区及影响区内,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监管、统一评估的要求,实行市区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同时建立与周边省市的工作联系,定期召开联席会通报空气质量状况,分析区域空气质量变化趋势,明确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污染防治措施和重点治理项目,协调解决影响空气质量改善的突出环境问题。

建立健全预警应急机制。完善环境空气质量预警与应急预案。在发生空气污染并预测环境空气质量指数将连续三日以上污染时,分级别启动空气污染预警。预警一经启动,气象部门要抓住可能的气象条件及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各区县各部门要在第一时间内采取限时压产、责令停工、运渣车辆限行、强化道路冲洗等措施控制污染物。

(2)健全法规标准体系

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体系。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立法论证,研究将《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重庆市主城尘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办法》的相关规定上升为地方法规。

完善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按照《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物防治“十二五”规划》和即将出台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做好主城区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工作。制定主城区混凝土搅拌站粉尘排放地方标准和绿色生产管理规程。根据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测算结果,研究制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地方标准。

(3)完善环境管理政策

研究论证并适时实施收费标准改革,逐步推行差别收费政策。逐步扩大脱硝电价执行范围,对已安装脱硝设施并稳定运行的电厂,允许其执行每千瓦8厘的脱硝电价。研究论证并适时启动一类控制区内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排污费提高征收标准改革。研究、论证按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强度收费制度。研究、论证扬尘排污费征收标准和实施办法。研究论证并适时制定储油库在存储、收发过程中的油气排放及加油站在加、储、卸油过程中的油气排污费征收标准。适时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工作。
制定环保补偿有关政策,制定烧结砖瓦窑关闭、水泥企业关闭淘汰、老旧车辆报废更新、黄标车鼓励淘汰、清洁能源推广使用等补助措施。

(4)提升环境监管能力

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网络。根据“十二五”国家环境监测网建设基本思路,完善城市空气质量监测、农村空气质量环境监测、酸沉降监测、空气背景监测及跨区域传输监测,完善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的安装、联网并加强管理。逐步推进空气质量监测网和气象监测网信息融合技术、卫星图片反演污染分辨技术、挥发性有机物和重金属全参数在线监测技术等先进辅助监测手段的研究和体系建设。

开展机动车污染监控机构标准化建设。推进市级机动车排污监控机构及在用机动车环保监测监管平台建设和完善。在现有机构设置和监测能力上,增设检测监督设备、遥感监测设备,开展软硬件及网络建设,丰富在用机动车检测手段,提高机动车污染监控水平。

完善大气环境预警体系,建立空气质量数值预报、预警平台。基于多模式集合预报技术,建立高时空分辨率的区域大气质量多模式集合预报预警系统,开展二氧化氮、二氧化硫、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浓度业务化预报工作。整合气象、污染源、地形、对策库等资源,提高预报准确率,及时发布启动不同级别的空气质量预警。

(5)推动公众参与

强化公众与舆论监督,加强公众参与和实践。定期发布空气质量数据、重点污染源排放数据、安全文明施工企业名单等信息,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积极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科学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知识,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方式。鼓励和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环保行动。

(二)主城区的影响区“蓝天行动”主要任务

主城区的影响区涉及合川区、江津区、綦江区、璧山县、南川区、长寿区和万盛经开区等7个地区。根据通量测算、区域传输模拟等研究结论,这7个地区大气污染物排放对主城区环境空气质量有明显影响,且7个地区空气质量距国家空气质量新标准也有差距,因此不仅要完成主城区“蓝天行动”对影响区提出的相关要求和工作任务,还要完成主城区外的其他区县“蓝天行动”所包含的工作目标任务。
(三)其他区县“蓝天行动”主要任务

1. 控制燃煤及工业废气污染

禁止经营性燃煤,控制民用燃煤。区县城区要制定城市建成区分年度的燃煤控制方案,以社区、街道、场镇为单位创建无煤区域,已建成无煤区的要定期联合执法,巩固创建成果。餐饮业、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和工地食堂禁止使用燃煤,一律使用天然气、液化气、电等清洁能源;居民禁止使用散烧原煤,逐步减少固硫型煤,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城区清洁能源使用率2013年达到45%以上,2014年达到55%以上,2015年达到65%以上,2016-2017年达到70%以上。

严格环境准入,推进污染搬迁。区县城区新建项目原则采用天然气、电、液化气等清洁能源,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使用燃煤、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设施的建设项目,禁止新建、扩建、改建水泥工业、钢铁企业、烧结砖瓦窑企业。提高准入门槛,重点引进工艺先进的大型企业。鼓励工业企业特别是燃煤企业进入工业园区,实行集中供热,集中供气,集中治污。六个区域中心城市参照执行主城区环境污染安全隐患企业优惠政策,对水泥、化工、制药、食品等企业分批实行环保搬迁,每年搬迁2-5家。其他区县城区也要鼓励燃煤企业和大气污染投诉严重的中小企业实施环保搬迁,每年搬迁1-2家。

深度治理工业废气,控制工业堆场尘污染。大力推进实施并确保完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减排项目,对影响群众健康的大气污染企业实施深度治理直至达标或关停。对重点控制区特别是人口集中居住区的煤场、矿场、渣场,料堆、灰堆、沙堆等易扬尘场所要采取规范化隔离或覆盖等防尘措施,有效控制粉尘污染。

2.控制城市扬尘污染

有效控制施工扬尘污染。建设、市政、交通、国土、环保、园林部门要制定扬尘控制执法方案,督促企业全面执行施工工地扬尘控制规范,落实施工围挡、硬地坪施工、车辆冲洗设施、渣土密闭运输、工地食堂禁止使用燃煤等五项强制规定,每年各区县要创建或巩固施工扬尘控制示范工地5个。

着力控制道路扬尘污染。加强道路冲洗、洒水和清扫保洁力度,逐年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作业率的比例,六个中心城市2014年达到30%、2015年达到40%、2016-2017年达到50%以上;其余区县城区配备不少于3台机械化清扫车。开展密闭运输的联合执法监管力度,健全扬尘控制的考核机制,每月检查冒装撒漏、带泥上路、无证运输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运渣车。推广改性沥青路面,硬化城乡结合区域道路。规范建筑渣场设置和管理。严格落实定车辆、定线路、定渣场管理,从严管理建筑渣土准运证管理,关闭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建筑渣土消纳场。每年各区县要创建或巩固扬尘控制示范道路5条。

3. 控制餐饮业及其他废气扰民

禁止在居民楼和无公共烟道的综合楼从事产生油烟等污染扰民的活动,新建、扩建、改建餐饮项目必须通过环评审查,油烟净化器等治理设施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强力推进扰民严重的餐饮业油烟污染整治,每年完成5-10家餐饮业油烟治理,确保油烟污染物达标排放。

解决“12369”环保举报的大气污染扰民问题,问题处理率达到100%,市民满意率达到60%以上,在机械、电子、印刷、家具、涂装、汽车修理等行业逐步开展废气扰民的污染治理,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推广使用水性涂料、油漆及粘结剂产品,建筑内外墙涂料应逐步使用水性涂料,每年开展2-3家中小型企业开展示范项目。

各区县城区禁止露天焚烧垃圾、树叶、沥青、塑料、橡胶、皮革、油毡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废气的行为,鼓励综合利用。

4. 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

大力推进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和环保标志管理。2013年在涪陵、黔江、永川、万州、忠县、大足、潼南、荣昌、铜梁、南川、綦江、万盛12个区县建成并实施在用机动车排气简易工况法检测,2014年在垫江、开县、梁平、丰都、武隆、酉阳、秀山、云阳、奉节、巫山、石柱、彭水等12个区县建成并实施在用机动车排气简易工况法检测,2015年在全市全面建成并实施在用机动车排气简易工况法检测。

推进油气污染治理工作。完成各区县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工作。

鼓励机动车改造压缩天然气(CNG)、液化天然气(LNG)汽车,加大出租车、公交车使用清洁能源的力度,新增出租车、公交车原则上应使用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加大力度查处柴油车冒黑烟上路行驶,鼓励并积极推进黄标车淘汰,加快老旧车辆淘汰更新。
5. 保护和建设城市生态

大力减少城市裸露地面。实施城市裸露地绿化和植树种草,建设都市生态林、滨河公园、社区公园,减少城乡结合部裸地、荒山、荒坡。控制大区面积裸露地,控制区内的土地整治项目、土石方施工工地、房屋拆迁项目现场在4个月内未建设的要采取覆盖或简易绿化措施。

逐步关闭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采(碎)石场。防止已关闭小采石场死灰复燃,落实土地复垦责任,修复植被生态环境。
加强城市湿地保护。对现有自然湿地实行保护,对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湿地实施生态恢复。
四、工程措施及投资估算
(一)“蓝天行动”主要工程项目及减排绩效

1. 控制燃煤及工业废气污染的工程项目及减排绩效

火电企业环保搬迁和淘汰关停(附件3)。2017年前完成7家火电企业84万千万机组淘汰关停及环保搬迁项目。其中,2013年完成重庆天富发电有限公司、重庆永荣矿业有限公司永川发电厂关停,2014年完成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重庆发电厂、重庆九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家企业环保搬迁以及重庆天府矿业有限公司磨心坡发电厂、重庆市涪陵水利电力投资集团龙桥热电有限公司2家火电企业淘汰关停,2016-2017年完成重庆南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电厂淘汰关停。

工程减排绩效:通过对7家火电企业的环保搬迁或淘汰关停,可实现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PM2.5)分别为24975吨、13602吨、2041吨和1046吨。

环境污染隐患重点企业环保搬迁(附件7)。2017年前完成30家大气污染企业环保搬迁项目。其中,2013-2014年完成重庆东联化工有限公司等20家企业搬迁,2015年完成重庆长风机器有限责任公司等5家企业搬迁,2016年完成重庆市江津米花糖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江州粉末冶金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三五三三印染服装总厂有限公司3家企业搬迁,2017年完成重庆昌州茧丝绸有限公司、重庆吉喜达食品有限公司2家企业搬迁。

工程减排绩效:通过对30家企业实施环保搬迁,可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PM2.5)分别为5477吨、887吨、1752吨和1157吨。

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附件4)。2015年前完成18家生产企业37台(586蒸吨/时)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其中,2013-2014年完成庆铃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27台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或关闭,2014-2015年完成重庆顺安爆破器材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10台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或关闭。

水泥行业落后产能淘汰(附件6)。2015年前完成重庆神盾水泥实业有限公司等20家水泥生产企业360万吨/年产能的淘汰关停。其中,2013年前完成重庆市江津区石门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等18家水泥企业淘汰关停,2014年关停重庆市南川区海峰水泥有限公司,2015年完成重庆市南川区白塔水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关停。

工程减排绩效:通过淘汰20家企业360万吨/年产能,可实现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PM2.5)分别为10390吨、3238吨、2480吨和783吨。

烧结砖瓦窑关停(附件5)。2016年前关闭主城区一类控制区86家烧结砖瓦窑企业。其中,2013年关闭重庆陶家高山页岩砖厂等9家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烧结砖瓦窑,2014年关闭九龙坡区上业建材有限公司等16家轮窑,2015-2016年关闭重庆仙桃建材厂等61家隧道窑。

工程减排绩效:通过对主城区一类控制区86家烧结砖瓦窑企业实施关停,可实现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PM2.5)分别为5423吨、623吨、1588吨和987吨。

无煤区域巩固和创建。包括巩固和创建500个无煤社区、无煤街道和基本无煤场镇,创建无煤区域70平方公里。2014年主城一类控制区建成区基本创建成为无煤区域;2016年主城二类控制区建成区基本创建为无煤区域。

工程减排绩效:通过无煤区域创建工作,可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PM2.5)、挥发性有机物和氨分别为5325吨、1586吨、3445吨、2107吨、76吨和203吨。

电力行业烟气治理(附件3)。2014年前完成5家企业10台火电机组脱硫设施新建或改造。其中,2013年完成华能重庆珞璜电厂2台火电机组脱硫设施改造,新建重庆索特盐化股份有限公司3台火电机组脱硫设施;2014年完成重庆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发电厂1台燃煤发电机组、重庆理文造纸有限公司火电厂2台燃煤发电机组烟气脱硫设施改造,新建重庆松藻电力有限公司2台燃煤发电机组烟气脱硫设施。

2014年前完成5家企业13台发电机组(锅炉)低氮燃烧改造或新建烟气脱硝设施。其中,2013年完成7台火电发电机组(锅炉)低氮燃烧改造或新建烟气脱硝设施,2014年完成6台火电发电机组(锅炉)低氮燃烧改造或新建烟气脱硝设施。

工程减排绩效:通过电力企业烟气脱硫设施、脱硝设施新建和改造,可削减二氧化硫 12234吨,削减氮氧化物18266吨。

水泥企业氮氧化物治理(附件6)。2013年完成 23家水泥企业30条新型干法旋窑生产线开展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和烟气脱硝工程治理。
工程减排绩效:通过对23家企业30条生产线实施氮氧化物治理,可削减氮氧化物排放15558吨。

工业企业废气深度治理(附件7)。2016年前完成83家工业企业废气深度治理(或关闭)。其中,2013年完成太极集团重庆涪陵制药厂有限公司等14家企业废气污染治理(或关闭),2014年完成华新水泥重庆涪陵有限公司等33家企业废气污染治理(或关闭),2015年完成重庆市涪陵金星水泥厂等15家企业废气污染治理,2016年完成重庆新华化工有限公司等21家企业废气污染治理。

清洁生产审核。开展大气污染重点企业(“双超双有”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大力推进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产能过剩行业和《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所列其他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分别每两年、三年和五年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全市每年开展100家以上企业清洁生产审核。

到2017年,基本完成主要人口密集城区重污染企业搬迁调整或污染治理工作。

2. 控制城市扬尘污染的工程项目及减排绩效

施工扬尘控制。在一、二类控制区内,房屋建设、平基土石方、土地整治和房屋拆除、市政设施改造和维护、道路开挖、交通建设、水利和码头建设、园林绿化和管护、石材露天切割等施工工地要严格执行《重庆市主城尘污染防治办法》有关规定,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修订、完善扬尘控制制度及规范,从严规定工地围墙(围挡)高度和品质、工地出口车辆冲洗、工地内道路硬化、施工区域湿法作业标准以及控制运渣车辆冒装洒漏的管理措施。重点强化全市8000余个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控制,其中主城区3000余个、影响区1000余个、其他区县4000余个。全市创建或巩固扬尘控制示范工地1000个,积极创建绿色工地。

道路扬尘控制。2013年起,主城区按照《重庆市环境卫生精细化示范路作业要求与质量标准》、《重庆市主城区环境卫生作业要求与质量标准》、《道路环卫作业扬尘控制技术规范》等规定,增加洒水、喷雾降尘及道路冲洗频次,一类控制区建成区主次干道冬春季节每日至少二次洒水降尘,机扫率不低于85%;二类控制区建成区主次干道冬春季节每日至少一次洒水降尘,机扫率不低于80%。其他区县逐年提高城区道路机扫率。全市巩固和创建扬尘控制示范道路800条。2013年起,主城区新建道路全部铺装为沥青路面;2015年前将一、二类控制区内的主次干道全部实行“硬化”,一类控制区建成区道路全部铺装沥青路面。分期推行使用具备全密闭功能的运渣车,改造密闭渣土运输车4000辆,2013年在一类控制区施行,2015年在二类控制区施行。运输车辆须有喷水降尘装置,水雾面积应覆盖全车辆;运输车辆应安装与建筑垃圾处置管理部门相连通的卫星定位装置,并安装统一制作的专用识别标志。

生产经营中的扬尘和粉(烟)尘控制。2013年底前取缔一类控制区建成区内的散排生产线或作业点,2015年底前取缔其他区域内的散排生产线或作业点。整治“三场三堆”(煤场、矿场、渣场和料堆、灰堆、沙堆)扬尘100处。重点控制混凝土搅拌站粉尘排放,已有的50家混凝土搅拌站落实密闭、喷淋、车辆冲洗等控尘措施并加强监管,许可到期的予以关闭。混凝土搅拌站粉尘排放重点监管和整治项目详见附件10。

城市扬尘控制工程减排绩效:根据测算,到2017年,通过加强道路扬尘、施工扬尘、工业堆场扬尘和工艺生产线扬尘无组织排放控制,可在2012年的基础上削减可吸入颗粒物排放25388吨,细颗粒物(PM2.5)排放5725吨。主城一类控制区50家混凝土企业年排放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PM2.5)6972吨和3503吨,通过限期治理和提高地方标准,可在较大程度上削减搅拌站粉尘排放。

3. 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的工程项目及减排绩效

鼓励淘汰黄标车(附件9)。制定经济鼓励政策,2015年底前逐步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其中,主城区分批鼓励淘汰26639辆黄标车,包括载客汽车18409辆、载货汽车7860辆、特种车辆370辆。淘汰老旧和冒黑烟行驶的公交车3500辆。

工程减排绩效:通过黄标车和老旧汽车淘汰工作,可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PM2.5)、挥发性有机物和氨分别为136吨、6856吨、1068吨、894吨、6932吨和13吨。

黄标车限行。2013年9月1日起在内环快速路(含)以内城市道路及机场路分时段(7:00-22:00)禁止黄标车(不含公交客运车中的黄标车)通行,同时推进大型运输场站和大型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和对黄标车限行的宣传;2014年9月1日起在内环快速路(含)以内城市道路及机场路实行全天候禁止黄标车(不含公交客运车中的黄标车)通行;公交客运车中的黄标车自2015年9月1日起在内环快速路(含)以内城市道路及机场路全天候禁止通行。外迁内环快速路以内的大型公交客运场站和大型物流基地15个。

油品提升。2013年7月1日起严格执行国家第Ⅲ阶段车用柴油标准,2013年底执行国家第IV阶段车用汽油,2014年底执行国家第IV阶段车用柴油,2017年底执行国家第V阶段车用燃油。推动油品配套升级。提高船舶、工程机械的油品质量。

工程减排绩效:通过油品质量的提升,可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PM2.5)、挥发性有机物和氨分别为1114吨、10503吨、1597吨、1137吨、2625吨和149吨。

推广清洁能源车船。推广压缩天然气(CNG)汽车2万辆、液化天然气货船50艘,对港口、机场、邮政等特种车辆实行油改气,发展新能源汽车1000辆。

发展公共交通。大力推进轨道交通建设,轨道交通通车里程达到160公里,做好与公交车的驳接和换乘优惠工作,实施公交优先并扩大免费换乘等。

4. 控制餐饮油烟及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工程项目及减排绩效

餐饮油烟整治(附件8)。在全市区县建成区开展餐饮业油烟污染专项整治,分年度、重点推进群众投诉强烈的1500家餐饮单位实施油烟治理,2013年治理350家,2014年治理350家、2015年治理300家,2016年治理300家、2017年治理200家。在渝中区、渝北区等开展餐饮油烟整治示范街创建活动。

工程减排绩效:通过对1500家餐饮业实施治理专项整治后,可明显减少市民投诉,削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879吨。

油气污染治理(附件9)。2015年底前完成全市29座储油库、1300座加油站、1000余台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其中,2014年底前完成主城区286座加油站、14座储油库、206台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

工程减排绩效:通过储油库、加油站、运油车油气污染治理工程,可削减挥发性有机物17180吨。

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示范(附件8)。2015年前完成56家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工程治理。其中,2013-2014年完成重庆顶正包材有限公司等53家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2015年完成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开展居民区机械、电子、印刷、喷漆等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项目20个。

工程减排绩效:通过对56家试点企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和开展居民区生产作业活动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共可削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24155吨。

氨排放控制。完成万盛经开区浮法玻璃有限公司烟气脱硝工程治理,重庆和友碱胺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化肥有限公司氨排放控制以及其它氨排放控制项目。

5. 增强大气污染监管能力的工程项目

增强大气污染综合监管手段。主要包括制定完善大气污染防治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建立空气质量数值预报和预警平台,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网络与预警机制,开展细颗粒物(PM2.5)来源解析及大气污染控制相关科学研究。开展大气污染预警和联防联控,制定主城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地方标准、混凝土搅拌站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执行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

监控能力提升。包括增强大气污染因子的监测能力,加强主城区18个空气自动监测站的维护和稳定运行,推进主城区外区县增加新指标的配套监测设备。进一步加强重点源在线监测设备建设。加强市级机动车排污监控机构及在用机动车环保检测监管平台建设,完善软硬件及配套设备。

人工增雨。在冬春季节以及启动空气污染预警情况下,通过高炮、火箭、飞机等综合手段,适时开展蓝天行动人工增雨作业,降低空气中大气污染物浓度,增加空气质量达标的天数。

(二)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初步匡算,“蓝天行动”总投资160.12亿元,其中争取国家补助资金0.85亿元,市级筹资17.97亿元,区级筹资11.27亿元,业主自筹130.03亿元。主要用于燃煤及工业废气污染控制约98.61亿元,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约39.47亿元,尘污染控制约12.90亿元,餐饮油烟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约8.24亿元,保障实施措施约0.90亿元。(“蓝天行动”资金估算及筹措详见附件11)。

(三)绩效预评估

通过“蓝天行动”实施方案(2013-2017年)重大工程的实施,预计到2017年,可削减二氧化硫6.51万吨、氮氧化物7.11万吨、可吸入颗粒物4.54万吨、细颗粒物(PM2.5)1.58万吨、挥发性有机物5.24万吨、氨0.24万吨。目标年各主要污染物排放均能达到预订控制目标。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市政府印发《重庆市“蓝天行动”实施方案(2013-2017年)》。2015年,组织对“蓝天行动”进行中期评估,并依据评估情况调整重点任务。2017年底,对“蓝天行动”进行终期考核;考核、评估结果向国务院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市环保局负责牵头“蓝天行动”,统一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组织检查“蓝天行动”年度目标任务实施情况。建立“蓝天行动”调度会和部门联席会议及空气污染预警预报制度,收集情况,掌握动态,发布信息并通报工作进度。负责组织空气质量监测与信息发布及空气污染预警与应急管理;负责工业园区及排污企业污染物排放监管;牵头开展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控制工作;牵头开展机动车排气检测、环保标志发放与黄标车鼓励淘汰工作;牵头开展燃煤污染控制、无煤区域创建、餐饮油烟整治以及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示范。配合有关单位实施限期整改和火电、水泥、烧结砖瓦窑等关停搬迁项目,配合财政部门合理安排和使用专项资金;配合有关部门实施“蓝天行动”督查、考核;指导区县政府及北部新区管委会实施“蓝天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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