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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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陉县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 2015年工作方案》

2015-09-04 13:03:43   阅读: 3367  
井陉县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2015年
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署,全面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2013-2017年)》(石发〔2013〕17号)《井陉县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2013-2017年)》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及重点工程
(一)工作目标
1、实现空气质量持续改善,重污染天气大幅减少,优良天数持续增加。
2、PM2.5年均浓度较2014年下降5%以上。
(二)重点工程
围绕深入推进“压煤、降尘、控车、治企、减排、增绿”六大治理措施,重点开展“燃煤总量强力压减、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升级改造、实心粘土砖瓦窑关停取缔、重型卡车尾气治理、农村能源清洁利用、四尘深入治理、网格化精细管理、植树绿化提升”八大工程,科学治污,精准治霾,坚决打好大气污染治理攻坚战,不失时机倒逼转型升级,坚定不移推动绿色崛起。
二、工作任务及分工
(一)压减燃煤总量
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要求,科学压煤,大力推广先进的燃煤技术,提高燃煤的效率,依靠科技进步减少燃煤污染,重点开展燃煤总量强力压减工程、农村能源清洁利用工程。
1、燃煤总量强力压减工程。县发改局牵头,到年底确保煤炭消费量比2014年净削减80万吨,关闭所有外来煤炭洗选企业,重点压减环保设施相对落后、治理标准较低、治理效果较差行业的煤炭消耗。
2、县发改局牵头,县环保局配合,停止审批新上涉煤项目,确需新上的涉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
3、县发改局牵头,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完成光电等清洁能源发展任务。
4、县发改局牵头,县质监局、县工商局、县环保局配合,各乡镇负责,对煤炭交易市场开展专项检查,对销售不符合河北省《工业和民用燃料煤》地方标准(DB13/2081-2014)的煤炭及制品采取严禁销售、限期整改、依法处罚等措施。所有煤炭经营企业年底前必须向园区集中。
5、县质监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商局、县环保局配合,实施煤炭使用单位报验制度,重点用煤单位每批煤炭进货后,向县质监局报验,质监局、发改局、环保局定期对重点用煤企业开展联合煤质抽检,并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质监局负责煤炭制品生产的监管、工商局负责煤炭流通的监管、环保局负责煤炭使用单位的监管,发改局负责煤炭经营及市场规划整治。实行煤炭及制品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监管,完善和加强煤质检测站检测工作,对入县煤炭,加密监督检测频次,对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煤炭及制品的单位由质监、工商、环保三个部门依据职责依法处置,不得转移到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
6、按照市政府文件要求,按时完成燃煤锅炉治理任务:
县发改局牵头,负责高效锅炉推广、锅炉节能改造和燃料结构优化,建设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体系。推进燃煤锅炉节能改造,推广高效节能锅炉,组织开展燃煤锅炉节能监察服务专项行动,到2017年,基本完成保留的燃煤锅炉节能改造提升。
县环保局牵头,负责燃煤锅炉淘汰工作。动态更新燃煤锅炉清单,摸清纳入淘汰范围燃煤锅炉的基本情况,制定燃煤锅炉2015-2016年淘汰计划,2015年完成燃煤锅炉淘汰总任务的50%以上,2016年完成全部治理任务。按照确定的名单、方式和时限,逐台抓好落实,按时完成目标淘汰任务。除保留必要的应急和调峰燃煤锅炉外,县城建成区全部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禁止新建燃煤锅炉;工业园区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其它地区禁止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将燃煤锅炉治理纳入大气污染考核体系并严格考核、奖惩。严格环保监督管理,对查出的瞒报、违规新建、治理不达标的燃煤锅炉,责令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取缔。
县发改局牵头,县工信局配合,对工业燃煤锅炉进行治理。明确2015-2017年全县燃煤工业锅炉改造目标、任务和推进措施,加快利用微煤雾化等技术改造燃煤锅炉,2015年完成计划任务的30%以上。实施“以大代小”锅炉更新,置换调整工业燃煤锅炉,对具备条件的分散工业燃煤锅炉,加快推进煤改气、煤改电、煤改生物质、煤改新能源等。
县质监局牵头,负责组织制定标准和加强检测,完善锅炉数据库。对新投入使用的锅炉及时办理使用登记,输入数据库,纳入安全监管;对拆除的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在数据库进行标注,增强锅炉数据对燃煤锅炉治理的指导性、实用性和权威性。
7、县发改局牵头,县质监局、县环保局配合,全面提高煤炭质量和清洁利用水平,推进重点用煤乡镇建立煤质检测机构。加快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和配送网络建设,年内完成市下达的洁净型煤推广任务。
8、农村能源清洁利用工程。县农牧局牵头,县委农工委配合,各乡镇负责农村采暖和生活小锅炉治理工作。推广新型清洁高效燃煤炉具,分期分批更换传统炉灶,提升热效率,实施煤炭清洁燃烧改造。加快太阳能、电、气(天然气、混合气、沼气等)、地热等新能源替代农村散煤采暖示范推广步伐。
9、县发改局牵头,县工信局配合,严禁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及国家要求严控的炼焦、电石、铁合金等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二)控制扬尘污染
提升管理水平,完善管控机制,遏制人为扬尘污染,切实加强工程尘、工厂(行业)尘、道路扬尘、矿山扬尘“四尘”治理力度,在严管和精细上下功夫。突出抓好四尘深入治理工程、实心粘土砖瓦窑关停取缔工程,坚决把扬尘控制住、压下来。
10、实心粘土砖瓦窑关停取缔工程。县国土局牵头,按照省统一安排布置对实心粘土砖瓦窑进行关停取缔。对占用的土地耕地加强生态恢复与修复,研究相应补偿措施和环保建材替代措施。
11、县住建局牵头,严格落实《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治理15条措施》,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治理,在建工地全部实行绿色施工,达到扬尘控制“六个百分之百”,即“施工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出入车辆冲洗、施工现场地面硬化、拆迁工地湿法作业、渣土运输车辆密闭六个100%”。继续深入治理,提标升级,开展绿色施工样板工地建设。集中整治城乡结合部和建成区裸露地面,全部进行硬化。
12、县住建局、县环保局牵头,继续强力推进混凝土搅拌站的绿色生产达标活动,实现绿色生产,最大限度的减少扬尘污染,2015年10月底前完成达标升级,厂区粉尘排放要符合《河北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167-2015)。
13、县住建局牵头,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要明确扬尘污染防治目标要求及其所占的评标分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要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职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用要列入工程概算。
14、县住建局牵头,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继续购买洒水、清扫、吸尘一体式新型清扫车辆,降低环卫作业过程扬尘。加强对良都高速口至县城、陉山大道、建设大街、幸福街、公园路、后马路等县城主要街道的清扫保洁力度,要先用细笤帚把尘土扫干净,然后再洒水;每天洒水不低于4次,保持路面湿润不起尘;若气候干燥或扬尘天气,加大洒水频次,要及时清运道路两侧垃圾、积土;四级以上大风天气停止人工清扫。
15、县交通局牵头,相关乡镇负责,加强对307国道东至头泉、西至秀林,以及微矿路、罗庄至孙庄大桥等县主要道路的清扫保洁力度,及时清扫道路尘土,清理公路两侧垃圾,洒水抑尘。特别是对井元路、良都至上安电厂道路、岩峰至6410西门道路、金柱-苗峪-鹿泉界之间道路等破损严重的路面垫平、压实、洒水,最大限度降低道路扬尘污染;要加大清扫频次,增加洒水车辆,每天洒水不低于4次,及时清运公路两侧积土、垃圾,确保路面始终保持湿润,车过不起尘。同时要做好国道、省道等主要道路两侧植树绿化工作。
16、县交通局牵头,公安局负责,从严查处运输渣土、石灰、石子、煤炭等易抛洒物品车辆的超载、不遮挡、不覆盖或覆盖不严等问题;在进出县界主要路口设清洗点和加盖苫布点,凡进出我县的运输车辆必须进行冲洗并加盖苫布,达不到要求的运输车辆,一律不得上路。县环保局负责,企业对出入厂区的运输车辆全部进行遮盖、清洗,对不按要求落实的企业,实施处罚并停产整治。
17、县环保局牵头,督导重点企业深入开展粉尘综合治理,降低无组织排放。强化燃料、原料、产品堆场监督管理,采取入棚入仓等有效措施控制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大型堆场应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露天堆放的应加以覆盖并建设自动喷淋装置、防风抑尘网。严格控制石子加工行业原料破碎、运输、贮存、加工等环节无组织排放,确保厂界污染物浓度达到相关标准要求。2015年11月底前完成富阳建材、天雪建材、新和运脱硫石粉等3个烟粉尘治理项目;2015年11月底前完成天诚工贸、惠丰煤业、鑫洲物贸等3个料堆扬尘综合整治项目。(名单见附件1、附件4)
18、县农牧局牵头,推进农村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开展肥药控减工作以及农业清洁生产示范区创建,实施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三)加强机动车污染管控
要坚决淘汰黄标车,着力抓好重载车辆的尾气治理,排放不达标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要切实改善县城的交通状况,鼓励人们绿色出行。重点抓好重型卡车尾气治理工程,最大限度地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
19、重型卡车尾气治理工程。县环保局牵头,县交通局、县工商局、县交通局、县质监局、县科技局配合,制定加强重型柴油车辆管理的方案,推进重型柴油车辆的尾气治理。县交通局负责,对营运类重型柴油车辆加装尾气处理装置;县公安局负责,对道路行驶的无环保合格标志、尾气排放不达标车辆依法进行严厉查处。
20、县公安局负责非营运黄标车淘汰工作,县交通局负责营运黄标车淘汰工作,继续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完成全年黄标车淘汰任务;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组织做好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中央财政补贴政策的落实及补贴资金的申领发放工作;县公安局负责,机动车保有量完成市下达工作任务。
21、县商务局牵头,年底前完成车用汽、柴油油的置换和质量升级工作,全面供应国家第五阶段标准车用汽、柴油。县发改局组织落实国五车用汽柴油油源工作,县商务局做好国五车用汽柴油置换供应工作,县质监局、县工商局分别对生产、流通的油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2015年底前完成国五车用汽柴油油品供应置换工作。
22、县工信局牵头,县商务局、县交通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交通局和县住建局配合,继续加大新能源汽车和清洁燃料车推广使用力度,继续购买公交、环卫等行业的清洁能源作业车辆。公共服务领域新增及更新机动车过程中采用新能源汽车,创新支持模式,引进社会资本,并完善县城充电设施建设,带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新增公交、环卫车辆,除特殊用途外,一律采用新能源或清洁燃料车。
23、县商务局牵头,县环保局、县交通局配合,负责做好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县商务局负责新建加油站配套建设并稳定运行油气回收治理设施,县环保局负责安排进行油气回收监测。油罐车管理工作由县交通局负责。所有新建加油站、油罐车和储油库配套建设并稳定运行油气回收治理设施。
(四)强力推进企业减排
要运用好节能减排这个倒逼机制,按照最严的排放标准,抓好重点行业的环保设施升级改造,突出抓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升级改造工程,最大限度地减少工业排放。
24、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升级改造工程。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配合,按照“以大带小,分类推进”的原则,2015年底前完成华能上安电厂1-6号燃煤发电机组除尘、脱硫、脱硝设施升级改造,达到超低排放限值要求,达不到要求的,坚决实施关停。
25、县环保局牵头,对重点排放企业的除尘、脱硫、脱硝设施运行实现在线监控,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火电、水泥、等市控及以上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和1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安装烟气自动监控设施,增设烟粉尘监控因子,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26、县环保局牵头,对燃煤锅炉、工业窑炉完成除尘、脱硫、脱硝设施建设与提标改造,按时执行国家、省新的排放标准。鼎星水泥在恢复生产以前必须完成脱硝和除尘设施提标改造,按规定执行烟尘(颗粒物)特别排放限值,综合脱硝效率不低于60%,达不到要求不得复产。
27、县环保局牵头,加大对已建成的减排设施检查力度,确保重点企业除尘、脱硫、脱硝设施连续稳定运行。
28、县环保局、县食药监局牵头,推动县城建成区餐饮经营单位(含职工食堂)安装高效油烟净化器等净化设施,2015年8月底前完成9家治理任务。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与油烟最低净化去除率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名单见附件5)
29、县环保局、县委农工委牵头,建立秸秆禁烧长效机制,全面禁止焚烧秸秆(含玉米皮),实现国家卫星遥感监测火点像素为零。
县住建局负责,严禁露天焚烧落叶、杂草、垃圾、废旧轮胎、废旧塑料等废弃物;全面取缔县城内露天炭火烧烤。
30、县环保局牵头,督导鑫岭钙业、许氏钙业等2家企业2015年11月底前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名单见附件2)
31、县发改局牵头,县环保局配合,推进循环经济和节能环保产业、战略新兴产业发展。大力实施龙头企业培育、知名产品创建、服务体系构建、产业基地建设、重点项目推进等五大工程。
32、县环保局牵头,县工信局配合,力争全部完成水泥、电力行业省控以上企业总量IC卡系统安装。
(五)加快工业企业污染综合治理
33、县国土局牵头,气象局、公安局、环保局配合,建立气象预报与露天矿山开采协调机制,结合天气预报,选择在有利于污染物扩散的气象条件下实施无尘爆破;气象条件不利于粉尘扩散、不宜放炮时,公安局停供炸药,民爆公司不得放炮。
县国土局、环保局等部门负责,今后一律不再审批矿山开采及石子加工项目,各类证照到期后一律不再续办。国土局牵头,安监局、公安局配合,各乡镇政府负责,对手续不全、证照不完善、污染严重、私挖乱采等违法生产企业一律取缔;对以基建名义进行矿山开采加工的,公安、供电部门一律停止供药、供电。
县环保局牵头,6月底前完成对全县石子加工企业环境整治验收,并对符合条件的石子加工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对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进行停产治理,并给予高额、高限处罚。
34、县工信局牵头,环保局配合,各乡镇负责,对没有通过环保验收的碳酸钙企业继续实施停产治理或取缔;通过验收的企业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企业达到《井陉县碳酸钙企业环境综合治理标准》要求。包括排污节点封闭、窑气回收、除尘器达标运行、储渣场规范、道路硬化、厂区美化等工作,限期8月底之前完成治理工作,逾期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一律实施停产治理。逐步淘汰取缔产能低、能耗高、环境差的钙镁企业,实现钙镁企业的转型升级。
县环保局牵头,9月底前完成对全县涉煤工业锅炉除尘设施升级改造工作,确保锅炉除尘设施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要求。  
35、县环保局牵头,各乡镇负责,对未通过2014年环保治理验收的石灰机立窑企业实施停产治理;通过验收的企业按照《井陉县石灰机立窑企业环境综合治理标准》要求,进一步深化石灰机立窑企业环境综合治理工作,8月底前达不到治理要求的企业一律责令停产治理。
36、县煤炭局、环保局牵头,各有关乡镇政府负责,对未通过2014年环保治理达标验收的储、洗煤企业全部责令停产治理;同时,对通过验收的储、洗煤企业深化治理工作,巩固治理成果。
37、县环保局负责,加强对华能上安电厂和原微水电厂储灰场管理,按照防风抑尘的治理要求,落实洒水、覆盖、绿化、防尘等各项治理措施;特别是要加强大风天气或重污染天气扬尘治理工作,彻底消除储灰场扬尘污染。
38、县环保局牵头,工信局、国土局等部门配合,对全县所有建材企业开展粉尘、扬尘专项治理行动,加强对企业日常监督检查,重点对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物料棚化、道路清扫洒水等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对故意闲置污染防治设施、洒水不及时造成扬尘严重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一旦查实,一律顶格处罚,并责令停产治理。
39、县工商局牵头,环保局、煤炭局、供电局、公安局等部门配合,各乡镇政府负责,对未经环保审批或不按审批地址要求经营的储煤场、土灰窑、散灰点以及其它无证无照摊点,采取断电、断路、断水,拆除厂房、设备,恢复地貌等措施,全部关停取缔。
(六)大力开展植树增绿
全县开展植树绿化提升工程,加快森林县城建设。
40、县林业局牵头,全面实施生态恢复和重点生态绿化工程建设。突出抓好绿色廊道、太行山绿化和农村绿化等重点生态绿化工程,全年造林绿化3.7万亩,植树500万株。
41、县住建局牵头,扩大县城建成区绿化规模,继续推进道路绿化、单位居住区绿化、立体空间绿化、绿道绿廊和公园绿化建设。
(七)全面提升环保监管
加强环保能力建设,确保治理污染有队伍、有手段、有投入。2015年作为“环保能力提升年”,全面加强环保预警监测、执法监管等能力建设,突出抓好网格化精细管理工程。
42、网格化精细管理工程。县环保局牵头,县气象局配合,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监管网格划分方案于2015年底前报市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环境监管中的工作职责,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健全完善组织、监管、监督、保障、奖惩、企业自律“六大体系”,强化乡镇、村基层环保责任和工作力度,加大环保网格化监管运行和履职情况督导力度。开展网格化标准化建设工作。落实属地责任,深入开展全县域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周边区域网格化监管和环境综合整治,充分利用环境气象预报信息,及早预防、科学治理,切实改善辖区环境质量。
43、县大气办负责,相关单位配合,完善优化重污染天气四级响应机制和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完善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重点企业做到“一厂一策”。按照标准化要求,加快省、市、县应急能力建设。按照新修订的预案要求,继续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监测会商结果,在遇到重污染天气时,提前及时启动相应的预警应急措施,合理调整部分重点工业企业生产负荷,适当降低冬季取暖期和敏感时段的工业产品产量,探索实行重点企业“错季、错时”生产和火电企业排放绩效管理等限产减排措施。快速有序组织好应急工作,切实减轻重污染天气对群众生产生活和身体健康的影响。
44、县财政局、县环保局牵头,加大财政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投入。
45、县环保局牵头,加强环境信息公开。逐月公布城县空气质量状况;公开项目环评与验收情况;公开各级网格职责和责任人员、环境违法问题查处情况、环境信访问题和区域安全隐患等情况;公开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与治污设施运行、污染源监测等信息。
46、县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县编办配合, 2015年作为环保能力提升年,加强大气环保机构与监管能力建设,要在6月底前设置独立的大气污染防治科室。县级环境监测、监察、信息、科研、宣教等能力建设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完善自动监控及信息发布系统建设。
47、县发改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配合,试点开展第三方治理。按照“省级推动、地方主导、企业主体”的原则,以微煤雾化技术实施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升级改造为突破口,加快推进电力、水泥、采矿等行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
48、县气象局牵头,强化环境气象监测与数据应用能力,开展多项环境气象服务,建立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气象服务系统,提升环境事故气象应急保障能力。加快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标准化建设,加大人影作业力度,充分利用大气的自净能力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49、县公安局牵头,严格限制烟花爆竹燃放。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科学制定禁限放方案,严管销售渠道,严控燃放区域,严厉惩处非法销售和燃放行为。加强舆论宣传,引导企业生产销售“微烟、低硫、少渣”的安全环保型烟花,倡导公众自觉减少烟花爆竹燃放。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围绕大气污染防治各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强化工作机制,县级主要领导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大气污染防治调度会议,听取前一阶段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的汇报,并对下一阶段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对全县大气污染防治各项工作进行全面协调指导,确保各项工作按时间节点顺利开展。
(二)加大环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县环保局牵头,县公安局、县监察局配合,严格环保执法,提升监管能力,开展“环保大检查”行动、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等专项行动,对环保违法实行“零容忍”,严厉打击和查处偷排偷放、超标排放,有环保设备不运行、故意降低指标运行等恶意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大执法办案工作力度,严查环境污染背后的“保护伞”。加快远程执法和移动执法信息系统建设,完善执法技术手段。对建成但未能充分发挥减排效益的设施所在企业加强执法力度,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累日计罚和上限惩罚的措施,倒逼企业提高减排设施投运率。
对渣土车覆盖不严、道路遗撒,建筑工地抑尘措施不到位,露天炭火烧烤等损害大气污染防治行为打击不不力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三)加强督导检查。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县大气办,各相关县直部门要加强督导检查力度,进一步夯实已完成的工作,继续对非法、超标排污严重的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污染问题,实施挂牌督办,限期整改,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通过明察暗访、延伸督查等方式做好督导检查。
(四)加强考核评价。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评价考核体系,增加考核权重,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真抓实干、实施方案完成好、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单位予以表彰;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单位,由相关县领导与组织、监察部门一起约谈单位主要领导;对存在工作不力、履职缺位,不作为、慢作为,群众不满意等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坚决实行责任追究。
(五)加强舆论宣传。继续实行大气污染有奖举报制度,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监督举报的积极性,鼓励公众监督排污企业偷排偷放、车辆“冒黑烟”、渣土运输车辆遗撒、露天焚烧等环境违法行为,让违法排放无处藏身。积极发挥大气污染防治义务监督员等社会公众监督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正面典型宣传力度,同时对大气环境违纪违法问题进行连续性、大力度曝光警示。组织县属媒体利用好专版专栏,刊播系列言论评论、专家访谈、科普文章,加强对雾霾天气问题的正面引导,引导广大居民科学理性看待现阶段雾霾问题,形成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群防群治,全县人民同呼吸、共奋斗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格局。
 

附件:

1.井陉县2015年工业烟粉尘治理项目清单

2.井陉县2015年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项目清单

3.井陉县2015年建筑工地扬尘治理项目表

4.井陉县2015年工业企业料堆场扬尘治理清单

5.井陉县2015年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安装油烟净化器等净化设施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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