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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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2015-08-31 08:50:55   阅读: 2919  
东莞市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按照《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粤府〔2014〕6号)、《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粤府办〔2014〕61号)、《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粤环〔2014〕110号)有关工作部署,为明确2015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更好地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全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形势和挑战

过去一年,在全市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全面实施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开展了锅炉、挥发性有机物(VOCs)、餐饮油烟和城市扬尘整治等四项“环保为民”大气污染专项治理行动,采取超常规措施超额完成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任务,完善了城乡一体化覆盖的“14+1”大气自动监测预警网络,修订了重污染应急预案,开展了冬季大气污染防治行动保卫战,确保了2014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整体有所改善。相比于2013年,全市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下降了0.19,灰霾天气减少了20天,PM2.5下降了6.3%,PM10下降了7.7%,主要污染物浓度值均有不同程度下降,全面达到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要求。

但是,我市目前产业转型升级及能源结构调整任务仍然艰巨,重污染企业仍比较多,煤炭消耗量大,污染物排放总量大,传统煤烟型污染状况仍未得到根本改变,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特征明显。主要污染物中二氧化氮、PM2.5、臭氧等污染物年均浓度仍存在超标现象,尤其是臭氧超标问题凸显。我市要在控制PM2.5的同时,有效遏制臭氧污染,应对复合型污染态势,提升全市空气质量达标率,满足人民群众对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迫切要求和殷切期盼,任务十分艰巨。

二、工作思路与基本原则

(一)工作思路

2015年,我们要认清大气环境的严峻形势,坚持问题导向,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国家和省有关工作部署,遵循全市生态文明建设的工作思路,以改善全市空气质量为目标,以完成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为指引,以创建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推行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两高一低”企业全面整治与引导退出为抓手,以落实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为重要保障,持续实施“环保为民”大气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和冬季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等工作,进一步完善政策,强化措施,构建全市大气复合污染综合防治体系,保障空气质量持续得到改善,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立足当前,放眼长远。从解决当前最紧迫、最突出、群众最为关心的大气污染问题入手,加大污染治理力度,提升空气质量达标率,减少灰霾现象发生。同时,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及我市空气质量改善的需求,加强统筹规划与对策研究,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严格环保准入,控制增量,为实现空气质量全面达标奠下良好基础。

全面推进,突出重点。在全市范围内,针对各类大气污染源全面强化减排措施和监管行动。同时,结合大气污染特征,重点解决PM2.5、臭氧等污染问题,有针对性地强化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控制项目的治理和监管。其中PM2.5重点控制时段为1至2月、11至12月,臭氧重点控制时段为7至9月;重点控制区域为城市中心区及其附近镇街、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较大的镇街,包括:南城、东城、莞城、万江、寮步、高埗、大岭山、厚街、麻涌、虎门等10个镇街;PM2.5重点控制项目包括燃煤电厂、锅炉、机动车、VOCs和扬尘排放源等项目,臭氧重点控制项目为VOCs排放重点行业企业和加油站等项目。

统筹兼顾,齐抓共管。完善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职责,细化责任。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镇街统一思想,属地负责,各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同时,加强社会宣传,鼓励公众参与,形成上下一心、部门联动、社会共治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格局。

三、年度目标

(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力争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全面优于2014年。

1. 空气质量指数(AQI)与2014年相比实现下降,全市污染天气进一步减少,空气质量达标率比2014年提高5%。

2. 主要污染物年均浓度与2014年相比实现下降。二氧化硫(SO2)、一氧化碳(CO)、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达标,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达到43μg/m³及以下,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达到57μg/m³及以下;臭氧(O3)、二氧化氮(NO2)污染形势得到改善。

(二)年度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

2015年,全市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8.63万吨、13.2万吨以内,全面完成“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和节能减排示范市减排要求。VOCs和扬尘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与2014年度相比实现削减。

四、重点工作任务

(一)加强源头污染控制,有效控制大气污染物增量

1. 优化产业布局。

树立环境限制理念,把生态承载能力和环境容量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合理界定城市规模和产业。建立健全适应主体功能分区的重点行业准入机制,实施差别化产业政策,科学引导全市产业合理发展和布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

推进重点污染企业搬迁。对建成区内钢铁、石化、化工、水泥、平板玻璃、有色金属冶炼等大气排放重点企业和污染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其他企业开展排查,落实关闭、搬迁或退城进园或进行污染减排升级改造措施,2015年底前完成建成区内相关企业清理工作。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环保局、各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2. 严格项目准入管理。

严格重大项目环评管理,将PM2.5和臭氧达标情况纳入规划环评和相关项目环评内容。制定《东莞市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管控方案》,对重点区域工业锅炉、VOCS等大气排放项目实施更严格的准入政策,严控增量。

加强重污染行业准入管理。禁止新、扩建钢铁、石化、水泥(以处理城市废弃物为目的的除外)、平板玻璃(特殊品种的优质浮法玻璃项目除外)和有色金属冶炼等重污染项目,禁止新、扩建燃煤燃油火电机组和企业自备电站。

加强工业锅炉准入管理。新建、扩建、改建工业锅炉(包括我市各种容量用于生产、经营的热水锅炉、蒸汽锅炉、热载体炉、热风炉和烘干炉)鼓励优先使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有条件使用煤、水煤浆、重油、生物质成型燃料、柴油等燃料。其中:全市区域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工业锅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工业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非集中供热锅炉要求必须使用清洁能源。当城市燃气供应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过渡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柴油等非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规模小于35蒸吨/小时的燃用煤、水煤浆、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的工业锅炉。

加强VOCs项目准入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对新、改、扩建项目从原辅材料、生产工艺、废气治理工艺等方面提出要求。新建汽车制造、家具及其他工业涂装项目必须采取有效的VOCs削减和控制措施,水性或低排放VOCs含量的涂料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新建机动车制造涂装项目,其水性涂料等低排放VOCs含量涂料占总涂料使用量比例不得低于80%,所有排放VOCs的车间必须安装废气收集、回收净化装置,收集率应大于90%。新建印刷行业推行使用低VOCs或无VOCs的环保油墨、胶粘剂以及清洗剂等原辅材料,要建立印刷、烘干和复合工序废气收集系统。新建室内装修装饰用涂料以及溶剂型木器家具涂料生产企业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环境标志产品要求。新建和改、扩建干洗行业项目必须采用具有净化回收干洗溶剂功能的全封闭式干洗机,不再新增开启式干洗机。

加强餐饮服务业项目准入管理。按照《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的要求指导饮食行业准入。对新、改、扩建项目从燃料、油烟治理工艺、油烟去除率、在线监控设施建设等方面提出要求,助推使用管道煤气、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局、市质监局、各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3. 强化污染物总量控制。

完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办法,逐步将挥发性有机物和烟粉尘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2015年底前,各镇街完成辖区内企业VOCs污染现状摸底排查工作,建立重点企业VOCs治理基础数据与过程管理的动态档案、VOCs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摸清VOCs排放底数,按年度估算VOCs排放量,建立VOCs总量控制制度。探索开展扬尘总量控制研究。

实行污染物削减替代。对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建设项目,实行现役源两倍削减量替代。对排放可吸入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建设项目,逐步实行减量替代。逐步实施重点VOCs行业 “点对点”总量调剂的方式,明确VOCs排放总量指标的来源,实施“等量替代”或“减量替代”,确保工业VOCs排放总量得到削减。

落实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对未完成大气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镇街实行区域限批,除民生工程外,一律暂停审批排放相应大气污染物的项目。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二)压缩过剩产能,发展绿色经济

1. 严控产能过剩项目,压缩过剩产能。

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有效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要求,不再审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坚决遏制产能过剩行业盲目扩张。实施严格的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新、改、扩建项目必须通过节能审查方能准予建设。 

抓紧清理产能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公布违规企业名单,制订限期整改方案。分类处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对于确有必要建设的,在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的基础上,报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城管局、各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2.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完成省下达的年度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加快“两高一低”企业全面整治与引导退出。依法加强行政监督,创新监管手段,引导水乡经济区造纸、漂染、洗水、电镀、制革、印花等行业高污染企业有序退出。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引导水乡经济区中堂造纸环保专业基地外年审批生产能力在20万吨以下的包装纸企业和年审批生产能力在5万吨以下的生活用纸企业退出。在2015年前依法全面完成推动水乡经济区环保专业基地外不符合原地保留条件的漂染、洗水、印花、电镀、制革等重污染行业搬迁入环保基地或者关闭。

责任单位: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水乡经济区“两高一低”企业全面整治与引导退出专项工作小组成员单位。

3. 大力推进节能工程。

实施加工贸易企业能效提升计划。2015年全市规模以上加工贸易企业实现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同比下降9%以上。实施“千家”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管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技改工程。加大对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研究和推广应用,加快淘汰高耗能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大力调整企业产品、工艺和能源消费结构。实施锅炉能效提升行动计划,以中堂镇造纸行业锅炉为试点开展能效测试,制定造纸行业锅炉热能利用联盟标准,争取将中堂镇造纸企业的锅炉热能利用率提升至80%以上,逐步推广到全市范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指标比2010年下降19.5%,降至0.556吨标准煤/万元。

新建建筑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按照《东莞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全市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万㎡以上)和政府投资新建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应落实本项目规划建筑面积20%以上(并不少于一个单体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东莞生态园区落实绿色生态城(园)区试点建设,松山湖高新区落实大学创新城、台湾高科技园、中以国际科技合作产业园等新建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各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4. 全面推行清洁生产。

根据《东莞市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工作方案》安排,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实施清洁生产先进技术改造。2015年底前,重点行业39家企业全部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同时完成方案中的40%以上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环保局。

5. 培育环保产业。

推进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推行环境监测社会化,推进大气污染第三方治理,积极培育大气污染治理环保骨干企业。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环保局。

(三)优化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1. 加强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实行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责任管理,制定煤炭消费压减计划,2015年控制规模以上企业煤炭消费量不超过1894万吨,全市煤炭消费量不高于2012年水平。实施新建项目与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挂钩机制,耗煤建设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主要大气污染物现役源两倍替代。严禁新建、扩建燃煤燃油的发电项目及企业自备电站。通过燃用洁净煤、改用清洁能源、提高燃煤燃烧效率等措施,削减重点行业煤炭消费总量。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东莞供电局,各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2. 扩大天然气供应范围。

按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全覆盖、重点工业园基本气化的目标,加快推进气源工程建设。完善燃气管网规划,加快天然气管道项目建设,2015年底前天然气管网通达有用气需求的工业园区,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锅炉、窑炉,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高效利用项目,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各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3. 推广使用其他清洁能源。

完善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政策体系,大力发展天然气多联供。加快推进分布式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研究出台太阳能光伏补贴扶持政策,促进我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规模化、产业化发展。2015年全市太阳能光伏发电装机总容量计划达到80MW。建设高环保标准的垃圾焚烧发电设施。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城管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4. 加强工业燃料品质控制。

严格控制煤炭硫分灰分,火电厂燃料煤含硫量应控制在0.7%以下,工业锅炉所用燃料必须符合下面要求:煤含硫量≤0.6%、含灰分量≤15%;水煤浆含硫量<0.35%、含灰分量<6%;重油含硫量≤0.8%,生物质成型燃料含硫量≤0.2%、灰分含量≤6%、含水率≤13%、低位发热量≥16.9MJ/kg、密度≥1000kg/m3。按照《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依法对进口煤炭质量实施重点监管,防止劣质煤进口。加强对市内燃料销售企业的排查,禁止销售超标燃料给本市燃料消耗企业。加强对企业燃料使用情况排查,督促使用超标燃料行为企业尽快完成整改。

责任单位:东莞海关、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各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四)强化重点工业源污染综合治理

1. 深入推进电厂污染减排。

推动火电厂炉内脱硫工艺燃煤机组改造,更新改造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脱硫设施,2015年底前所有12.5万千瓦以上燃煤火电机组综合脱硫率达到95%以上,其余燃煤电厂综合脱硫率应达到90%以上。加强火电厂脱硝和除尘设施运行管理,确保达标排放。完成全市所有燃气电厂低氮燃烧改造。推进沙角B电厂脱硫工艺升级改造和C电厂脱硝技改工作。

启动65蒸吨/小时以上火力发电燃煤机组实施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提标改造计划。出台锅炉烟气提标改造整治及补助方案,引导65蒸吨/小时以上火力发电燃煤机组在2015年底前完成锅炉烟气提标改造工程。

在不影响区域电网安全的情况下,将火电厂机组检修时间适当调度到PM2.5重点控制时段内进行。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东莞供电局、市质监局、市财政局。

2. 全面强化工业锅炉污染治理。

巩固高污染禁燃区管理,加强对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锅炉的排查与整治,研究进一步扩大高污染禁燃区范围。制定《东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外小功率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工作方案》及补助政策,完成全市禁燃区范围外10蒸吨/小时及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或改造工作。10蒸吨/小时及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经淘汰改造后继续使用的,必须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10蒸吨/小时及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在2016年1月1日前须停止使用,改为集中供热。暂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或在市政天然气管道尚未覆盖的区域,可向环保部门申请试点使用生物质气化炉作为过渡性替代措施,待集中供热设施或燃气管道设施建成后立即纳入集中供热或使用天然气。

实施在用锅炉烟气污染分类综合治理,确保在用工业锅炉稳定达标排放。10蒸吨/小时以上工业锅炉要改进燃烧方式、改燃清洁能源或建设烟气治理设施。以煤、水煤浆、重油等为燃料20蒸吨/小时以上工业锅炉要完成烟气脱硫改造,以煤、水煤浆、重油等为燃料的35蒸吨/小时以上工业锅炉要进行低氮燃烧改造(循环流化床锅炉除外)和烟气脱硝工程建设,并同步配套完善在线中控系统(DCS系统)。6月前出台脱硫升级改造及降氮脱硝工程财政补助方案。年底前全面完成20蒸吨/小时以上且脱硫工艺未得到国家认可的燃煤工业锅炉脱硫升级改造工作;完成100蒸吨/小时以上的22个燃煤工业锅炉降氮脱硝工程建设。推进东莞泰昌纸业有限公司、东莞市骏业纸业有限公司等9个二氧化硫热电联产监管减排项目建设。

完善重点锅炉综合整治台账建设,加强重点锅炉煤含硫率及烟气的抽样检测。利用锅炉专业检验力量和社会监测机构力量,抽取30%的锅炉开展烟气监测,抽取50%的燃煤锅炉开展燃煤含硫量监测。建立全市生物质锅炉环保台账管理制度,实现生物质锅炉台账动态管理及信息化,对使用生物质锅炉企业现场监督常态化。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各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完成《东莞市热电联产规划》编制,按照省的要求,实现有用热需求的工(产)业园区集中供热。2015底年前,麻涌镇要完成集中供热改造项目建设;通明、众明、中电新能源等集中供热项目要完成主体工程建设,已配套供热管网的用户同步实施集中供热。在实现集中供热的同时,加快推进集中供热区域的在用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工作。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环保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3. 加强重点行业VOCs治理。

制定《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全面强化各重点行业VOCs治理。2015年3月底前完成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合成纤维制造、纺织印染、电子元件制造4个重点行业VOCs排放现状调查工作,完善市级重点监管企业名录。2015年底前完成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合成纤维制造、表面涂装、集装箱制造、印刷、制鞋、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电子元件制造、纺织印染、塑料制造及塑料制品、生活服务业等重点行业282家企业VOCs整治工作。有机化工和医药化工等重点企业推广应用LDAR技术。

加强汽车制造、家具、机动车制造及其他工业涂装项目低排放VOCs含量涂料使用管理。对前期排查发现的未能达到低排放VOCs含量的涂料使用比例的企业,要求提升低排放VOCs含量的涂料使用比例。

全面推广使用水性涂料,研究制定现有使用有机溶剂型涂料生产企业升级改造使用水性涂料生产线财政补助政策。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局、各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4. 强化平板玻璃行业污染治理。

大力推进平板玻璃行业改清洁能源和脱硝设施建设。全市平板玻璃行业4月底前完成改天然气技术改造,9月底前完成脱硝设施建设,并通过环保验收。加大对平板玻璃行业监督管理力度,督促企业有效削减氮氧化物排放,要求平均脱硝效率达到80%以上。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五)加强生活源污染控制

1.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加强交通行业污染控制。

(1)全面淘汰“黄标车”。

进一步推行“黄标车”限行管理,2015年底在全市范围内实现“黄标车”限行,加大对违规冲禁区车辆的查处力度。通过经济激励与限制使用相结合的方式,引导广大车主、企业自愿提前淘汰更新“黄标车”和老旧车。根据省的要求,全面完成“黄标车”淘汰工作任务。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局、各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提高汽车报废企业拆解效率,满足全市报废汽车的报废拆解需求。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2)加强在用车辆污染防治。

加强机动车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全面落实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与维护制度,加强机动车环保检测监管信息系统维护,确保机动车环保管理数据与省环境保护厅联网。加大机动车停放地抽检、道路抽检力度,对道路抽检不合格的,由公安交警暂扣车辆行驶证直到车辆维修合格后返还。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达到80%以上。加快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工作,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率达到90%以上,未取得环保合格标志的车辆以及排气超标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对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经告知仍不办理机动车检测的,严格落实强制报废制度。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各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3)加强城市交通管理。

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优化布设公交线网,大力推进轨道交通、慢性交通、立体步道网络系统建设,鼓励市民公交出行、自行车出行。提高公共交通、步行、自行车出行比例,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

城市道路建设优先保证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出行。除快速路主路外,市镇各级道路均应设置步行道和自行车道,主干路、次干路及快速路辅路设置具有物理隔离设施的专用自行车道,支路宜进行划线隔离,保障骑行者的安全。通过加强占道管理,保障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基本路权,严禁通过挤占步行道、自行车道方式拓宽机动车道,已挤占的要尽快恢复。居住区、公园、大型公共建筑(如商场、酒店等)要为自行车提供方便的停车设施。通过道路养护维修,确保步行道和自行车道路面平整、连续,沿途绿化、照明等设施完备。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发改局、市城管局、市公路局、各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4)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

在公交客运、出租客运、城市环卫、城市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新增及更新机动车的过程中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完善城市充电设施建设。2015年新增或更新公交车中, 纯电动公交车比例达20%以上,且公交客运、出租客运、城市环卫、城市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新增或更新的机动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合计达到20%以上。2015年底前,新能源和洁净能源公交车占比达到60%以上。大力发展绿色货运,推广甩挂运输,根据省的统一部署,从2015年1月1日起,物流园区和货物流转集散地使用符合国Ⅲ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进行货物运输。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交通局、各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5)提高新车环保准入门槛。

加强新车登记注册和外地车辆转入管理,严格按现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进行新车登记和外地转入登记。按照全省部署,在2015年底前对新车执行国V排放标准。

全面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和准入制度,不符合限值标准的新购车辆不得进入道路运输市场。

开展机动车污染总量控制研究。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各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6)加快油品质量升级。

2015年4月1日起,全面供应国V车用成品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加油站不得销售和供应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大力度对流通领域车用成品油质量开展执法检查。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工商局、各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7)推进船舶、港口及其他机械设备减排。

新建邮轮码头须配套建设岸电设施,新建10万吨级以上的集装箱码头须配套建设岸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岸电设施的空间和容量。推进工作船和港务管理船舶靠港使用岸电。改善港口用能结构,加快推进流动机械、运输车辆和港口内拖车、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RTG)“油改电”、“油改气” 进程,推进码头岸电设施改造示范工程及虎门港“绿色生态港口”示范工程建设。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提高港口船舶油品检测频次,鼓励和提倡船舶在港口及近海区域使用清洁燃料。严格实施国家第Ⅰ阶段船用发动机排放标准。

责任单位:市海事局。

加强建筑工地施工机械环保治理,推进大气污染物后处理装置安装工作。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各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2. 开展生活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

(1)深化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

推进餐饮服务业油烟综合整治。按照《东莞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在城市建成区内所有排放油烟的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须安装高效油烟净化器等净化设施,设施正常使用率不低于95%。2015年12月底前,完成1255家小型(≤75个餐位或各1≤基准炉头数<3)餐饮服务单位和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的油烟治理任务。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加强露天烧烤或有油烟产生的露天餐饮加工污染控制,加大巡查力度。在重点控制时段开展一次重点区域占道经营露天烧烤和餐饮加工专项清查行动。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各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2)加强油气回收工程运行监管。

建立油气回收治理监管长效机制,规范全市311家加油站、10家储油库、135辆油罐车油气回收日常管理。做好新、改、扩建油站、油库和新增油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各镇街对油气回收企业开展定期巡查,现场检查不少于每月1次,督促企业做好日常管理及维护工作,确保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发挥实效。同时,市环保部门利用社会监测机构对油气污染治理设施开展监督性抽测,抽查比例在50%以上。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局、各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3)推广使用环保建筑材料

在建筑装饰装修行业推广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水性或低挥发性建筑涂料、木器漆和胶粘剂,逐步减少有机溶剂型涂料的使用。

完善涂料产品政府绿色采购清单,涉及使用涂料、油漆和有机溶剂的市政工程、政府投资的房屋建设和维修工程等,优先采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政府主导的建设工程应优先选用“绿色施工”企业。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城建工程管理局、市机关事务局、各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4)强化干洗行业管理。

开展对服装干洗行业干洗用溶剂使用情况的排查与治理。提高服装干洗行业干洗用溶剂冷凝回收率,推广使用配备制冷溶剂回收系统的封闭式干洗机。干洗溶剂储存、使用、回收场所应具备防渗漏条件,并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六)强化面源污染综合整治,遏制扬尘和有毒气体排放

1. 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控制。

市区主要街道两侧和其它人流量较大的路段、广场、车站四周建筑工地的围挡不得低于2.5米;其余区域施工工地围挡不得低于1.8米。建筑工地场地内临时道路及材料场地应进行硬化,其他裸露地面必须采用有效的抑尘措施,每天定期对工地内道路进行洒水,每天不少于2次。建筑工地车辆进出口必须设置洗车槽及沉淀池,配备洗车设施,并安排专人清洗,所有出场车辆均须将轮胎清洗干净,未清洗干净的车辆禁止出工地大门;沉淀池污水排放渠道畅通,工地门口道路清洁卫生。对暂不开发场地进行绿化。拆迁工地要实行不间断喷水压尘。对施工工地内、道路两侧及工业企业内堆积工程材料、沙石、土方、建筑垃圾、废弃渣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场所要采用封闭、喷淋及表面凝结等防尘措施。道路施工要贯彻分段推进、分时挖掘、交通高峰错时的原则,采取沥青填补等方法及时回填开挖路面。对道路破损的路缘石进行整修和重新铺设,明晰马路和路缘界限,减少路缘石破损后车辆特别是大型装载车通行时产生的二次扬尘。大型施工工地(建筑总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设用地面积≥20万平方米的建设工程工地及建设用地面积≥5万平方米的房屋拆除改造工地)要全部建设视频监控系统。

PM2.5重点控制时段内,增加建筑工地内道路洒水频次,每天洒水次数不少于3次;在出现中度污染情况时,停止建筑拆除、土方施工等扬尘污染严重等作业。各镇街加强对建筑工地巡查,巡查次数不少于每两周1次,确保扬尘污染控制设施正常运行。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城建工程管理局、各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2. 加强道路交通扬尘污染控制。

在城区拉运渣土的车辆必须为厢式车或经过加盖改装的密闭式车辆,并按要求办理“准运证”,严禁未进行加盖改装、不密闭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和散装物料,所有渣土清运车辆出工地必须保持车身整洁,严密覆盖,不得遗洒。全面加强道路运输监管,坚持“三不准”原则,凡房地产工程和市政工程未按规定办理《东莞市市区余泥渣土排放受纳证》不准运;出入口的冲洗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置不准运;在恶劣天气下施工,未征得主管部门的许可,以及在造成污染后未按要求整改不准运。进一步强化渣土运输单位主体责任,完善运输公司资质认证、车辆密闭运输备案、运输遗撒治理资金保障以及年检复查制度。重点整治无证运输工程渣土,随意倾倒和擅自消纳工程渣土,工程渣土及其他物料在运输途中抛、洒、滴、漏,建筑施工工地出入口污染及未按规定实施围护等违法行为。

扩大“吸、扫、冲、收”组合式道路保洁设备比重,增加城市建成区的道路机械化清扫率,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0%以上。

加强城市道路冲洗保洁作业,每日对重点地区、主要道路进行冲洗,切实降低道路扬尘负荷。全年度增加重点区域洒水频次,每天洒水次数不少于3次。在PM2.5重点控制时段,洒水次数增加到每天4次。

在PM2.5重点控制时段开始前对重点区域开展一次城市大扫除活动。全面彻底清洗公共设施、交通护栏等设施,并全面清理整治各类卫生死角,对辖区内的楼宇进行立面清洗和楼顶保洁,有效减少二次扬尘的产生。

加强垃圾清运管理,全面推行使用密闭容器进行生活垃圾收集作业,全面加强对垃圾集中堆放地,特别是露天垃圾场的管理,垃圾清运做到日产日清,垃圾清运车辆车体保持洁净,蓬布盖严,严防二次污染。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各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3. 加强整治工业扬尘污染控制。

加强对全市所有工业企业煤堆、料堆、灰堆、产品堆场以及水泥搅拌站、沥青生产企业等易产生扬尘的点源污染进行专项整治。大型堆场应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露天堆放的应加以覆盖或建设自动喷淋装置。对长期堆放的废弃物,应采取覆绿、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尘剂或稳定剂等措施,积极推进粉煤灰、炉渣、矿渣的综合利用,减少堆放量。完成21个大型煤炭堆场的污染治理。干散货码头堆场应封闭存储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1000吨级以下(不含本数)码头使用干雾抑尘、喷淋除尘等技术降低粉尘飘散率,1000吨以上码头要建设防风抑尘网和改造密闭运输系统。2015年底完成所有干散货码头扬尘污染综合治理任务。定期对堆场附近道路进行洒水,洒水次数每天不少于2次,在重点控制时段内,洒水次数增加至每天不少于3次。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各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4. 加强裸露土地扬尘控制。

按照“易绿则绿、易盖则盖、分类实施、多策并举”的原则,采取绿化、硬化、洒水、覆盖等措施,加强裸露地面,特别是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治和耕地开发中扬尘污染控制工作。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各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5. 加强露天焚烧污染控制。

禁止露天焚烧园林废物、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生物质燃料以及布碎、塑胶、海绵等工业企业废弃垃圾等;全面禁止将废弃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及其他焚烧后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的物质作为燃料使用。加强露天焚烧巡查力度,及时对发现的露天焚烧行为进行查处。在PM2.5重点控制时段,重点区域所在镇街组织对露天焚烧多发区域巡查次数不少于每周一次。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公共场所)、市环保局(企业内部)、市农业局(农田、果园)分工负责,各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属地管理。

6. 严控有毒气体排放。

2015年8月底前开展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更新调查,全面掌握持久性有机污染排放情况。完成遗体火化行业二噁英减排工程,对垃圾焚烧发电厂定期开展二噁英监测,确保达标排放。把有毒空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重要内容。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民政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七)提升能力,强化环境监管

1. 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完善环境监管体系,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建设,深化网格化管理,充分发挥环保协管员作用,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强化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按有关文件要求将20蒸吨以上锅炉、典型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等纳入监督性监测范畴。加强在线监控设施建设。2015年底前火电、建材、平板玻璃等行业国控、省控重点工业企业和20蒸吨及以上燃煤工业锅炉全部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增设烟粉尘监控因子,确保稳定运行,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按照省的工作要求,启动VOCs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试点示范项目和一个以上典型区域开展规模化餐饮企业在线监控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力争2015年底完成。强化在线监控设施管理,在线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企业要及时报告市环保局并加紧进行维修。市环保局要及时组织对在线监控数据出现超标情况的企业开展现场监察和监测,对现场检测出现超标情况的企业进行依法查处。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2. 加强科研能力支撑。

加强对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分析及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成效评估。聘请科研机构定期对我市大气环境变化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进行分析,评估达标差距,及时调整控制策略,确保达到年度目标要求。

加强对策研究。完成“东莞市PM2.5污染特征及防治对策研究”项目,掌握东莞市细颗粒物PM2.5污染的现状和变化规律,识别出主要大气污染来源并获得不同污染源对东莞细颗粒物污染的分担率,判定不同污染源排放对全市总量的贡献,探索PM2.5区域输送对东莞市空气质量的影响,并研究PM2.5的理化特征和形成机理,提出切实有效的PM2.5污染控制对策。编制《东莞市空气质量达标规划》,研究制定各种污染物全面达标的最优策略,重点加强臭氧污染情况的分析和对策研究。

加强大气领域污染物防治技术研究。开展水性涂料VOC治理技术研究、开放空间大气修复工程研究和锅炉烟气超洁净排放中试研究。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技术人才与队伍建设。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科技局、各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3. 强化污染源监管。

加强大气污染源日常监管力度,确保已建成废气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结合“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加强对大气污染源的排查,检查重点围绕执行环评及环保“三同时”情况、工业锅炉使用情况、VOCs排放治理情况、油气回收治理情况、扬尘控制情况、餐饮业油烟控制情况、露天焚烧控制情况等。

强化重点控制时段监管对重点控制区域的重点项目监管,增加监管频次,其中国控企业每月不少于2次,省控、市控及其他大气污染企业每月不少于1次。开展冬季重点区域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检查和黄标车专项检查行动。

针对群众重复投诉较多的锅炉、VOCs、餐饮业以及扬尘污染企业开展大气污染源暗访专项行动,行动过程邀请媒体参与,对行动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通过媒体进行曝光。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各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4. 从严整治环境违法行为。

完善现场巡查、交叉执法、联合执法、抽查稽查等环保执法方式,加强相关部门的执法联动和信息共享,健全环境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协作机制。坚决取缔无证经营企业,重点打击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擅自改变锅炉燃料、无故闲置油气回收治理设施、不采取有效措施抑制扬尘污染等行为。严格落实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充分利用查封扣押、按日计罚等手段,依法加大对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执法处罚力度。同时,加大对重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综合惩处力度,严惩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增强环境执法的震慑力。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工商局、市住建局、各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八)加强监测应急体系建设

完善我市大气环境监测网络。2015年底前,完成石龙镇、厚街镇及生态园3个空气质量监测子站的建设,并纳入全市监测网络。完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对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布点采样、仪器测试、运行维护、质量保证和控制、数据传输、档案管理等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保障监测数据客观、准确。

2015年上半年,建成东莞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系统,下半年开始,每日通过“东莞环保”官方网站、微博和东莞电台等媒体对外发布全市未来24小时的空气质量预报,重度及以上污染时加密发布预报频次。

完善大气污染应急响应程序,空气质量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时,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继续实施大气中度污染应急举措,有效控制污染状况,降低大气重污染情况发生概率。开展轻度以上污染应急策略研究,减少轻度以上污染状况,提升空气质量达标率。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气象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九)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

1. 强化协调工作机制。

充分发挥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作用,重大问题和难于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联席会议领导小组请示和报告,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解决实际问题。市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牵头不定期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工作会议,每季度不少于1次,专题研究解决本方案落实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各镇街也要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实施方案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建立共同责任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同一事项的共同责任单位要加强沟通,及时对相关项目信息进行通报。发改、环保、质监等部门之间要加强对新建项目信息共享,及时对不符合要求的新建项目进行处理;发改、环保等部门之间要加强对企业煤炭使用情况的信息共享,加强煤炭总量控制;发改、城管等部门之间要加强对产能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的信息共享,及时清理违规项目;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信息共享,加快黄标车淘汰工作;环保、气象等部门要加强对气象及空气质量信息共享,及时应对空气污染状况。

2. 强化工作责任机制

各镇街结合本方案部署,要研究制定本镇街年度实施方案,将工作任务层层分解,逐级细化,将工作任务落实到责任人。各镇街行动实施方案于2015年6月30日前将报送到市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并于2016年1月底向市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报送上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

3. 强化督查督办机制

制定《东莞市2015年度大气污染防治督查方案》,市大气办定期组织对各部门和镇街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各部门和镇街也要加强对相关具体任务责任单位的督查督办。

制定《东莞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各镇街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将各镇街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及完成治理任务的情况作为镇街环保责任考核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考核依据。对没有完成大气污染治理任务且空气质量状况恶化的地区实施区域限批。因工作落实不力或推诿扯皮,对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4. 完善台账管理。

各镇街和部门要针对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清洁生产、煤炭总量管理、油品供应、锅炉整治、VOCS治理、餐饮业治理、建筑工地扬尘控制、道路扬尘控制、工业堆场扬尘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建筑节能、大气环境管理等重点任务建立台账,准确、完整记录各项任务及其重点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并逐月进行动态更新。市大气办每月1次收集各部门及镇街工作进度及存在问题,及时进行通报。

责任单位:市大气办、各相关职能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5. 完善环境经济补偿政策。

(1)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加大我市节能减排财政资金投入力度,综合利用以奖代补、以奖促防、以奖促治、贷款贴息、风险补偿、过桥资金、融资租赁、环保基金等多种方式,实现财政资金和金融信贷资金的有效对接,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积极投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全市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占GDP的比例不低于2014年水平(1.6%)。各镇街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占GDP的比例不低于本镇街2014年水平。

落实集中供热工程财政奖励政策落实、黄标车淘汰更新鼓励补贴政策、“两高一低”造纸行业引导退出财政奖励政策等。研究出台锅炉烟气提标改造整治补助、脱硫升级改造及降氮脱硝工程补助、禁燃区外10蒸吨及以下锅炉淘汰补助方案,加强对相关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财政支持力度。加大对全年度增加重点区域道路洒水频次、大气污染应急举措以及大气环境问题研究等项目的资金投入。根据省统一部署,逐步开征挥发性有机物、工地扬尘、加油站、经营性餐饮油烟排污费。

(2)创新环保金融政策。

建立绿色信贷、绿色证券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制度,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获得贷款或上市融资。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市环保局、市经信局、市城管局、市物价局、各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6. 强化区域联防联控。

加强与周边城市的区域合作,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深莞惠联席会议及穗莞合作等机制,加大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力度。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十)完善全社会参与和监督机制

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用培训、科普、论坛和下发宣传手册等多种方式,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和防范措施,增强产生排放大气污染的企业或单位自觉履行环保责任,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提高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发挥各种新闻媒体监督作用,健全和完善环保志愿者和环保社会组织监督机制,形成全社会重视大气环境质量的良好氛围。

1. 引导企业自律的治污行为。

工业企业要积极吸收和借鉴国内外同行业污染防治的先进经验,加强污染治理,强化污染治理设施监管,要主动转型升级,改燃清洁能源,选低污染原材料,走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少、污染排放低的新型工业化道路。 建筑施工企业要认真落实绿色施工管理要求,加强扬尘污染控制,积极使用环保型涂料,选用密闭的渣土运输车辆和低排放的非道路动力机械。运输企业要积极推行绿色运输,杜绝遗撒。环卫企业要采取道路清扫保洁一体化新工艺,加强道路洒水清扫,杜绝露天焚烧落叶、垃圾等违法行为。餐饮企业要自觉使用清洁能源,安装高效油烟净化器等净化设施,加强日常维护,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商场、超市、宾馆、休闲度假场所等单位,要积极开展墙面和屋顶绿化、节能改造、夜景照明节电改造、供暖设施清洁能源改造。

2. 建立公众低排放生活习惯。

以“同呼吸、共命运”为导向,鼓励公众从自身做起减少大气污染行为,建立绿色生活习惯。倡导绿色消费,鼓励市民适量烹饪用油,选用高效家用油烟机,拒绝露天烧烤,选用节能设备、环保涂料等环保产品。倡导绿色出行,鼓励市民自觉采用公共交通、自行车和步行等绿色出行方式。在重点控制时段发起一次“绿色出行日”活动。

3. 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1)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健全信息公开制度,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实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空气质量信息,在政府网站及主要媒体,逐月发布城市空气质量状况。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及时主动公布新建项目环评审批、排污收费、监督执法处罚、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污染源监测等信息,定期发布重点污染源环保信用评级结果。

(2)丰富社会监督形式和载体。

完善电话、信箱、网络等投诉渠道管理,鼓励市民监督和举报污染大气环境行为,提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意见和建议,广泛吸纳公众智慧和力量,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断深入。壮大环保志愿者队伍,发挥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支持协助媒体深入报道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科学客观解读空气质量,加强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媒体曝光力度,加强大气环境保护方面的警示教育。

责任单位:各相关职能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附件:1: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工作目标情况表.docx

            2: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目标情况表.docx

            3:2015年各单位需完善和制定的主要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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