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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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清远市2015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

2015-08-30 12:56:26   阅读: 3127  
清远市2015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及任务分解实施方案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粤府﹝2014﹞6号)、《清
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清府﹝2014﹞136号)以及《广东
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2015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环〔2015〕53号)的要求,为持续改善清远市环境空气质量,顺利完成2015年任务,特制定本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及任务分解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15年底,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平均浓度较2014年均浓度下降5%。完成省下达的“十二五”期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要求。
二、工作任务
(一)加大工业企业综合治理力度,减少污染排放。
    1、开展平板玻璃行业脱硝整治
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的2条生产线和英德八达玻璃有限公司1条生产线,须改用清洁能源或安装烟气脱硫、脱硝及高效除尘设施。(责任单位:英德市人民政府)
    2、深入开展陶瓷行业综合治理和升级改造工作
2015年底前,清新区的17家以及佛冈2家现有建筑陶瓷生产企业必须完成烟气脱硫及高效除尘设施,喷雾塔需按规定安装脱硝设施,所有企业废气排放口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实现与环保局联网。加大日常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企业偷排行为。(责任单位:清新区人民政府、佛冈县人民政府)
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要求,配套减排设施,并加强运维管理。大力推进陶瓷行业煤改气工作,力争2015年底前清城区和清新区陶瓷企业完成煤改气工作。(责任单位:清城区人民政府、清新区人民政府、佛冈县人民政府、市安全监管局、市质监局)
3、深入水泥行业脱硝改造治理
日产2000吨熟料以上的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按要求完成低氮燃烧和烟气脱硝改造,综合脱硝效率达60%以上。[责任单位:清新区人民政府、英德市人民政府、市环境保护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4、加大锅炉整治力度
为推进锅炉淘汰,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质监局关于做好燃煤锅炉淘汰、改造核查工作的紧急通知》(粤环﹝2014﹞107号)的要求,由市质监局统筹锅炉清查工作,各级质监部门联合环保部门开展锅炉清查行动,完善锅炉台账,制定可操作性强的锅炉淘汰计划和任务。要求于8月底前将锅炉台账、淘汰计划和任务交市质监局和市环境保护局备案。[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清城区淘汰城市建成区内27台燃煤锅炉,其他县(市、区)建成区淘汰30%的4蒸吨/小时以下和使用8年以上4(不含本数)~10(不含本数)蒸吨/小时使用高污染燃料锅炉。必要保留的锅炉通过改进燃烧方式、改燃清洁能源或建立烟气治理设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并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设备或中控系统。[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全市20蒸吨及以上蒸汽锅炉和14MW及以上热水锅炉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增设烟粉尘因子,与环保部门监控中心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35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工业锅炉要安装低氮燃烧设施;65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工业锅炉除安装低氮燃烧设施外还鼓励建设烟气脱硝工程(循环流化床锅炉不要求脱硝),同步配套完善DCS系统。[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境保护局]
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新建燃煤锅炉,其他区域不再新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质监局、市环境保护局]
清远市清城区2015年应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面积,将城市建成区80%划为禁燃区,落实2015年清城区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划定和公告工作。(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城乡规划局)
2015年,其他县(市、区)参照清城区禁燃区划定方案,将辖区建成区的30%以上区域划定为禁燃区。(责任单位:清新区人民政府、英德市人民政府、连州市人民政府、连南县人民政府、连山县人民政府、佛冈县人民政府、阳山县人民政府)
5、实施典型行业VOCs排放治理
清城区5家VOCs排放企业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2014-2017年)》(粤环﹝2014﹞130号)要求完成整治。各县(市、区)完成本地区重点行业VOCs排放现状调查工作并拟定重点监管和整治名单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底前清城区和阳山县完成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责任单位:清城区人民政府、阳山县人民政府)
 执行年度审核制度,对不按要求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和维护的不予年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监管局、市质监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消防局]
在建筑装饰装修行业推广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水性或低挥发性建筑涂料、木器漆和胶粘剂,逐步减少有机溶剂型涂料的使用。鼓励生产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水基型、非有机溶剂型、低有机溶剂型的产品,提高环保型涂料使用比例。[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各区(县)应建立涂料产品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在政府投资的工程中优先采用水性或低挥发性产品。在服装干洗行业淘汰开启式干洗机,推广使用配备制冷溶剂回收系统的封闭式干洗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加强再生资源行业整治
严格执行《清远市电子废弃物污染环境整治规划(2012-2020年)》,2015年实现拆解散户入园率达到100%,危险废物处理率达100%,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达85%。强化金属熔炼、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整治工作。确保所有企业污染物排放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责任单位:清城区人民政府]
(二)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和控制工作
1、加强道路与运输扬尘控制
    加大城市道路冲洗、保洁频次,实施道路机械化清扫,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5%,或比2012年增长18%以上。城市建成区内主、次干道或重点路段大力推广“上喷下洒”清扫保洁新工艺,平时每天喷水次数应不少于2次,重污染天气时每天喷水次数不少于3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加强渣土、建材原料运输等散体物料运输规范化管理,严格执行资质管理与备案制度。主城区内施工工地渣土和粉状物料运输车辆按要求实现密闭运输并配备卫星定位装置,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各类运输车辆冒装渣土,带泥上路和沿途撒漏污染,严禁运输车辆超载、超高运输,禁止有泥浆水滴落的车辆上路行驶。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路段渣土运输的执法监管,严格按照《清远市市区建筑垃圾专业化密闭运输实施办法》(清府办〔2013〕95 号)执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2、遏制施工扬尘污染
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主要现场道路硬底化,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工地出入口要100%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施工工地100%围蔽、车辆出入100%对车轮和车身进行冲洗、对长期裸露土地和料堆进行覆盖。严禁加强扬尘治理情况检查。严格按照《清远市区城市综合管理六大提升工程总体工作方案》(清府办﹝2013﹞48号)要求处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道路施工工地应配备洒水车,在晴好天气对施工现场进行洒水降尘。[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3、整治堆场扬尘
要求对堆场的地面进行硬化处理,采用混凝土围墙和100%天棚的储库,库内配备喷淋或者其他降尘设施;采用密闭输送设备,在落料、卸料处配备收尘、喷淋等降尘、防尘设施;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备;有条件的堆场应当设置绿化隔离带,降低扬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对长期堆放的废弃物,应定期喷洒抑尘剂或稳定剂。积极推进粉煤灰、炉渣、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减少堆放量。[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加强矿山粉尘污染监督
提高开采矿产资源准入门槛,并加强矿山监管。对不符合《清远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及违反相关规定的项目,不得批准新立采矿权;指导辖区政府做好已关闭矿山的复绿工作;监督露天开采固体矿山实行台阶式开采,按照批准的土地复垦方案实施边开采边复绿。矿山内运输道路应铺设砂石路面或进行硬底化,并定期洒水降尘。[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9月底前制定相应的矿山运输车辆密闭运输工作方案。矿山进出口处安装视频监控,运输车辆须100%实现密闭运输,并且进出矿山须对车轮进行冲洗。[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矿山至主要公路间的泥土运输道路,应铺设砂石路面或实现硬底化。[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强化工业堆场整治
    强化工业企业燃料、原料、产品堆场扬尘控制,大型堆场应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露天堆放的应加以覆盖或建设自动喷淋装置。(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境保护局)
(三)推进机动车污染治理工作
1、稳步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
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对达到强制报废年限而未办理报废手续的车辆依法强制注销并公告牌证作废。加大巡查力度,淘汰无证车辆。完成全市超期未年检车辆清查专项工作。根据省环保厅最终核定的淘汰任务量,2015年全市淘汰“黄标车”12957辆,其中包括2005年底前注册的所有营运“黄标车”4838辆。[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落实中央“黄标车”专项资金,制定“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细则。(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
 完成全市强制注销车辆专项清查行动。[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做好淘汰车辆拆解场所建设规划和指导建设,完善拆解管理,确保车辆环保处置。(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2、加快划定限行区域工作
全面推行“黄标车”限行,2015年逐步扩大“黄标车”限行区,各县(市、区)限行区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比例不低于50%,在限行区域内设置限行标识,并定期对其进行维护。[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落实电子执法,对进入限行区未领取环保标志的车辆或“黄标车”进行抓拍并依法处罚,从而提高车主主动领取环保标志的意识,加快黄标车淘汰进程。(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强化机动车辆监管
加强辖区机动车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对本辖区“黄标车”污染减排、机动车尾气检测工作以及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工作负责,尽快完善辖区机动车管理体系,确保各地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达80%以上,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率不低于80%。连州、阳山、佛冈、英德等地应加快机动车检测站网络建设的进度,确保机动车尾气检测数据上传率与环保标志发放率达到省的要求,相关监管工作应由专人负责。(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按照《全国机动车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配备地级市机动车环境管理机构以及人员。(责任单位:市编办) 
按照《全国机动车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配备办公业务用房、硬件设备等,机动车环保监督管理数据实现省市联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4、加快油品质量升级
2015年4月1日起,全市全面供应国V车用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加油站不得销售和供应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汽、柴油。(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环境保护局)
5、推进船舶及其他机械设备减排
到2015年底,基本完成北江1000吨级标准散货船型应用LNG动力船示范项目,力争启动北江清远航段加气站(趸船)建设项目和北江小型旅游船应用LNG动力船示范项目。(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清远海事局)
6、完善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
结合城市道路建设,完善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建设。城市道路建设要优先保证步行和自行车道,主干道、次干路及快速路铺路设置具有物理隔离设施的专用自行车道,支路宜进行划线隔离。确保道路养护维修,确保步行道和自行车道路面平整、连续,沿途绿化、照明等设施完备。[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四)加强餐饮油烟污染治理
    加强餐饮行业污染排放控制。禁燃区内餐饮企业应当使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禁止使用煤、木材、煤油、柴油、重油等污染大气环境的燃料;实现所有通过环保审批的产生油烟废气的饮食服务业单位100%安装油烟净化器等净化设施;2015年底前,对低空排放、位于居民集中区等敏感位置且引起油烟污染投诉的饮食服务业单位强制安装油烟异味处理设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严控有毒气体排放
    禁止在未经批准的有效污染防治设施处理情况下随意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和垃圾、布碎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烟尘、臭气的物质的行为。禁止将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的物质用作燃料。[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强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加强露天焚烧危害的宣传教育,制作宣传横幅和标语,印刷秸秆综合利用的宣传小册,在镇、村进行广泛宣传。出台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等生物质燃料的文件,与各县(市、区)签订禁止焚烧秸秆责任书,明确各地禁烧目标。[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出台政策引导和支持秸秆的机械化还田和综合利用,加快利用生物技术推广秸秆返田,力争达到比上年增长10%的目标。2015年底前,无秸秆露天焚烧面积达到全市面积的40%。[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发展绿色经济,淘汰压缩污染产能
    1、推行清洁生产
钢铁、水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的企业全部完成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实施清洁生产先进技术改造,2015年底前方案中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完成率达到40%。对示范带动作用大,降耗减污效果显著的关键支撑性清洁生产项目,将优化申报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清远市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的相关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确保全市重点行业企业按时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控制行业产能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结合“十三五”期间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计划,制订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和配套措施,依法淘汰整改后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仍不达标的落后产能,确保按时完成省下达和我市认定的落后产能淘汰项目任务表。水泥行业要淘汰全部机立窑等落后产能装备,逐步淘汰日产2000吨以下的新型干法生产线。(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
    对不能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予以强制关停。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县(市、区),暂停对该地区相关重污染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备案手续。[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压缩治理过剩产能。出台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严格控制钢铁、水泥、船舶等行业过剩产能。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制订扶持政策推动“两高”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转型发展,完成清理产能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大环保执法力度
1、提高环境监管能力
各县(市、区)应加强监测站能力建设。2015年,清城区应尽快完成环境监测站能力建设;连南县、阳山县尽快完成空气自动站建设,英德市、连州市尽快完成空气自动站升级改造,具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表1的自动监测能力。连南、连山县环境监测站应在2015年通过监测站标准化验收。(责任单位:清城区人民政府,连南县人民政府、阳山县人民政府、英德市人民政府、连州市人民政府、连山县人民政府)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2015年底前各县(市、区)环境监察机构全面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钢铁、建材、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等行业国控、省控重点工业企业、20蒸吨及以上蒸汽锅炉和14MW及以上热水锅炉应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增设烟粉尘监控因子,确保稳定运行,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境保护局]
2、加大环保执法力度
加强环境保护部门与相关部门的执法联动和信息共享,对各地重点环境问题进行挂牌督办。实行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根据《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目录》要求,主动公开重点监控污染源基本情况、污染源监测、总量控制、污染防治、排污费征收、监察执法、行政处罚、环境应急等环境监管信息,公布企业环境行为等级评价结果;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重点污染物排放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主动公开环境信息。[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建设预报预警平台,实施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
    环保、气象部门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大气重污染监测预警体系,共同推进空气质量预报工作,2015年底前,完成大气预报预警平台建设项目。环保、气象协同推进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工作,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上研判机制,及时发布区域空气重污染检测预警信息。(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气象局)
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2015年起,每年组织实施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响应演练,做好实战准备。及时更新辖区内大气污染物排放不稳定达标企业名单及应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政府办公室、市气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启动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领导牵头,不定期召集有关责任单位领导,共同协调解决重大环境问题和推进跨县(市、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完善应急机制,落实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二)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加大政府、企业、社会环保投入,拓宽融资渠道,强化企业施治,污染治理资金以企业自筹为主。
(三)完善考评机制。拟定我市大气污染防治考核细则,参照省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排名办法试行开展我市空气质量排名。从7月份开始对SO2、NO2、PM10、PM2.5、CO和O3等六项指标进行统计,综合指数为六项指标的单项质量指数相加。从6月起在环保网站公布。每季进行大气污染防治考核,考评结果提交市政府,并对排名后2位的县(市、区)进行约谈;2016年1月底前汇总全年考评结果,做为科学发展观考核内容之一,试行考核问责制,考核不及格的提交政府问责。

(四)完善社会参与机制,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开展宣传科普和教育培训,提供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的积极性。鼓励公众监督和举报大气环境污染行为,支持环保社会组织和环保志愿者开展社会性监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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