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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2015年蓝天工程实施方案》

2015-12-21 15:32:04   阅读: 2653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着力解决我市大气环境污染问题,完成2015年度大气环境质量目标,依据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大气污染防治法》为依据,以《鹤壁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为抓手,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为目标,以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综合治理工业大气污染、整治拆改燃煤锅炉、淘汰黄标车辆、防治城市扬尘、加强秸秆禁烧为重点,加强统筹谋划、综合协调,注重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坚持真抓实做、有序推进,强化改革创新、综合施策,努力全面完成2015年度各项目标任务。
工作目标。
  2015年,全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达到2017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30%以上;细颗粒物(PM2.5)浓度比2014年下降3%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优良天数不低于190天,重污染天气有所减少,环境空气质量得到改善。
重点任务
  (一)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1.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做好《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4〕44号)等有关文件的贯彻落实,全面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开展,把淘汰落后产能作为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主要抓手,根据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承载力,采取强化环保排放标准、实行差别电价、等量或减量置换等措施,逐步淘汰450立方米以下高炉和40吨以下转炉、达不到新的环保排放标准的日产3000吨及以下水泥熟料生产线,促使落后产能加快退出。完成我市的工作任务。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宝山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管委、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以下简称各县区政府、管委)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
  2. 严控“两高一剩”行业新增产能
  我市不再新增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并严格控制焦炭、铅锌等一般性有色冶炼、电石等“两高”行业项目。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新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能效水平和排污强度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区政府、管委
  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
  3. 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
  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豫政〔2013〕67号)相关精神,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环保、资源循环利用等技术装备产业化工程建设。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政府、管委
  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4.合理实施工业企业搬迁
  科学规划城市园区布局,合理规划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产业定位,明确主导产业和禁入行业,城市主导风向上风向禁止新建涉气重污染项目,现有涉气重污染项目逐步搬迁或转产。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区政府、管委
  配合单位: 市环境保护局、市规划局
  5.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以建设节能减排示范市为契机,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政府、管委
  配合单位: 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二)加快能源结构调整
  6.控制和减少煤炭消费总量
  (1)降低煤炭消费比重。制定我市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实施目标责任管理。积极采取增加天然气供应和接受外输电规模、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强度等措施替代燃煤,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5.1%以上。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政府、管委
  (2)积极发展煤炭洗选加工。新建煤矿同步建设煤炭洗选加工设施,现有煤矿加快建设与改造,原煤入选率达到70%以上。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政府、鹤煤集团公司
  (3)推进煤炭清洁合理利用。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商品煤质量管理办法》,煤炭生产、加工、经营等企业必须生产和出售符合标准的煤炭产品,进行产品质量标示。充分利用我市洗选煤资源,推广建设洁净煤配送中心。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政府、管委
  配合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4)开展产业集聚区燃煤锅炉改造。10月底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制定产业集聚区热源调整方案,逐步取消产业集聚区内分散燃煤锅炉。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政府、管委
  7.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
  (1)加快“气化河南”工程建设,12月底前,力争管道天然气通达全部县区;有序推进“煤改气”项目建设,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民用,优先实施惠民生、保重点的民用煤改气项目。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政府、管委
  (2)加强天然气资源开发。积极推进我市矿区煤层气勘查和规模化开发,力争2015年煤层气产能达到8000万立方米以上。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政府、管委,鹤煤集团公司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3)加快开发风能资源。加快我市风电项目开发,到2015年底,我市风电装机容量达到7万千瓦。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政府、管委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4)大力发展光伏发电。重点推进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屋顶等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在不改变土地性质、不影响农业生产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农业大棚、水塘水面建设小型农光互补光伏电站,到2015年底,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达到3.5万千瓦。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政府、管委
  (5)大力发展生物质利用。积极发展大中型沼气工程及生物质天然气等沼气高值化利用,力争生物质能开发利用总量达到19万吨标准煤。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8.严控高污染燃料
  在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在6月底前制定出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实施办法》。禁燃区面积要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60%以上。禁燃区域内禁止燃烧原(散)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禁止燃烧各种可燃废物和非成型生物质燃料,限期拆除或改造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
  9. 实施建筑节能改造
  全市新建保障性住房、各类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和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争取2015年底,新增绿色建筑100万平方米,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70万平方米。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三)深化工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10.深化燃煤机组治理改造
  (1)强化燃煤机组主要污染物治理。10月底前,完成鹤壁丰鹤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台、鹤壁同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台、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2台,共计6台燃煤机组锅炉烟气综合治理,废气排放浓度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要求。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鹤壁丰鹤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鹤壁同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2)开展燃煤机组超低排放示范。积极推动燃煤机组开展低温静电除尘器、湿式除尘器、单塔双循环、双塔双循环、高效率选择性催化还原法等环保改造。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鹤壁丰鹤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鹤壁同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鹤壁鹤淇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11.实施燃煤锅炉集中整治
  4月底前,各县区出台《2015年燃煤锅炉拆除改造实施方案》,10月底前, 各县区城市建成区完成集中供热供气覆盖范围内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全市所有范围内10蒸吨/时以上燃煤锅炉完成脱硫和高效除尘设施建设,20蒸吨/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安装环保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20蒸吨/时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区域原则上禁止新建10蒸吨/时以下燃煤锅炉。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
  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2.强化水泥行业综合治理
  6月底前,河南省同力水泥有限公司2条、河南省豫鹤同力水泥有限公司1条,共计3条生产线完成烟气综合治理,废气排放浓度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要求,在线监测系统与环保部门联网;完成辖区内水泥粉磨站烟尘提标治理,颗粒物排放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要求。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区政府、管委,河南省同力水泥有限公司、河南省豫鹤同力水泥有限公司
  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13.开展建材、化工行业综合治理
  (1)贯彻落实环保部《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河南省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有关精神,按要求开展挥发性有机物基础性调研和整治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2)6月底前,完成河南富盛陶瓷有限公司、河南华邦陶瓷有限公司、河南金鸡山建材有限公司等企业的建筑陶瓷窑炉的脱硫综合治理,脱硫效率达到85%以上。废气排放达到《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要求。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14.全面推进清洁生产
  在电力、建材、化工等重点行业继续推进清洁生产审核,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为目标,严格考核,积极培育清洁生产优秀企业,促进企业减污增效。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政府、管委
  配合单位: 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四)加大面源污染治理力度
  15.加强建筑、道路扬尘环境监管
  (1)出台我市建筑扬尘、道路扬尘治理的专项方案。由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牵头,6月底前,出台《鹤壁市建筑扬尘、道路扬尘综合治理方案》。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境保护局
  (2)强化施工扬尘综合治理。加强对施工扬尘、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浆的监管和规范。认真落实《河南省建筑扬尘防治工作管理规定》,所有施工工地要按要求采取规范的防尘措施,水泥使用量在500吨以上的各类建筑施工、道路施工、市政工程等工地使用散装水泥;城市建成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浆,普通砂浆使用散装预拌砂浆。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施工工地主要扬尘产生点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实行施工全过程监控。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3)控制城市道路扬尘。落实《河南省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实施细则》相关要求,不断提高城市道路机械清扫化率,增加道路冲洗保洁频次,城市建成区快速路以及主、次干道机械清扫化率达到80%以上。严格渣土车运营管理,制定渣土运营管理办法,渣土运输车辆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整治运输车辆物料抛洒和扬散问题;建立城市周边道路巡查制度,及时发现解决道路扬尘问题。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4)治理国省干线和高速公路扬尘。加大对我市境内国省干线公路、城市环线公路和高速公路的清扫保洁力度,保持路面日常潮湿,减少道路扬尘,完成境内国省干线和高速公路扬尘综合治理工作。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高速公路管理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16.开展工矿扬尘专项治理
  (1)出台我市工矿扬尘治理的专项方案。由市环境保护局牵头,6月底前,出台《鹤壁市工矿扬尘综合治理方案》。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
  (2)加强工业堆场扬尘治理。强化工业企业煤堆、土堆、料堆及其它废弃物的监督管理,采取覆绿、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尘剂等措施防治大气污染。10月底前,完成对电力、水泥、建材行业堆场的规范化整治和料仓与传送装置密闭改造。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3)开展矿山扬尘治理。6月底前,基本摸清矿山企业底数,开展采矿业扬尘综合治理,加强城市建成区堆积物管理,推动建成区料场和煤炭销售点的搬迁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17.加强餐饮油烟治理
  4月底前,由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制定餐饮油烟治理方案,加强城市环境管理,严格治理餐饮业排污,严禁无油烟净化设施的露天烧烤,10月底前,大、中型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基准灶头数大于6个)加装集气罩,建设密闭的油烟排放管道,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18.全面完成油气回收治理
  4月底前,由市环境保护局、市商务局牵头制定油气回收治理实施方案。10月底前完成辖区内所有油库、油罐车和加油站的油气回收改造、验收工作,并达标运行。新建加油站同步建设油气回收装置。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商务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19. 加强秸秆禁烧监管
  4月底前,由农业局牵头,制定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方案,建立“市(县、区)督导为主、乡(镇)村(街道办)具体落实”的工作机制,着力形成市、县、乡、村四级控制秸秆禁烧责任体系和以乡(镇)为单位、村(居)为基础、村民组为单元的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将指标任务逐级分解,层层签订责任书,一级抓一级,确保全市无着火点发生,确保禁烧工作取得实效。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
  (五)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
  20.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
  全面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和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加大安全技术检验力度,对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强制报废。10月底前,在用汽车环保标志发放率达到90%以上。加大机动车污染监督检查力度,建立环保、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重点整治客货营运、物流快递、公交等高使用率车辆,依法处罚无环保标志和冒黑烟车辆上路行驶行为。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物资集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1.强力推进黄标车淘汰
  12月底前,完成河南省下达的黄标车淘汰任务,基本淘汰所有营运黄标车,城市建成区全面实施黄标车限行。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物资集团
  22.积极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加强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2015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20%,充电设施建设满足新能源汽车使用需求。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供电公司,各县区政府、管委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
  23.大力发展绿色交通
  6月底前,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制定我市绿色交通发展规划,实施营运客货车辆、城乡公交车辆“油改气”工程。2015年,新增公交、出租、物流等营运车辆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60%以上,营运货车单位周转量能耗较2010年下降6%以上。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商务局
  (六)完善政策科技标准
  24.实行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
  制定出台《鹤壁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以经济手段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25.贯彻执行环保新标准
  切实做好《水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22-2012)》等有关行业新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加大执法力度,对不符合新排放标准的企业依法进行限制生产、停产治理或停业关闭。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26. 提高环保科技水平
  加强与科研院校的合作,启动鹤壁市灰霾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技术等研究,开展面向公众发布基于空气质量指数(AQI)的空气质量预报信息。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气象局
  四、组织保障
  27.建立多部门通力协作的长效工作机制
  环境空气质量的改善需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通力协作和长期努力,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根据职责分工,4月底前牵头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定期开展专项督导检查,落实完善配套政策,确保各项任务完成。各级政府是实施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年度工作方案,组织抓好落实实施,确保大气环境质量有效改善。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制定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发布应急信息,把重污染天气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责任单位: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
  28.建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导机制
  为确保《鹤壁市2015年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决定成立5个督导组,由县级干部带队对各县区进行专项督导。
  第一组:由市交通局县级领导带队,成员为1名科级干部和1名联络员,主要对浚县进行督导。
  第二组:由市环保局县级领导带队,成员为1名科级干部和1名联络员,主要对淇县、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进行督导。
  第三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县级领导带队,成员为1名科级干部和1名联络员,主要对淇滨区、开发区进行督导。
  第四组:由市住建局县级领导带队,成员为1名科级干部和1名联络员,主要对山城区、宝山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进行督导。
  第五组:由市农业局县级领导带队,成员为1名科级干部和1名联络员,主要对鹤山区进行督导。
  督导内容包括:蓝天工程实施方案制定分解、安排部署情况,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能源结构调整、工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面源污染治理、机动车污染防治等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相关政策措施、应急预案的制定情况等。建立定期督导和定期报告制度,各督导组每月25日前,向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所督导县区的任务落实情况、存在问题和解决措施。
  责任单位: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
  29.建立多渠道投入的资金保障机制
  拓宽环保投资渠道。基本形成了以社会投入为主、社会融资为辅,公众广泛参与环保建设,多渠道、多机制、多元化的资金保障机制,为我市环保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后盾。发挥财政投资的导向作用,积极探索政府资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的有效机制。一是加大公共财政对基础性、公益性项目投入,重点支持涉及民生的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黄标车淘汰、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和大气环境治理能力建设;二是加强政府投资对社会资金的引导,促进社会团体、企业、个人以及国外投资者参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企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企业大气污染治理的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引导和支持企业污染治理水平的提高。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30. 建立奖惩严明的责任追究机制
  将蓝天工程实施情况纳入对各县区绩效考核指标,按照《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考核办法》对各县区和各责任单位实施年度考核。对未完成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年度任务的县区和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各县区实施生态补偿扣款或“一票否决”,必要时实行区域限批,监察机关会同环保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实施诫勉谈话,督促整改。建立和完善市级监察、县区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对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且连续两年持续恶化的县区,由监察机关对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实施问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的有关责任人,严格追究责任。对达不到治理要求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依法实施停产治理或取缔关闭。
  加大环境执法监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依法依规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31.建立公众参与的信息公开机制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发布年度环境质量、空气质量状况日报、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蓝天工程重点项目进展情况等环境信息,扩大公众对环境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通过开展各类环境保护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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